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林業局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林業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林業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職責調整

(一)將原州環保局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審批的職責劃入州林業局。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區)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州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五)取消已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州林業行政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二)指導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州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州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程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州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全州荒漠化治理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州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全州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州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全州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全州森林採伐限額,經州政府批准後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經營、加工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審批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州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全州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州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報州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指導林業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省、州自然保護區(小區、點)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小區、點)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審批的職責。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擬訂全州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研究並提出林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對全州各種經濟成份的林業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全州林業企業行為,加強林業產業行業管理。組織、指導、協調涉林企業項目的爭取、審核和申報,指導全州林業產業化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州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全州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州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州級林業基金和對全州林業資金進行稽查,管理州級林業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州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申報州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林業重點建設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全州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林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擬訂和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保密、信訪、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文明單位創建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林業志書編纂工作;指導全州林業宣傳工作;承擔機關後勤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起草重要報告、綜合性材料;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方針、政策建議。
(二)人事科
貫徹執行黨的幹部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人事勞動工作的規章制度;承擔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技術職稱、勞動工資和政治思想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組織指導林業人才培訓和人才引進工作;承辦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科
擬訂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管理監督州級林業資金;統籌林業生態補償資金,組織、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提出州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組織編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指導管理林業基本建設;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和州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監管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所屬單位資產;承辦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林業統計信息工作。
(四)造林綠化管理科(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科技科)
組織、指導、監督退耕還林工程建設的實施工作。承擔全州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統籌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有關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州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州森林病蟲鼠害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組織指導全州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建設與森林旅遊管理工作;指導全州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林業綜合開發、生物質能源基地建設和低產林改造;承擔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州林學會的有關工作;承辦林業國際合作交流與引進外資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系統涉外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指導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的建設;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林業專業技術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州綠化委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森林資源管理科(政策法規科)
協助擬訂全州林業單行條例和行政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監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全州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許可權承辦全州徵用、占用林地審核審批工作,監督、指導全州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對依法應由國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經營、加工和運輸;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六)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科
貫徹執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研究提出省、州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意見;在國家和省、州自然保護區(點)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點)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七)州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中心
承擔全州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定全州天然林保護工程的規程、標準、辦法,並監督執行;參與編制全州天然林保護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縣市工程規劃、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指導全州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組織工程建設年度、階段和竣工檢查驗收;承擔全州天然林保護工程資金的報帳制管理工作,監督工程實施;組織全州天然林保護工程科研攻關、技術推廣、人員培訓、社會宣傳和效益監測工作;協助全州天然林資源保護、消長情況的監測,承擔工程建設情況的統計、年報和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工程區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管理工作,組織工程區試點示範工作的指導、總結、推廣;開展相關的國際交流活動,參與外援項目立項、申報,指導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工作;承擔州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中心和生態公益林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林業產業科
擬訂全州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研究並提出林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承擔全州各種經濟成份的林業企業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全州林業企業行為,加強林業產業行業管理;組織、指導、協調涉林企業項目的爭取、審核和申報,指導全州林業產業化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工勤編制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天保中心主任高配副縣級領導職數1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天保中心副主任1名)。

其他事項

(一)州森林公安局實行州林業局、州公安局雙重領導的獨立行政機構,其機構列入州公安局序列,以州林業局領導為主。其主要職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州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以及林地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指導全州林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和森林公安機關業務及基層基礎建設;承擔全州森林公安機構和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防撲火工作等相關工作。核定州森林公安局政法專項編制11名,局長、政委(高配副縣級)領導職數各1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核定州森林公安局鳳凰山派出所政法專項編制5名,所長、指導員(副科級)領導職數各1名;核定州森林公安局星斗山自然保護區分局(掛湖北星斗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森林防火辦公室牌子)政法專項編制7名,核定局長、政委(科級)領導職數各1名。
(二)州利用外援資金管理辦公室(州藥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州政府辦公室隸屬管理調整到州林業局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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