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

國債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券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國債 國債

中國最早是從清朝末期開始發行國內公債並大量舉借喪權辱國的外債。

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紅色政權在新民主主義時期也曾多次發行公債,如1932年江西中央革命根據地曾分2期發行總額為180萬元的“革命戰爭短期公債”。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國債發行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新中國剛剛建立的1950年,當時為了保證仍在進行的革命戰爭的供給和恢復國民經濟,發行了總價值約為302億元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第二階段是1954-1958年,為了進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分5次發行了總額為35.46億元的“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第三階段是1979年以後,為了克服財政困難和籌集重點建設資金,中國從1981年起重新開始發行國債。截止到1995年,共發行了8種內債,有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債券、定向債券、保值債券、轉換債券等,累計餘額達3300億元。

主要特點

國債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從法律關係主體來看

國債券 國債券

國債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國內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而債務人一般只能是國家。

從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看

國債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較多地體現了國家單方面的意志,儘管與其他財政法律關係相比,國債法律關係屬平等型法律關係,但與一般債權債務關係相比,則其體現出一定的隸屬性,這在國家內債法律關係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從法律關係實現來看

國債屬信用等級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債權債務關係。

從債務人角度來看

國債具有自願性、有償性、靈活性等特點。

從債權人角度

國債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等特點。

發行目的

1、籌措軍費

國債 國債

在戰爭時期軍費支出額巨大,在沒有其他籌資辦法的情況下,即通過發行戰爭國債籌集資金。發行戰爭國債是各國政府在戰時通用的方式,也是國債的最先起源。

2、平衡財政收支

國債 國債

一般來講,平衡財政收支可以採用增加稅收、增發通貨或發行國債的辦法。以上三種辦法比較,增加稅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種好辦法但是增加稅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稅賦過重,超過了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將不利於生產的發展,並會影響今後的稅收。增發通貨是最方便的做法,但是此種辦法是最不可取的,因為用增發通貨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會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其對經濟的影響最為劇烈。在增稅有困難,又不能增發通貨的情況下,採用發行國債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還是一項可行的措施。政府通過發行債券可以吸收單位和個人的閒置資金,幫助國家渡過財政困難時期。但是赤字國債的發行量一定要適度,否則也會造成嚴重的通貨緊縮。

3、籌集建設資金

國家要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為此需要大量的中長期資金,通過發行中長期國債,可以將一部分短期資金轉化為中長期資金,用於建設國家的大型項目,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4、借換國債的發行

借換國債是為償還到期國債而發行,在償債的高峰期,為了解決償債的資金來源問題,國家通過發行借換國債,用以償還到期的舊債,“這樣可以減輕和分散國家的還債負擔。

分類方式

按照不同的標準,國債可作如下分類:

按舉借債務方式不同,國債可分為 國家債券 國家借款

國債 國債

國家債券:是通過發行債券形成國債法律關係。 國家債券是國家 內債 的主要形式,中國發行的國家債券主要有國庫券、國家經濟建設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

國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式和形式,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協定或契約,形成國債法律關係。 國家借款是國家外債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組織貸款等。

按償還期限不同,國債可分類定期國債和不定期國債。

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嚴格規定有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定期國債按還債期長短又可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

短期國債:通常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主要是為了調劑國庫資金周轉的臨時性餘缺,並具有較大的流動性

中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國債(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償還時間較長而可以使國家對債務資金的使用相對穩定

長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國債(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長時期內支配財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將受到幣值和物價的影響。

不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不規定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這類國債的持有人可按期獲得利息,但沒有要求清償債務的權利。如英國曾發行的永久性國債即屬此類。

按發行地域不同, 國債可分為國家 內債 和國家外債。

國家內債:是指在國內發行的國債,其債權人多為本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本付息均以本國貨幣支付。

國家外債:外債是指一國常住者按照契約規定,應向非常住者償還的各種債務本金和利息的統稱。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國的外債是指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

按發行性質不同,國債可分為自由國債和強制國債。

國債 國債

自由國債:又稱任意國債,是指由國家發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認購的國債。它是當代各國發行國債普遍採用的形式,易於為購買者接受。

