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四)負責擬訂全州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

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排污費徵收職責劃給州地方稅務局。
(二)將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職責劃給州林業局。
(三)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四)增加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五)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六)增加指導生態文明創建、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審核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職責。
(七)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落實國家、省減排目標職責和環境監管、監察職責。
(八)取消、下放已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擬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草案;對全州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各縣市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州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州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州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州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承擔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督管理職責,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落實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地方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五)負責提出我州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州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州政府委託組織對州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州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地方政策和制度;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州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州政府提出州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全州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制度和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州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州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州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州內的國家、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州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州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州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和州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擬訂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州涉外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州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負責擬訂全州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各地、各單位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宣教科)
組織擬訂地方性環境保護政策和措施;擬訂州有關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績效考評的管理工作;負責政務督察、環境信息發布、保密、信息、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負責環境宣傳教育、信訪、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環境污染事故和縣市間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及聯絡工作。負責環保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人事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黨建、紀檢監察日常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區劃、規劃編制和基礎能力建設;擬訂並監督執行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提出我州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州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報批環境保護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承擔州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科技與環境影響評價科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擬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工作計畫;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承擔我州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管理全州環境保護系統對外合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州內履約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外資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相關項目管理工作;承辦我州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宜;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規範性檔案和管理制度;負責規劃、政策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和省環境保護廳委託的除核與輻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後評價工作;協助做好州內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匯總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
(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承擔落實州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制度;組織編制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數量和控制指標並監督實施;建立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制度;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環境監測和污染防治科
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環境信息發布。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的規範性檔案、政策、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全州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建立和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全州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寫和發布恩施州環境狀況公報;組織環境質量監測管理;組織對全州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協調環境監測數據技術仲裁;參與建設並承擔全州環境監測網的管理工作;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城區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組織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管理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和監督全州水環境質量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市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全州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
(五)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科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州生態功能區劃;擬訂全州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對各類新建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州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
(六)輻射環境管理科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規劃和制度;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州核心事故與輻射事故的回響與調查處理;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相關國際公約的州內履約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5名,工勤編制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州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州水利水產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州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州水利水產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州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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