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
保證貸款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保證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業務優點
為客戶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幣種和期限
幣種主要有人民幣、美元;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其中貸款寬限期(指貸款發放後到第一次還款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
價格
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政策,堅持公平、合法和按契約辦事的原則。中長期貸款利率按借款契約實行一年一定,即從契約生效日起,一年內按借款契約約定利率執行,遇利率調整不變;滿一年後根據當時的利率進行調整,執行新的利率。
額度
保證貸款必須納入借款申請人已獲我行審批的統一綜合授信額度,實行統一管理。
適用範圍
1、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並按規定辦理納稅登記和年檢手續的企事業法人;
2、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原應付貸款本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按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核定,原則上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含)以上;
4、已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5、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6、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制度健全,主要經濟和財務指標符合銀行的要求;
7、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項目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貸款特點
手續簡便,一般不需辦理有關登記評估等手續;保證人可選擇一個或多個;保證人願意長期(一年)作保的,可簽訂最高額保證借款契約在最高額保證期限內,不再辦理相關的保證手續。
法律問題
保證貸款契約糾紛應當按照《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處理。
(1)關於主體問題。保證貸款契約簽訂時應當特別注意保證人的資格問題,擔保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專門規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保證人,哪些人不可以作保證人。一般而言,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主體及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得擔任保證人。
(2)保證契約的簽訂。簽訂保證契約在實踐中大致有下列方式:保證人與貸款人專門簽訂書面保證契約;保證人在借貸契約上籤字或蓋章表示願意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單獨向貸款人出具書面的保證書。
(3)保證人的責任。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承擔問題
由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性、無償性的法律責任,故對保證人盡了義務而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應該免除保證人一定範圍內的保證責任。即是保證人在貸款契約履行期滿後,向商業銀行提供了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銀行放棄或者怠於行使追償權利而致使該財產不能執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存續的基礎是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信任,因而一旦發生債務人變動時,保證人一般不再為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貸款契約發生變更,又未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也不應為此承擔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這一點。但擔保法解釋的一些規定已突破了這些法理,表現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契約的數量、價款、幣種和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契約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契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契約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定變更主契約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這說明保證債權的安全已成為擔保法的首要價值取向,保證人對其承諾的保證義務負責,而不論契約內容是否已改變。
在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的貸款活動中,常常有協定以新貸還舊貸的情況發生。在此活動中,保證人是否還承擔保證責任呢?基於主契約主要內容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的原理,以新貸償還舊貸屬於主契約變更,保證人除該變更協定知道並應當知道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舊貸的保證人又為新貸作保的話,那么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
在企業破產中,破產企業最大的債權人是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雖然銀行為了防範金融風險,一般都採用擔保貸款,但在貸款保證中,商業銀行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破產後,如果不及時申報債權並告知保證人,那么保證人將在該債權破產程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銀行不能向保證人追償,只能自己承受不良債權。
保證責任
貸款保證應當是有期限的,這個期限就是保證期間。在貸款擔保契約中,當事人對貸款保證期間的約定非常複雜,因而適用保證期間應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的某種權利存續的期間,當期間屆滿時該權利消滅。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而,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期間屬於除斥期間。由於保證責任不同於一般民事責任,保證人實際上是為他人承擔責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設立不變期間加以限制,防止保證人無限期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屆滿時,債權人沒有及時行使權利,則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體權利歸於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約定保證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目前法律並未限制保證期間的結束點,如果約定的保證期間長於訴訟時效期間,因債權人已對債務人失去勝訴權,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有悖於法理,但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已經成立,不能因此完全免責,應當以約定不明處理。