強制國債:是國家憑藉其政治權力,按照規定的標準,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是在戰爭時期或財政經濟出現異常困難或為推行特定的政策、實現特定目標時採用。

按使用用途不同,國債可分為 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 特種國債 戰爭國債

赤字國債:是指用於彌補財政赤字的國債。在實行複式預算制度的國家,納入經常預算的國債屬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是指用於增加國家對經濟領域投資的國債。在實行複式預算制度的國家,納入資本(投資)預算的國債屬建設國債。

特種國債:是指為實施某種特殊政策在特定範圍內或為特定用途而發行的國債。

戰爭國債:戰爭國債是指用於彌補戰爭費用的國債。

按是否可以流通,國債可分為上市國債和不上市國債。

上市國債:也稱可出售國債,是指可在證券交易場所自由買賣的國債。

不上市國債:也稱不可出售國債,是指不能自由買賣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期限較長,利率較高,多採取記名方式發行。

按債券的流動性劃分,可分為可流通國債和不可流通國債。

國家借款形式的國債一般是不可流通和轉讓的,只有政府發行的債券才有可能流通和轉讓 。

自由轉讓和流通是國債的基本屬性和特徵,多數國家發行的大多數國家債券都是可進入證券市場自由買賣 。

按發行的憑證為標準,可分為 憑證式國債和記賬式國債。

憑證式國債:是指國家用填制國庫券收款憑證的方式發行的債券。

記帳式國債:又稱無紙化債券,是由財政部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的、以電腦記賬方式記錄債權,並可以上市交易的債券。

運行操作

發行

發行價格

平價發行。即發行價格等於其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家應依據此價格還本付息。

折價發行。即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家需按票面價格還本付息。它不同於貼現發行。

溢價發行。即發行價格高於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家只按債券票面價格還本付息。

發行方式

公募法。即通過在金融市場上公開招標的方式發行國債。

國債發行的公募招標方式按招標標的物分繳款期、價格和收益率招標三種形式

按確定中標規則分單一價格招標(荷蘭式)和多種價格招標(美國式)。

承售法。即由金融機構承購全部國債,然後轉向社會銷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機構自身承擔。

出賣法。即政府委託推銷機構利用金融市場直接出售國債。

支付發行法。即政府對應支付現金的支出改為以國債代付。

強制攤派法。即國家利用政治權力強迫國民購買國債。

購買

(1)無記名式國債的購買

無記名式國債的購買對象主要是各種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無記名式實物券國債的購買是最簡單的。投資者可在發行期內到銷售無記名式國債的各大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和證券機構的各個網點,持款填單購買。無記名式國債的面值種類一般為100元、500元、 1000元等。

(2)憑證式國債的購買

憑證式國債主要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其發售和兌付是通過各大銀行的儲蓄網點、郵政儲蓄部門的網點以及財政部門的國債服務部辦理。其網點遍布全國城鄉,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民眾購買、兌取需要。投資者購買憑證式國債可在發行期間內持款到各網點填單交款,辦理購買事宜。由發行點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單,其內容包括購買日期、購買人姓名、購買券種、購買金額、身份證件號碼等,填完後交購買者收妥。辦理手續和銀行定期存款辦理手續類似。

憑證式國債以百元為起點整數發售,按面值購買。發行期過後,對於客戶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債,可由指定的經辦機構在控制指標內繼續向社會發售。投資者在發行期後購買時,銀行將重新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單,投資者購買時仍按面值購買。購買日即為起息日。兌付時按實際持有天數、按相應檔次利率計付利息(利息計算到到期時兌付期的最後一日)。

(3)記賬式國債的購買

購買記賬式國債可以到證券公司和試點商業銀行櫃檯買賣。試點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和南京銀行在全國已經開通國債櫃檯交易系統的分支機構。

A:櫃檯記賬式國債。通過銀行買櫃檯記帳式國債,最好開通網上銀行帳戶,直接在家的電腦上進入銀行的網頁,輸入自己的帳號和密碼,在交易時間內就可以自由交易了。

B:投資者購買記賬式國債可以在交易所開立證券賬戶或國債專用賬戶,並委託證券機構代理進行,投資者必須擁有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賬戶,並在證券經營機構開立資金賬戶才能購買記賬式國債。

