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品。
在國外,法律上是有專門的含義的,尤其在海事訴訟中。
通常指為了船舶營運或維護而提供的貨物、材料(及某些情況下的維修服務)。各個管轄範圍對於被定義為必需品的貨物、材料及服務的特殊等級有不同要求,但總的來說,必需品包括下列各項:燃料(bunkers)、補給品(supplies)、修理費(repairs)、拖船費(towages)和搬運費(stevedoring)。在美國,根據美國法典46第31301(4)和31342條允許必需品具有海上留置權,而在英國、加拿大和其他大英國協國家,僅在必需品是由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從船舶船籍港為維護船舶或完成航行所定購的情況下才得賦予海上留置權。 經濟學上必需品的定義為需求缺乏彈性的商品 。
出處
朱自清《回來雜記》:“糧食以外,日常生活的 必需品,大致看來不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