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費定期壽險

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

詳細條款:
海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費定期壽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指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附加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海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費定期壽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
本附加契約依您的申請,附加於您與我們訂立的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上,並經我們審核同意,在保險單或批註中列明後生效。本附加契約未約定的事項,以主契約為準;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內容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為準。
1.2投保範圍
本附加契約接受的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為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
本附加契約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您本人,且您不能為主契約的被保險人。
1.3契約成立與生效
若您於投保主契約時投保本附加契約,則主契約的契約成立日與生效日分別為本附加契約的契約成立日與生效日,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若您於主契約有效期內申請附加本附加契約,我們同意承保,則本附加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在批註上載明。您繳付應繳的保險費且我們同意承保後,則本附加契約自批註上所載的生效日的零時起生效。
1.4契約終止
本附加契約因以下事項而終止效力:
1.主契約終止效力、或變更為“減額繳清”時;
2.您於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向我們申請解除契約;
3.主契約保險費繳清;
4.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5.本附加契約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保險期間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以下兩者對應年數的較短者:
1.您投保時主契約的剩餘繳費期間;
2.70減去您的投保年齡。
自本附加契約的生效日的零時起至本附加契約約定的滿期日零時止。
2.2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限內,若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則我們自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開始,豁免主契約及其長期附加契約及本附加契約應繳的各期保險費至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在豁免保險費期間,我們不接受主契約及其長期附加契約保險金額以及繳費方式的變更。
2.3責任免除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我們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2.4投保人變更
我們不接受變更投保人的申請。
3保險金的申請
3.1保險事故通知
豁免保險費申請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豁免保險費申請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2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3.2.1若被保險人不幸身故
申請人應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3.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3.2.2若被保險人不幸全殘
申請人應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司法鑑定機構所出具的被保險人的傷殘程度鑑定報告書;
4.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以上3.2.1和3.2.2中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3訴訟時效
豁免保險費申請人向我們請求豁免保險費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4失蹤處理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失蹤且經法院宣告為身故,我們將自收到本附加契約3.2.1條所列申請材料日起,承擔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責任。
若我們發現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被保險人下落,我們將按照本附加契約3.5條終止豁免責任。本附加契約的效力由我們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3.5豁免責任終止
若被保險人失蹤且經法院宣告為身故,而日後我們發現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被保險人的下落的,本附加契約的豁免責任自被保險人重新出現之日或我們確知之日起終止。
您應自本附加契約豁免責任終止之日起,繼續繳納本附加契約豁免的主契約及其長期附加契約及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我們有權要求被保險人返還被豁免的保險費。
4契約解除
4.1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您於猶豫期後,可以向我們書面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我們自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您退還本附加契約解除時的現金價值。
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5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5.1身體檢查及司法鑑定
為了決定是否核准豁免申請,被保險人應協助我們進行必要的身體檢查或提供其他有關的檢驗報告。
若被保險人不幸全殘,我們有權要求司法鑑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鑑定。
6釋義
6.1全殘
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項或多項者: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註: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我們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殘疾發生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6.2長期附加契約
指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附加契約。
6.3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6.4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6.5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6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6.7豁免保險費申請人
指本附加契約的被保險人或主契約的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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