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法總指數

編制數量指標指數的一般原則:在編制數量指標指數時,用質量指標指數作為同度量因素,並把這個同度量因素固定在基期。 一般地,凡是編制數量指標指數,均應以相應的基期質量指標作為同度量因素。 一般地,凡是編制質量指標指數,均應以相應的報告期數量指標作為同度量因素。

概念

綜合法總指數是指數的基本形式。它是由兩個總量指標形成對比的指數。凡是一個總量指標可以分解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因素指標時,將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指標固定下來,僅觀察另一個因素指標的變動程度,這樣的總指數就叫綜合法總指數。它是計算指數的重要方法,也是學習和掌握其他計算總指數方法的基礎。
綜合法總指數可以分成綜合法總指數分為質量指標綜合法總指數數量指標綜合法總指數

編制原則

編制數量指標指數的一般原則:在編制數量指標指數時,用質量指標指數作為同度量因素,並把這個同度量因素固定在基期。一般地,凡是編制數量指標指數,均應以相應的基期質量指標作為同度量因素。
編制質量指標指數的一般原則:在編制質量指標指數時,用數量指標做同度量因素,並且把這個同度量因素,並且把這個同度量因素固定在報告期。一般地,凡是編制質量指標指數,均應以相應的報告期數量指標作為同度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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