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在指數數列中,如果各個指數的基期是不變的,都以某一固定時期為基期,稱為定基指數,它可以反映某種經濟現象的長期動態及發展變化過程。當採用不變權數時,相鄰兩個定基指數之商等於環比指數。如我國在編制農業產品採購價格和批發物價定基指數時,常以各個五年計畫開始前的一年作為基期 。
相關概念
指數
從廣義說,凡是說明社會經濟現象數量變動的相對數,都是指數。如發展速度指標,也可以叫做指數。從狹義說,指數是用來反映不能直接加總的多要素所組成的社會經濟現象的綜合變動相對數。
編制統計指數的任務:
(1)在於對多種不同使用價值的產品或商品的數量變動,進行綜合分析,把不能直接加總的多種數量關係過渡到可以綜合比較,從而計算出工業品產量、商品零售價格等的總指數,來反映它們的總變動過程;
(2)在於分析經濟現象總變動中的各個因素的變動影響作用,如工業產量的變動,決定於工人數和工人勞動生產率的變動;
(3)在於分析在分組條件下,社會經濟現象平均指標的變化,除決定於各組平均水平
的變動外,會受著現象總體中各組結構的變動影響,如企業):人平均工資的變動,除決定於各組工人工資水平的變動外,會受著工資水平不同的各組工人數比重變化的影響。
指數按其所表明的現象特徵的不同,分為 數量指標指數和 質量指標指數。按其所採用的基準時期的不同,分為環比指數和 定基指數。按其所反映的對象範圍不同,分為 個體指數和 總指數 。
環比指數
在指數數列中,凡各個指數的 基期是變化的,都以上一期為基期,稱為環比指數,它表明現象逐期發展的情況。計算月、季指數時,用上年同期為基期,稱 年距環比指數 。
關係
定基指數與環比指數可以相互換算。定基指數等於相應時期環比指數的連乘積。這種關係的存在要求在以下條件下:各個指數採用的權數不變,指數值中不出現零和負數的情況。
區別
環比指數數列和定基指數數列各有不同用途。若要說明各時期的現象與其前一時期對比變動的情況時,可採用環比指數數列加以分析;而要說明各時期的現象與某一固定時期對比變動情況時,就應採用定基指數數列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