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指標指數是指綜合反映現象的規模、水平發展變化的指數。如產品產量指數說明總產值這一經濟總體量的變動情況;商品銷售量指數說明商品銷售額這一經濟總體中商品銷售量的變動情況。
由於使用價值、計量單位等的不同,直接相加沒有經濟意義。為了解決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問題,得到反映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個別現象數量的總量指標,就需要引入一個因素,使不能直接相加的現象變為能相加的現象,這個因素就叫做同度量因素。
根據同度量因素的固定原則,其同度量因素應是質量指標,固定在基期,才能進行不同時期的產量對比分析。如果用報告期價格作同度量因素,由於報告期是不斷變化的,作為同度量因素的價格也不斷地變化,無法通過各個時期數量指標的對比來說明產量的變動。另外,從指數體系的要求來看,總量指標指數等於數量指標指數與質量指標指數的乘積,數量指標指數也就只能用基期的價格作同度量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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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指標指數的編制
現以銷售量指數為例,說明數量指標指數的編制方法。
例:根據表1三種商品銷售量資料和價格資料計算商品銷售量總指數。
商品名稱 | 計量單位 | 銷售量 | 價格(元) | 銷售額(元) | ||||
基期q0 | 報告期q1 | 基期p0 | 報告期p1 | q0p0 | q1p1 | q1p0 | ||
甲 乙 丙 | 台 件 千克 | 1000 2000 3000 | 1150 2200 3150 | 100 50 20 | 100 55 25 | 100000 100000 60000 | 115000 121000 78750 | 115000 110000 63000 |
合計 | — | — | — | — | — | 260000 | 314750 | 288000 |
式中:
kq——數量指標個體指數;
q1——報告期數量指標;
q0——基期數量指標。
三種商品的銷售量個體指數分別為
甲是 ;乙是 ;丙是 。通過計算個體指數可以看到,三種商品的銷售量的變動幅度是不同的。
式中,“ ”表示銷售量綜合指數,分子是報告期銷售量與基期價格計算的總銷售額,分母基期的銷售額。
三種商品銷售量指數計算如下:
計算結果表明三種商品銷售量增長10.77%,由於銷售量的增長使銷售額增長10.77%;由於銷售量的增加而增加的銷售額為
(元)
數量指標綜合指數的同度量因素所屬時期的選擇,除了採用基期以外,也可以採用某一固定時期。用符號“ ”表示,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pn——某一固定時期的價格
比如,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利用固定價格編制的工業產品產量指數、商品銷售量總指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