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秘密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其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最簡單的口頭陳述泄密,到高技術條件下的計算機網路泄密,不論哪種形式,只要能讓無關人員知悉軍事秘密的內容,均屬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在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時,泄密行為既可以由行為人直接實施,如誤用明碼電報拍發秘密電文;也可以不由行為人直接實施,而是由他人直接實施,如行為人違反保密法規將秘密檔案帶到公共場所被盜或者丟失。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與泄密結果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所以應屬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既包括對軍事秘密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軍人,如機要、通信、保密人員等,也包括所有了解軍事秘密的普通軍人,而且不論他們是通過職務活動了解的軍事秘密,還是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的軍事秘密。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違反保密法規,會造成軍事秘密泄露的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將軍事秘密泄露。
按照本條規定,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除需具備以上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包括:機要、保密人員或者其他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人員泄密的,戰時泄密的,執行特殊任務時泄密的,泄露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秘密的,因泄密造成嚴重後果的,泄密後隱情不報或者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等。
二、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在於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對軍人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
(三)區分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與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主觀上都是過失,客觀上又都可能造成泄密的嚴重後果,其區別在於,前者所違反的是保守軍事秘密的規章制度,違背的是軍人保守軍事秘密的一般職責;而後者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的規章制度,違背的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如保密室的值勤人員擅離職守、玩忽職守導致保密室被盜的,應定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而作戰指揮人員使用電話了解部隊情況時,忘記加密而造成泄密的,則應以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戰時犯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