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租戶調令

田租戶調令

田租戶調令,建安九年(公元204 年),曹操頒布田租戶調令。又稱田租戶調製。規定對自耕農的征課方法為“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同時強調:1、除此之外,地方官”不得擅自興發”,即不得再收苛捐雜稅。2、不準豪強向貧苦百姓轉嫁負擔。按戶徵收實物,戶調製由此創立,廢棄了兩漢人口稅均攤(算賦口賦)的辦法。

史書記載

《三國志》卷1《武帝紀》建安九年(204年)載:

九月,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難,其今無出今年租賦!”重豪強兼併之法,百姓喜悅。天子以公領冀州牧,公讓還兗州。裴松之於此加注道:

《魏書》載公令曰:“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強擅恣,親戚兼併;下民貧弱,代出租賦,炫鬻家財,不足應命。審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為通逃主。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強盛,豈可得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

評價

田租、戶調都徵收實物,適合了軍閥割據、貨幣難於流通的需要,既便於農民交納,又能滿足國家需要。此令通過廢棄兩漢人口稅均攤(算賦口賦)的辦法打擊了豪強,在戶均絹二匹、棉二斤的基礎上採取了按民戶財產多寡定出戶等,然後再按戶等高低,福則多收,窮則少收的方法,這對廣大自耕農是有利的。田租戶調令徵收實物而非貨幣,顯示了商品經濟的萎縮。

曹魏的田租戶調製乃繼承了兩漢的賦稅制度而有所改革。從田租看,漢代是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分成田租制,曹魏改為畝收四升的定額田租制。兩漢統治者向農民按分成制收田租,系多產可以多收,曹魏按定額田租向農民徵稅,則增產亦不能增收,故更能刺激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之願意精耕細作,多產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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