注意事項
普惠制的給惠國有:法國、英國、愛爾蘭、德國、丹麥、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愛沙尼亞、立陶宛、賽普勒斯、拉脫維亞、波蘭、匈牙利、斯洛維尼亞、捷克、斯洛伐克、馬爾他、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克蘭、土耳其、美國、保加利亞。(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檢驗檢疫局(CIQ)出具或說商檢局機構出具)。
證書的填制
第一欄(Exporter):出口商品名稱、地址、國別此欄出口商名稱必須是經檢驗檢疫局登記註冊,其名稱、地址必須與註冊檔案一致。必須填明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詳細地址、國名(CHINA)。如果出口單位是其它國家或地區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請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稱時可填寫。但必須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名稱後加上ON BEHALF OF(O/B)或CARE OF(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稱。
第二欄(Consignee):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別一般應填寫最終收貨人名稱,即提單通知人或信用證上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最終收貨人不明確或為中間商時可填“TO ORDER”字樣。
第三欄(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運輸方式和路線
填明裝貨港、目的港名稱及運輸方式(海運、空運或陸運)。經轉運的,應註明轉運地。格式為“FROM...TO...BY...(VIA...)”。多式聯運要分階段說明。
第四欄:(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貨物最終運抵港、或國家、地區,一般應與最終收貨人(第二欄)一致。不能填寫中間商國家名稱。
第五欄(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簽證機構專用欄,此欄留空。簽證機構在簽發後發證書、補發證書或加注其它聲明的使用。
第六欄(Marks and numbers):嘜頭及包裝號
此欄應照實填具出口發票上所列嘜頭的完整的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如嘜頭多本欄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欄的空白處,如還不夠,可以附頁填寫。如圖案文字無法繕制,可附複印件,但須加蓋簽證機構印章。如無嘜頭,應填N/M字樣。此樣不得出現“香港、台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製造”等的字樣。
第七欄(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
此欄應填明商品總稱和具體名稱。在商品名稱後須加上大寫的英文數字並用括弧加上阿拉伯數字及包裝種類或度量單位。
如同批貨物有不同品種則要有總包裝箱數。最後應加上截止線(***),以防止填偽造內容。國外信用證有時要求填具契約、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在截止線下方空白處。
第八欄(H.S Code):商品編碼
此欄要求填寫四位數的H.S.稅目號,若同一證書含有多種商品,應將相應的稅目號全部填寫。
第九欄(Quantity):數量和重量
此欄應填寫商品的計量單位。以重量計算的要填注毛重或淨重。若同一證書包含有多種商品,則量值的填打必須與7、8欄中商品名稱、商品編碼相對應,有的還必須填寫總數。
第十欄(Number):發票號與日期
此欄不得留空。必須按照所申請出口貨物的商業發票填寫。月份一律用英文縮寫。該欄日期應早於或同於11和12欄的申報和簽發日期。
第十一欄(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聲明
該欄由申領單位已在簽證機構註冊的人員簽字並加蓋企業中英文印章,手簽人的簽字與印章不得重合。同時填定申領地點和日期,該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十欄)。
第十二欄(Certification):簽證機構註明
申請單位在此欄填寫簽證日期和地點,然後,由簽證機構已授權的簽證人簽名、蓋章。
簽發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十欄)和申請日期(第十一欄)。如有信用證要求填寫簽證機關名稱、地址、電話、傳真以及簽證人員姓名的,需仔細核對,要求準確無誤。(樣板如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