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 (十二)承擔建材行業綜合管理的責任。

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辦公室、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測繪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將原州建設委員會的職責劃入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原州建設委員會指導城市客運職責劃給州交通運輸局。
(三)將原州房地產管理局房地產管理、住房制度改革職責劃入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五)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加強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機制。
(七)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執法工作,嚴厲打擊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八)取消已由省、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州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縣市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草案;協調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論證。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州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州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州建築及裝飾裝修活動;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的管理規定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業、建設監理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建築工程風險的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
(六)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城鎮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負責全州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設計審查備案管理;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城管執法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擬訂全州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及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九)承擔建設行業稽查責任。對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對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監督檢查。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重點建設科技項目的實施及新技術推廣。
(十二)承擔建材行業綜合管理的責任。擬訂建材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擬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徵收和管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
(十三)承擔燃氣行業統一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燃氣發展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制定燃氣行業的有關規章制度;擬訂重特大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導並組織實施燃氣資源配置工作;負責燃氣資源的開發和整合工作;負責燃氣行業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四)承擔人民防空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的責任;擬訂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工作年度計畫;指導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防空警報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負責人民防空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承擔測繪行業統一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工作;參與國土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組織制定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基礎測繪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與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保密、文檔、宣傳、綜治、文明創建、信訪、普法、接待、機關後勤等工作;負責綜合管理住房和建設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指導住房和建設行業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及檢查監督工作;負責人大、政協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科
擬訂全州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和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職責;指導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擬訂適合州情的住房政策;負責州直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三)房地產管理科
擬訂全州房地產業的產業政策、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擬訂全州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指導城鎮房屋拆遷、產權產籍管理、房產登記發證、房產測繪、房產糾紛仲裁、物業管理、白蟻防治、危房鑑定等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查、等級評定、年檢等工作;負責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備案、年檢等工作;負責房屋拆遷單位資格核准工作;組織建立並管理全州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負責住房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指導已售單位住房和直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工作;負責州直已售房改房的維修管理和交易管理。
(四)城市建設與管理科
擬訂全州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供排水、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道路橋樑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公用行業施工企業、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認證及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查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申報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生態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市容環境衛生、城建執法監察;負責城市管理文明執法教育培訓工作。
(五)村鎮建設科
擬訂全州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
(六)建築工程管理科(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科)
負責全州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行為;負責全州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核准以及工程監理、造價諮詢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州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師執業資格和建築企業持證上崗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建築工程統一定額的編制及工程造價、招標代理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擬訂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住房與建築行業招標代理等招標投標交易活動及各項備案工作;負責招標項目的相關報建及施工承發包契約、造價諮詢契約和招標代理契約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評標專家的資格審查、培訓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勘察設計與科技科(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建設科技、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行業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和科技項目;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負責勘察設計機構資質和市場管理;負責牆體材料革新管理;負責本行業施工圖審查備案管理;負責建築節能備案管理。
(八)裝飾裝修工程管理科
貫徹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受理和審查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申報;負責外來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和備案;負責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管理、維護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秩序;參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受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備案;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開工許可和參與竣工驗收備案;監督檢查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查處在建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建材行業管理科
負責建材行業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建材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散裝水泥推廣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負責建材行業的綜合統計工作。
(十)燃氣管理辦公室
負責燃氣行業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燃氣發展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制定燃氣行業的有關規章制度;擬訂重特大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燃氣資源的開發和整合工作;負責燃氣行業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一)人防管理科
擬訂全州人民防空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通信工作和人防工程建設的管理;負責防空警報系統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的法規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十二)測繪管理科
負責測繪行業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工作;參與國土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與管理工作;負責測繪資質申報和管理;負責對測繪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監管本行政區域地圖的編制、出版;負責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十三)計畫財務科
貫徹執行住房與城鄉建設有關規費、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基建財務等方面的政策法規;負責本委部門預算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國家財政下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審編直屬單位事業費、規費等預決算;負責委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負責委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委屬基建項目的財務監管。
(十四)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政工、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及人員調配、錄用任免、獎勵懲處、年度考核等工作;負責編制全州建設系統人才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組織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協調行業職業技能工作;負責行業社團管理工作;負責黨群和計畫生育工作;承擔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編制為 29名,工勤編制3名,自費編制2名。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為人防辦專職副主任、1名兼任測繪局局長),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燃氣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高配為副縣級;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州測繪局副局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將原州房地產管理局隸屬管理的州直房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調整為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隸屬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將原州房地產管理局隸屬管理的州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心調整為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隸屬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原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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