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指的是現行的《拆遷條例》與上位法(《憲法》《物權法》(現行的))之間存在的矛盾衝突以及現行《拆遷條例》面臨必然修改等問題。
源頭
1、觀點
“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從它誕生的那天起就存在爭議。”——專做拆遷案件的北京良才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才亮,正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許多謬誤,才成了當前的拆遷矛盾之源。2、數據
在《拆遷條例》修改後的第二年,原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在當年9月召開的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座談會上透露,建設部2002年1-8月受理來信4820件次,涉及拆遷問題的占28%;上訪1730批次,拆遷問題占70%。“我從權威部門獲悉的數據,連續幾年,到中央上訪的信訪案件中,有40%都涉及拆遷問題。”王才亮。
3、根源
“有些地方政府尋求‘土地財政收入’的增長,急功近利地進行城市開發、發展,片面地追求經濟效益和GDP的增長,忽視社會公平,是拆遷矛盾層出不窮最為根本的原因。”北大法學院教授沈巋就認為,“上述原因讓拆遷條例在制度設計上偏向於拆遷、而不顧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的區分,導致拆遷人(尤其是追逐利潤的開發商)通常會得到地方政府的眷顧,導致個別事件中被拆遷人受到極端不公正的對待,也同樣導致了一些被拆遷人激烈的對峙情緒。”由於《拆遷條例》的相關規定與2004年修改的《憲法》和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中“為了公共利益的徵收徵用”的規定有所衝突,更被法學界人士認為有違憲違法嫌疑,應自動失去效力。
呼聲
1、專家聲音
“房屋拆遷及其所引發的種種矛盾,已經成為公眾高度關注的社會問題。”唐福珍事件發生後,12月7日,北大五位教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拆遷條例》的建議,指出“如果不能從制度源頭上處理好城市發展的公共需求與公民財產權保護之間的關係,房屋拆遷引發的社會矛盾和衝突將會進一步加劇。”“2007年《物權法》頒布以後,當時就提出要制定配套性的法規。”北大法學院教授、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說,拆遷問題是一個老問題,唐福珍事件的出現再次給社會一個警示,個案的衝擊和時勢的變化讓“變法”的需求越來越強烈。
2、法律界呼聲
王才亮律師回憶,早在2003年7月,在中國政法大學蔡定劍教授(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組負責人)支持下,杭州市機械工業學校退休教師劉進成發起、金奎喜律師等116人聯名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對《拆遷條例》進行違憲審查。2006年12月21日,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王令以拆遷法律專業律師的名義實名給溫總理寫信,直言“我國現有的拆遷制度存有較多較大的缺陷,是引發拆遷矛盾的重要原因”。
新條例為何難產?
《物權法》出台之時,作為配套性的法規,新拆遷條例的問世一度備受期待。但時過兩年,《拆遷條例》的修改仍未見實質進展。“最大的阻力就來自地方政府、城市的管理者,以及一些地方官員和利益集團的結盟。”王錫鋅說,“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城市化進程加速,需要大量的土地,舊城區的土地已經蓋了房子,所以要拆遷。城市升級、經營城市都無非是土地的倒騰,低價收回,高價賣出。在土地財政已經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之時,地方政府有強烈的利益驅動,因此,拆遷成本低、程式簡便、且讓地方政府擁有絕對的話語權和決定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他們來說就是一個很有效的工具。”
新法構想
1、三大焦點問題
五位教授在上書中指出,《拆遷條例》在三大焦點問題上,同《憲法》、《物權法》和《房地產管理法》相牴觸。其一,補償是徵收合法有效的構成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之前完成,而《拆遷條例》卻將本應在徵收階段完成的補償問題延至拆遷階段解決;
其二,徵收、補償主體應該是國家,徵收補償法律關係應該是行政法律關係,而《拆遷條例》卻將補償主體定位為拆遷人,將拆遷補償關係界定成民事法律關係;
其三,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必須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徵收,而《拆遷條例》卻授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沒有依法徵收的前提下就可給予拆遷人拆遷許可。
“修改的關鍵是徵收、補償、拆遷各歸其位。保證無公共利益則無徵收,無合理補償則無徵收,無徵收、補償則無拆遷,無法院裁判則無強制拆遷。”沈巋教授總結道。
2、兩個最核心問題
“未來解決拆遷問題的最核心兩個問題,一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二是如何做到‘公平補償’。”在王錫鋅的構想中,未來的改革就是,不動產的徵收和補償應該是一體的,建議人大討論《不動產徵收補償法》這樣一個立法。解決的核心問題是要改變原來那種政府對話語和決定權的壟斷這種結構,轉向引入社會參與和市場定價這兩種機制,分別解決公共利益界定這個定性問題和補償數額這個定量問題,構成政府、市場和社會互相制約的一種結構。
“徵收制度的公平化首先需要打破地方政府在徵收過程中對話語權和決定權的壟斷。而如何打破,首先就要對公共利益作一個框架性的界定。”王錫鋅說,明確的、具體的列舉不太可能做到,但是框架性列舉是必要而且可能的。設定一些原則性框架,例如一定是有利多數人的利益,涉及重大的民生、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公共設施的建設等等,具有這些條件就可以認定為公共利益;此外,還要附加程式性規定,即引入社會參與來構成對政府話語權的競爭,很多時候公共利益就是在討論中被界定的,是各種利益的妥協,它需要的是一個程式而不是一個簡單的界定。
至於“公平補償”方面,王錫鋅認為最主要的界定原則或機制是市場。“被拆遷人的要價肯定是希望越多越好,開發商或拆遷人則希望越少越好。如何來制約?這時候市場提供了一個基準,可以保證討論、協商不至於沒譜。”
而王才亮律師的想法更為激進。他認為,目前的拆遷制度應該徹底推翻,而重新建立不動產的徵收制度。大致框架則是,以公共利益為基礎的項目由政府依法徵收,以商業利益為基礎的拆遷,在這種非公共利益的環節政府應該退出,商業項目不能還由政府搞拆遷。
最新觸發點
11月13日,成都市民唐福珍以自焚的方式,抵抗政府的強制拆遷,以死保護自家的三層樓房。11月29日,唐福珍終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唐福珍事件”發生後,因拆遷引發的社會矛盾再次引起輿論的軒然大波。
近年來,暴力拆遷相關衝突事件屢有發生,而我國自2001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拆遷條例》),也在現實中被不斷地扭曲。11月13日,北京大學五位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要求對《拆遷條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建議國務院對其進行修改。一時間,現行《拆遷條例》與上位法之間存在的矛盾、《拆遷條例》修改方向等問題,成為網民熱議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