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將州衛生局的組織查處全州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全州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申報、頒發管理,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州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職責劃入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二)將州公安局的全州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增加指導全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職責。
(四)根據湖北煤監局的委託,依法行使煤礦安全監察和一般性煤礦安全事故的查處職責。
(五)加強對全州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六)加強對有關部門和縣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七)加強全州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職責。
(八)取消已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全州安全生產綜合性、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州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州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州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州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全州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二)承擔全州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州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全州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全州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全州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全州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中央和省屬在州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監督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監督檢查煤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煤礦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煤礦安全生產許可管理等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礦山救護工作。
(五)承擔全州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承擔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全州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全州工礦商貿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全州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申報、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全州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七)組織實施國家、省和本州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全州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全州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八)負責組織州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州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煤礦事故除外),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九)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州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州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十)負責監督檢查全州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全州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全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全州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全州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州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全州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州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州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組織擬訂全州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全州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五)承擔州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辦公,擬訂局機關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機要、檔案、建議提案、督辦、綜治、信訪、保密和值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橫向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公開和電子政務工作;承擔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聯繫和掌握全州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全州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專項督查工作;負責協調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局機關機構編制管理、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宣教科(對外使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名稱)
組織擬訂全州安全生產綜合性、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州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發展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全州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全州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發布全州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全州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全州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典型經驗的調研、總結和交流推廣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全州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業務工作實施指導和督查;承擔州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州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州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承擔全州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全州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考核工作及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對全州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實施行政處罰;承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舉報投訴或上級交辦案件的查處和辦理工作。
(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與統計科(州礦山救護中隊)
擬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安全生產信息統計的制度規定和標準;指導全州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州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指導協調全州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提出全州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綜合管理全州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職業危害等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分析預測全州安全生產形勢和較大以上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承擔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裝備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市礦山救援工作,領導礦山救護小隊工作;綜合管理全州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工作;組織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和現場處置工作。
(四)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州內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參與組織全州煤礦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全州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州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專項督查和安全標準化工作;協調、參與全州煤礦資源整合工作,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依法關閉;參與全州煤礦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檢查煤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指導和監督煤礦救護工作;根據湖北煤監局的委託,承擔一般性煤礦安全事故的查處職責。
(五)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全州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全州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全州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州非煤礦礦山及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專項督查和安全標準化工作;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依法關閉;參與全州相關行業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州內化工(含石油化工、天然氣和民爆物品)、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全州相關安全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工作,組織全州相關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全州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州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全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州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專項督查和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全州相關行業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七)綜合安全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州內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以外的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全州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州內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城市燃氣、冶金、建材、消防、農業、水利、電力、特種設備、旅遊、教育、郵政、電信、體育、林業、氣象、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州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全州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全州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工作;負責中央和省在本州境內及州屬企業安全監管的綜合性工作;參與全州相關行業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州內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定和標準,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全州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申報、頒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相關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州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州內有關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有關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工勤編制3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其他事項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州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定和標準;負責全州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申報、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州衛生局負責擬訂職業衛生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職業衛生州級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防治、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全州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州衛生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二)全州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技術性、輔助性、服務性工作由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事業單位承擔。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