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憲政的實質是限政,即對政治權力進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濫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來侵犯人權和人的自由。因此,憲政的意義就是限制政治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則是:政府權力有限,必須遵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憲政民主的主要特點是:(1)以憲法和法律對政府權力加以限制;(2)實行分權制衡;(3)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4)建立憲法審查制度;(5)司法獨立;(6)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憲政與民主、法治的職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負責權力的歸屬,法治負責權力的實施,憲政負責權力的制約。將憲政、民主、法治三者結合起來乃是在可以達到的範圍內的最優選擇。而憲政本身就包含著法治,憲政的基本涵義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所以,憲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結合可以化約為憲政民主。
相關報導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1月14日在北京談及全國各級法院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必須掌握的幾項內容: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旗幟鮮明,敢於亮劍,堅決同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詆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錯誤言行作鬥爭,決不能落入西方錯誤思想和司法獨立的“陷阱”,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
補充說明
民主具有普世價值,是文明國家的基本特徵之一,這在“五四”運動提出要請進“德先生”以來,似乎沒有太多爭議。但也有幾個問題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權主義政治”作為通向民主制的過渡。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討論“新權威主義”時,就有論者以新加坡為例論證在開發中國家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實行威權政治不但無害而且有益。在當時,我也覺得這種看法不無道理。但是根據新加坡近年來的經驗,我認為現在至少可以認定,在知識經濟時代,按照儒家“三綱六紀”、“尊尊親親”等原則實行威權主義政治,由於它會壓抑創新精神,不利於人們創造力的發揮,已經與時代要求不相適應。2000年以來新加坡的李光耀對此有深刻的認識參見李光耀:“An entrepreneurial culture for Singapore”(《新加坡的企業家文明》)。此文為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在2002年2月5日的“何日華亞洲領袖公開講座”上的講演,我們應當加以注意。
第二,以何種方式爭取民主。在中國的民主主義革命運動中,先進人們的政治理念深受盧梭式的理想主義和激進觀念的影響,鄙薄經驗主義的點滴改良。他們沒有意識到激進的理想主義的革命力量在掌握實際權力後很容易蛻變為少數人的專制。正像《大國崛起》告訴我們的,英國人從17世紀40年代革命後國會軍將領克倫威爾以暴易暴、實行軍事獨裁中汲取了教訓,擯棄暴力革命的方式,選擇用和平的漸進改革推進社會進步。在中國,只是經歷了“文化大革命”帶來的巨大社會災禍,像顧準這樣的傑出思想家才敏銳地意識到,設定了某種終極目的的理想主義很容易由於其領袖人物自認為可以使用一切手段,包括專制和殺戮來實現這一終極目的而蛻變為專制主義。在認識到這一點以後,顧準大義凜然地宣稱:“我自己也是這樣相信過來的。然而,當今天人們以烈士的名義,把革命的理想主義轉變為保守的反動的專制主義的時候,我堅決走上徹底經驗主義、多元主義的立場,要為反對這種專制主義而奮鬥到底!”顧準(1973—1974):《漫談民主》、《民主與“終極目的”》、《哲學雜談》,見《從理想主義到經驗主義》,《顧準文稿》,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397、453—454頁。
第三,在確定實行民主政治的條件下,還需要進一步追問,實行什麼樣的民主制度才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民主的真正實現。從世界各國的歷史看,民主政治制度大體上有兩種類型:一類是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雅各賓專政時期(1792—1794年)實行的“激進的人民民主”或“直接民主”體制;另一類則是英國在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逐漸建立起來的憲政民主制度。前一種體制由於對最高權力缺乏制約,往往使作為社會主人的“人民”徒具虛名,淪為少數具有個人魅力的領袖(charisma)專政的犧牲品。雅各賓專政後法國陷於社會動亂之中將近一個世紀。當它在19世紀70年代重新建立憲政秩序時,英國已經開始了第二次產業革命,其經濟實力和國際地位都遙遙領先於法國。後一種體制不承認任何至高無上、不受約束的權力,而是用一整套制衡機制保證公共權力不會被濫用和確保個人自由和憲法權利不受侵犯。
代表人物
繼顧準之後,我國有一大批學者對盧梭理論的演變以及雅各賓“激進的人民民主”和“直接民主”為何必然演變為“多數人的暴虐”和“領袖專制”作出了深入的批判性分析參見王元化:《公欲與私慾之間的衝突怎么調和?——研究〈社會契約論〉筆記和對中國歷史的反思》,載上海《社會科學報》2003年3月6日;朱學勤:《道德理想國的覆滅》,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在以史為鑑、尋求富強之道的時候,這些政治思想史的重要研究成果,都必須納入我們的視野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