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產地證明書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Gen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又稱“G.S.P證書”、“Form 1、貨物運至(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國家):出口方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什麼是普惠制產地證明書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又稱“G.S.P證書”、“Form A證書”,是指已開發國家給予開發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惠待遇。即開發中國家向已開發國家出口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時,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予以免徵或減征關稅。普惠制於1970年由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第四屆優惠特別委員會推行實施。這一制度的實施,對於開發中國家而言,可以擴大出口,多創外匯,加速經濟基礎發展、促進產業工業化。

證明書使用的文種為英文或法文,但證明書背面注釋可以使用受惠國本國文字印刷。簽證機構必須是受惠國政府指定的,其名稱、地址、印模都要在給惠國註冊登記,在聯合國貿發會秘書處備案。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的項目和說明

1、貨物運至(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國家):出口方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該欄目內 容是帶有強制性的,必須按規定詳細填寫。

2、貨物交給(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國家):應填寫給惠國內的最終收貨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 國家(地區)。當給惠國屬於某一關稅同盟,由同盟名稱代替國家或地區名稱。

3、運輸工具及航線:填寫裝貨港到貨港及使用的運輸工具(海運、空運等)及方式。如果是轉運,也應列明,並與提單所列內容一致。

4、僅供官方使用:簽證機構在需要時加注內容。

5、項目號:以品名為依據,填寫"1………N",只有單項商品時,一般填寫"1"。

6、嘜頭及包裝編號:此欄應與發票欄所列的同類內容完全一致,無運輸標誌時,要填"no mark"或"N/M"

7、商品名稱和包裝編號及類別:填寫商品的具體名稱,實際的包裝種類和件數,應與信用證和其它單據保持一致,在內容填完後要在後面加結束符號,以防偽造和添加。

8、原產地標準:按背面注釋內容填寫。

9、毛重或其它數量:與運輸單據的總毛重或數量相同。

10、發票號和發票日期:與商業發票的同類內容完全一致。

11、簽證機構證明:簽證機構證明、簽字、蓋章欄。註明簽署地點與日期,不得早於12欄日期。

12、出口商申報:出口方聲明、簽字、蓋章欄。申報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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