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科目
這是一個會計科目,編號1323—1應計客戶貸款本科目核算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利息收入應計入本期損益的各種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客戶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發放貸款時,按實際發放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存款”科目;期末,按應計提的客戶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客戶貸款本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單位存款”科目,按已計提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客戶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二)期末,應對客戶貸款進行全面檢查,併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於不能收回的客戶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准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其他科目記帳
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本科目應按貸款種類設定一級科目再按借款人設戶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客戶貸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