兩者的區別:銀行交易不收交易費用,證券公司的交易費用大約是交易金額的0.1%—0.3%(含佣金等)。銀行櫃檯記帳式國債沒有交易佣金,但客戶買入全價通常是低於賣出全價,如果短線買入再賣出可能會浮虧,因為櫃檯記帳式國債是你和銀行之間進行交易,你買的時候通常價格高一點,賣給銀行的時候要稍微低一點,銀行通常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雖然沒有交易費用,但當天買進賣出的話銀行會賺取你的差價,相當於交易成本。

通過證券公司系統買賣記帳式國債,跟買賣股票一樣;通過委託系統下單,很簡單,輸入要購買的國債代碼,再輸入交易數量和價格就可以了;一般開戶過後,證券公司和櫃檯銀行會給操作手冊。

償還

償還方式

國債 國債

分期逐步償還法。即對一種國債規定幾個還本期,直到國債到期時,本金全部償清。

抽籤輪次償還法。即通過定期按國債號碼抽籤對號以確定償還一定比例國債,直到償還期結束,全部國債皆中籤償清時為止。

到期一次償還法。即實行在國債到期日按票面額一次全部償清。

市場購銷償還法。即從證券市場上買回國債,以至期滿時,該種國債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以新替舊償還法。即通過發行新國債來兌換到期的舊國債。

資金來源

通過預算列支。政府將每年的國債償還數額作為財政支出的一個項目列入當年支出預算,由正常的財政收入保證國債的償還。

動用財政盈餘。在預算執行結果有盈餘時,動用這種盈餘來償付當年到期國債的本息。

設立償債基金。政府預算設定專項基金用於償還國債,每年從財政收入中撥付專款設立基金,專門用於償還國債。

借新債還舊債。政府通過發行新債券,作為還舊債的資金來源。實質是債務期限的延長。

法律法規

國債法

國債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調整國債在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規範國家(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涉及國債時的行為,調整國債主體在國債行為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國債關係。

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這與財政法主體的一方始終是國家這一特徵是一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職能。因此,國債法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國債法與民法特別是與民法中的債法有密切的聯繫,民法中有關債的理論及其具體規定常常也可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財政法的部門法也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如國債法主體的平等性即明顯區別於其他部門法,儘管國債法的一方主體必須是國家,但在國債法律關係中,國家是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其他權利主體是否與國家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決定,在國債法律關係中,他們與國家處於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財政法律關係中,主體間的隸屬性則明顯區別於國債法。另外,國家取得國債收入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而其他權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債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

立法概況

1.國外的國債立法國有

美國;法國;日本;韓國。

2.中國的國債立法

新中國成立後,於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發行過國內公債。各期國債發行以前,由國務院制定國債條例,具體規定國債的發行、轉讓、利率、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國債條例是規範中國國債管理活動、調整國債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依據。1968年國家償付了全部內外債本息,1968-1981年,中國是一個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家。1981年1月,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以下簡稱《國庫券條例》),決定發行國庫券來彌補財政赤字,以後又發行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重點企業債券、保值公債、特種公債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頒布一個國庫券條例,對發行對象與方式、發行數額及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國庫券及其他債券的貼現、抵押和轉讓、國債法律責任、國債管理機構等內容予以規定。1989-1991年每年還頒布了一個特種國債條例,對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發行數額、發行期限、利率及償還期等內容予以規定。現行的國債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國庫券條例》,但是,該條例作為國債法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庫券而不能對所有的國債各類予以規範,

二是它主要規定的是國庫券發行方面的有關事項,對國債流通、國債的使用等未作規定,

三是沒有規範有關發行的審批程式等。

因此,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起草《國債法》,以期對國債行為和國債關係予以明確規範。

國債法:是指調整國債在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其許多基本原理與財政法是一致的。其調整對象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債權、債務關係。其主要特徵表現為以下三點:一是國債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二是國債法具有財政政策的屬性;三是國債法具有巨觀調控的性質。

案例介紹

英國政府發行人民幣國債

2014年10月14日英國政府宣布成功發行30億元以人民幣計價的國債。此舉使得英國成為第一個發行人民幣國債的西方國家,其發行規模在非中國發行的人民幣債券中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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