第三,約定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貸款履行期間的問題。對於這種情況,應當視為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法定期間,即為貸款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四,約定保證期間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貸款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問題。這種約定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沒有明確的保證期間,這與設立保證期間的立法意圖相悖,因此應認為無效,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貸款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
濫放危害
(一)破壞了制度。無論是中國國內銀行,還是國外銀行,都發放信用、保證貸款,但對貸款對象、條件、程式、額度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如省聯社規定只能對從事種養殖業的信用農戶(5萬元以下)、AAA級企業(報省聯社審查批准)、教育醫療等單位(二本以上院校、三甲以上醫院、省級重點高中)和收入穩定的高端個人客戶(國家公務員等)等四類客戶發放信用貸款;保證貸款也僅限於省聯社制定的專項保證信貸產品和省聯社備案的區域性保證信貸產品。農信社擅自延伸對象、放寬條件、減化程式、擴大額度發放信用、保證貸款,就是違規。大面積違規發放信用、保證貸款,使省聯社各項規章制度流於形式,造成的危害是極大的,甚至會給農信社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二)擴大了風險。農信社向借款人發放信用、保證貸款,主要是依據借款人或保證人當時的生產經營、信譽狀況等條件而發放的,然而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具體情況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即生產經營、信譽、財務等可能隨時發生變化,當借款人經營虧損或發生財務危機時,風險將轉嫁到農信社,農信社面臨貸款損失的不確定性。由於信用、保證貸款條件簡單,貸款一到期,部分借款人就要求轉據,或要求還了再貸;部分貸款責任人為了圖方便,也或多或少地有這種心理,甚至幫借款人說話。對信用、保證貸款違規辦理借新還舊或還舊貸新,致使貸款風險潛伏,到一定時間肯定會積聚爆發,將危及到農信社的生存。
(三)損害了聲譽。信用、保證貸款到期後,如果借款人不主動歸還貸款,農信社對借款人或保證人難以採取有效的制裁措施,一般都束手無策。即使依法起訴,真正能強制收回的卻很少,多數被“懸空”。借款人因農信社將其推向法庭而心懷不滿,不願積極歸還貸款;法院以已判決而一推了之,依法清收工作陷入尷尬境地。有的借款人同農信社打交道多年,認為貸款只要拖得久,就能或多或少地減點利息,或許還會連本帶利全部賴掉。有的借款人一旦將信用、保證貸款弄到手,只想長期占用,確實逼迫無奈,也只支付部分利息了事。有的借款人與農信社討價還價,提出信用、保證貸款償還可以,但要農信社承諾馬上再貸,造成借款人不但不積極償還貸款,還相互通氣、相互攀比。不良貸款增多,資產質量下降,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農信社信心不足。
(四)腐蝕了隊伍。不需要抵質押的信用、保證貸款,會使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假借他人名義、虛構借款人和編造虛假借款理由、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等手段,詐欺貸款。為了達到目的,借款人拚命找門路、托關係,用百般花招予以拉攏、腐蝕農信社工作人員。有的信貸人員本身思想不純,經不住誘惑,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故意誇大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效益,降低貸款門檻,提高貸款額度。有的信貸人員,私心作怪,與借款人串通一氣,幫助其出謀劃策。有的信貸人員乾脆向自己或親屬發放信用、保證貸款,用於經商、消費等。可以說,濫放信用、保證貸款是滋生冒名貸款的溫床,既損失了貸款,又腐蝕了幹部員工。
法律條文
第一條 保證貸款是擔保人以其自有的資金和合法資產保證借款人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形式。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即由擔保人履行保證義務。
第二條 辦理保證貸款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 的基礎上籤訂保證借款契約。
第三條 擔保人條件:
(一)企業單位擔保
1、具有合法的資格。
2、經營效益好、資金周轉正常。
3、為他方提供擔保的額度在本身保證能力內。
4、自願為借款人擔保。
5、沒有影響經營的訴訟案件。
(二)個人擔保
1、有固定職業、有穩定收入、品行端正、信用度良好的工薪階層或公務員,家庭無債務、擔保措施得到落實。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年齡在25-65歲。
3、誠信度高、擔保能力較強。
4、出於自願為借款人擔保。
5、本人無惡習、無不良紀錄。
第四條 保證方應提供的資料:
企業單位擔保
1、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身份證等原件及複印件。
2、企業同意擔保要有董事會決議書。
3、簽字樣本,授權委託書。
4、其它有關資料。
(二)個人擔保
1、身份證、工作證、工資收入證明。
2、簽訂《擔保承諾書》。
3、其它有關情況。
第五條 保證責任
一、當借款人到期無力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根據契約履行保證義務。
二、借貸契約生效後,擔保人要協助借款人認真履行契約約定,保障從事項目的順利進行,儘快見效,督促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三、擔保人為借款人負全程連帶責任保證,不因其它因素變化而改變。
第六條 保證範圍:
一、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
二、本公司為實行債權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險費、差旅費、執行費、公證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第七條 保證期間:
自貸款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如貸款展期,則至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八條 本公司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財務監督,借款人和擔保人要如實提供財務報表、生產經營情況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保證貸款契約簽妥後辦理公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