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謊報軍情罪

隱瞞、謊報軍情罪,是指軍人故意掩蓋真實的軍事情況不報告或者報告不真實的軍事情況因而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

一、概念及其構成

隱瞞、謊報軍情罪,是指軍人故意掩蓋真實的軍事情況不報告或者報告真實的軍事情況因而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情報告秩序。在戰爭中,要爭取作戰的勝利,必須依靠正確的指揮,而正確的指揮有賴於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軍情。我軍合成戰鬥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我軍各級領導機關和指揮員,必須弄清敵軍情況,了解我軍和友軍情況,熟悉戰鬥環境,從中找出在當時情勢下敵我雙方戰鬥行動的規律性,據以確定有效的戰法,制定出符合客觀實際的作戰計畫,及時調整作戰部署,正確指揮作戰行動,組織部隊奪取作戰的勝利。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為了保證上級領導機關和指揮員實施不間斷的指揮,我軍條例條令規定了嚴格的情況匯報制度。如《內務條令》第141條規定,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連向營、營向團(旅)應當逐日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要隨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等。因此,下級和部屬向上級和首長報告情況是法定的義務和軍人的職責。隱瞞或者謊報軍情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軍情報告秩序,使得上級領導機關和指揮員無法了解真實的情況,導致決策失誤,指揮不當,將給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軍情是指與軍事特別是與作戰有關的情況,如敵軍的兵力、裝備、部署、活動等情況,我軍及友軍的兵力、裝備、部署、作戰準備、戰鬥進展、戰果戰績等情況,戰區的地形、地貌、水文、氣象等自然情況,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的情況等。軍事情報機關蒐集的情報,不論其內容與軍事活動有無直接關係,都屬軍情。所謂隱瞞軍情是指將按規定應該向上級報告的軍情隱而不報,掩蓋事實真象。所謂謊報軍情是指違背客觀事實,將編造或者篡改的軍情向上級報告,欺騙上級。隱瞞軍情和謊報軍情既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在一起實施,即隱瞞真實軍情的同時謊報虛假的軍情。隱滿軍情和謊報軍情的行為結合在一起實施時,作為選擇性罪名,不進行數罪併罰,只定一個隱瞞、謊報軍情罪。隱瞞、謊報軍情必須是對作戰造成危害,才構成犯罪。例如,因隱瞞、謊報軍情擾亂了作戰部署,貽誤了戰機,影響了作戰任務的完成,或給敵人造成可乘之機,使部隊遭受較大損失等。如果沒有對作戰造成危害的,可按軍紀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所有參戰的軍人,但主要是擔負報告各種軍事情況任務的通信、偵察、機要、監聽、破譯等人員。這些人員擔負著向上級報告軍情的特殊職責。其他軍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如擔負警戒任務的哨兵,發現敵情故意隱瞞不報或者作虛假的報告,即屬隱瞞、謊報軍情。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隱瞞、謊報軍情的行為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其犯罪動機有多種,如為邀功請賞而編造情報;因貪生怕死而誇大敵人的實力等。如果行為人是為了準確核實情況而沒有及時報告,或者因情況緊急來不及進一步核實情況,造成誤報或者錯報,都不應認定行為人有隱瞞、謊報軍情的主觀故意。行為人因過失而謊報軍情的,如果對作戰危害十分嚴重,可按第425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

二、認定

(一)區分隱滿、謊報軍情罪與拒傳、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傳、假傳軍令罪侵犯的客體相同,主觀上也均由故意構成,而且並列規定在同一條款內,因此要特別注意區別。它們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隱瞞、謊報軍情罪的主體一般是擔負偵察、通信、譯電等任務的軍職人員,但也包括其他執行作戰任務的軍人。拒傳、假傳軍令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負有傳達命令任務或發布命令職權的參戰軍職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隱瞞軍情罪表現為故意將真實的軍事情況掩蓋起來,不報告給上級,從而造成危害的。謊報軍情罪主要表現為編造虛假軍事情報,從而使上級領導機關難以準確判斷敵情,給作戰利益帶來損害;假傳軍令罪主要表現為發布或傳達虛擬的或不真實的命令,給作戰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區分謊報軍情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製造謠言,致使軍心不穩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不同。謊報軍情罪的行為人,一般是負有傳遞、報告各種軍職情況等特定職責的人。而戰時造謠惑眾罪則是任何參戰人員均可構成。
2、客觀要件不同。謊報軍情罪是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謊報軍情行為,戰時造謠惑眾罪則表現為在戰時造謠惑眾,致使軍心動搖的行為,主要指散布在裝備、士氣、戰績、傷亡情況等方面吹噓敵人、貶損我軍的各種謠言。
(三)區分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都有隱情不報的行為特徵,而且遺失武器裝備本身也屬於軍情,特別是遺失了重要武器裝備,如將遺失武器裝備的情況隱瞞,將可能造成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定罪上發生混淆。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隱瞞軍情罪以隱瞞軍情為主要特徵,而遺失武器裝備罪以遺失武器裝備為主要特徵,不及時報告僅是遺失武器裝備是否構成犯罪的限制性條件,不能單獨成為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
2、隱瞞軍情的行為人並不一定就是軍情本身的當事人,而在遺失武器裝備罪中,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人就是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人。
3、隱瞞軍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遺失武器裝備罪是過失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失武器裝備後不及時報告的,一般不能以隱瞞軍情罪論處,除非已對作戰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如果繼續以遺失武器裝備罪論處,將造成明顯的罰不當罪,才可考慮對其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以隱瞞軍情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謂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鬥、戰役失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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