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調製

租調製

租調製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時期和均田制配套的稅收法令,上接魏晉南北朝戶調製,下啟唐代租庸調法。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實行新的賦稅制,即租調製。這是在人口流散,貨幣幾近廢棄的情況下對漢代賦稅制度的改革。建安九年(204),曹操平定冀州後,針對袁紹統治下"豪強擅恣,親戚兼併;下民貧弱,代出租賦"的局面,重申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這一改革,以定額田租代替漢代的定率田租,以戶稅代替漢代的人頭稅。租調製的田租租額較低,而且租額固定,增產不增租;戶調以戶為單位,增人不增調。徵收的粟帛既是當時曹操軍中急需,也是耕織結合的小農所產,免去以物易錢交稅的中間損失。實行租調製後,許多小農返回故里,積極務農,精耕細作,使中原地區的農業生產有所恢復。孫吳也實行租調製,蜀國可能沿襲漢制,其數額缺乏明確記載。 西晉初年繼續實行曹魏的租調製,在占田令頒布的同時,也頒布了新的租調製。南朝宋、齊的租調製在徵收對象、徵收方式、及徵收數量等方面,都承繼東晉之制。當時,租、調、稅三項總稱為"三調",又稱"三課",這裡租折布、折錢繳納,這是一個重要變化。

北魏租調製規定

受田農民承擔定額租調,一夫一婦每年納粟2石、調帛或布1匹。丁男還要負擔一定的徭役。

租庸調製

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製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作“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叫作“調”;服徭役的期

租調製租調製
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齡限制。租庸調製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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