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人以信貸資產設立信託而取得的貸款,按信託檔案約定的價值,作為貸款成本。
(二)發放貸款時,按實際發放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期末,按應計提的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貸款本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已計提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客戶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三)當客戶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戶貸款尚未到期而已計提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戶貸款雖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過90天但借款人生產經營已停止、項目已停建的,應將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入表外核算,其後發生的應計利息納入表外核算。
已計提應收利息轉入表外核算時,按所轉應收利息金額,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已轉入表外核算的應收利息以後收到的,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觀證據表明借款人將會履行未來還款義務的,應將收到的該部分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收到該部分利息時,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息收 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無客觀證據表明借款人將會履行未來還款義務的,或本金已逾期的,應將收到的該部分利息確認為客戶貸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該部分利息時,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應對客戶貸款進行全面檢查,併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委託人以信貸資產設立信託而取得的客戶貸款,如委託人未終止確認,則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本科目應按借款人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信託項目已經發放且尚未收回的貸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