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州政府工作部門。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後履行州委規定的職責。主要職責
(一)根據州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州級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並組織年度和任期的業績考核;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全州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全州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州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四)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州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報州財政局匯總,並負責執行。
(七)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州國有企業現代制度建設;研究指導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合併、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依法對州以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網路、檔案、財務、接待、車輛、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黨組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職稱申報、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管理委機關、直屬單位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人事檔案;研究起草全州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規章制度草案;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研究總結全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
擬定全州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面的規章制度,承擔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產權糾紛調處和資產評估、核准、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聯繫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依法對州以下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對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繫監事會工作。
(三)企業改革發展科(州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組織指導、推進全州國有企業改革;負責州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州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規劃和改革建議,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指導全州國有企業現代化企業制度建設,研究指導監管企業合併、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有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州直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州國有企業信訪工作和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工作;提出全州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四)老幹部工作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