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加入WTO法律檔案有關保險業的內容

2.加入後1年內 允許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0%。 2.加入後1年內

《我國加入WTO法律檔案有關保險業的內容》

一、承諾時間表

(一)壽險

1.加入時

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外方可以自由選擇合資夥伴。允許上述公司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非團體)壽險服務。

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限制,設立條件如下:(1)投資者應為在WTO成員境內有超過30年經營歷史的外國保險公司;(2)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2年;(3)在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美元。

2.加入後2年內

開放地域擴大到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瀋陽、武漢和天津。

3.加入後3年內

取消地域限制,允許合資公司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服務(除外資比例不超過50%及設立條件限制外,沒有其他限制)。

(二)非壽險

1.加入時

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跨境從事國際海運、航空和運輸保險業務。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1%。允許上述公司從事沒有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險保險業務,允許提供境外企業的非壽險業務、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險、與之相關的責任險和信用險服務。

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限制,設立條件與壽險公司完全相同。

2.加入2年內

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獨資子公司。開放地域擴大到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瀋陽、武漢和天津,允許向外國和中國客戶提供全面的非壽險服務。

3.加入後3年內

取消地域限制(除設立條件外,沒有其他限制)。

(三)再保險及法定分保

1.加入時

允許外國保險公司跨境從事再保險業務。允許外國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業務,沒有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

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的限制,設立條件與壽險公司完全相同(除設立條件外,沒有其他限制)。

外資保險公司不允許經營法定保險業務。

加入時,必須就非壽險、個人事故和健康險的基本風險的所有業務向一家指定的中國再保險公司進行20%的分保。

2.加入後1年內

保比例為15%。

3.加入後2年內

分保比例為10%。

4.加入後3年內

分保比例為5%。

5.加入後4年內

取消強制分保。

(四)保險經紀

1.加入時

允許外國保險經紀公司跨境從事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航空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允許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0%。允許上述公司從事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航空和運輸險及其再保險經紀業務;同時允許其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提供“統括保單”經紀業務。

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限制,申請設立公司的最底年末總資產要求為5億美元,其餘條件與壽險公司相同。

2.加入後1年內

申請設立公司的最低年末總資產要求為4億美元。

3.加入後2年內

申請設立公司的最低年末總資產要求為3億美元。

4.加入後3年內

取消地域限制,外資比例不超過51%。

5.加入後4年內

申請設立公司的最低年末總資產要求為2億美元。

6.加入後5年內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子公司(除設立條件和業務範圍限制外,沒有其他限制)。

二、關於我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中部分術語的解釋

(一)統括保單

“統括保單”指對同一法人位於不同地點的財產和責任進行統一承保的保單。統括保單只能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省級分公司的業務部門出具。其他分支機構不允許出具統括保單。

1.保險標的為國家重點項目的統括保單業務

保險標的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即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項目),且投資者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可由投資單位法人所在地的保險機構以統括保單的形式辦理業務。

(1)保險標的的投資全部來自中國(包括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且投資者的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15%以上。

(2)部分投資來自國外、部分投資來自中國(包括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且中國投資者的投資額占國內總投資的15%以上。

(3)項目投資全部來自國外的,每個保險公司均可以以統括保單的形式辦理該項業務。

2.對於涵蓋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險標的的統括保單

對於位於不同地點、由同一法人擁有的保險標的(不包括金融、鐵路和郵電行業和企業),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可出具統括保單。

(1)出於支付保費稅的考慮,允許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單位所在地組成的保險公司出具統括保單。

(2)如保險標的50%以上的保險金額來自一大中型城市,則位於該城市的保險公司可被允許出具統括保單,無論該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單位是否位於該城市內。

機動車輛險、信用險、僱主責任險、法定險和中國保監會未包括的其他保險業務不能由保險標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險公司承保或分保,或由統括保單承保。

(二)大型商業險

大型商業險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對任何大型商業企業承擔的保險風險:加入時,年保費總收入超過8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加入1年後,年保費總收入超過6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1.8億元人民幣;加入2年後,年保費總收入超過4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三)法定保險

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中的法定保險僅限於下列具體險種,且不再增加其他行業或產品:汽車第三者責任險、公共汽車和其他商業運載工具駕駛員和運營者責任險。

(四)有關定義的變更

對“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險”定義的任何變更將與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及在GATS項下的義務相一致,以便逐步開放對這些服務部門的準入。

三、其他事項

(一)對於申請獲得進入中國市場許可的外國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不適用於已在中國設立的、尋求設立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

(二)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單獨的法律實體,且中國將在此基礎上、並在符合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包括最惠國待遇規定的情況下,允許據此設立分支機構。

(三)關於保險部門中設立商業機構的以往經驗要求。如新實體繼續提供保險服務,則一保險公司的合併、分立、改組或法律形式的其他變更不會影響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包含的以往經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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