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適用本辦法。
專門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不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下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所轄範圍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不設區的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入學規定,組織和督促本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新生和轉學學生應憑學生入學註冊通知或轉學註冊通知,按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學校辦理註冊手續。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對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入學資格考試。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可以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適齡兒童、少年可以自願選擇就讀民辦學校。
第五條 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的招生對象為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兒童、少年。國小一般招收年滿6周歲的兒童;國中招收受完規定年限國小教育的學生。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招收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城市的經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農村的經當地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緩入學。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拒收18周歲以下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保留學籍的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解除收容教養或服刑期滿而需復學的學生。
第九條 學校不得以學生戶籍和居住地變動、學習成績及思想品德差等為由脅迫或者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第十條 學校應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全日制中國小校歷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義務教育各年級實行常態編班。不得實行固定階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設重點班、實驗班等。
學生編班管理辦法由省教育廳制定。
第十二條 編班結束後,原則上不允許調班,學生因學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確需調班的,經學校教務處同意可以調班,但每學年每班調班人數不得超過該班學生數的3%。
第十三條 學生(含非本地戶籍學生)按規定辦理入學註冊(含轉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由學校負責建立學生學籍檔案,並發給學生證。
第十四條 學籍檔案包括:
(一)《新生名冊》;
(二)《在校生名冊》及《在校生變動名冊》;
(三)《學生學籍卡》;
(四)《學生評價表》;
(五)《畢(結、肄)業鑑定及綜合素質評價表》;
(六)《畢(結、肄)業生名冊》;
(七)學籍變動及獎勵、處分等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的《新生名冊》,在學年初由學校按班級列印一式二份,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退還一份學校保存。
《在校生名冊》學年初由學校按班級列印存檔。
除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新生和畢(結、肄)業學生外,因轉入、復學、重新入學等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轉出、出國、休學、輟學、轉入專門學校學習或採取相應其他幫教措施、收容教養、服刑、死亡等原因減少的在校生均應列入《在校生變動名冊》,學期初由學校列印一式二份,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退還一份學校保存。
《學生學籍卡》在新生入學註冊或轉學學生入學註冊時由學校建立。《學生學籍卡》中的學生及其家庭情況在學生註冊時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填寫,學校按《在校生名冊》順序裝訂成冊。《學生學籍卡》中的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資料學校應妥善保管,未經學生家長同意,不得公開或外傳。
第十六條 學校應按照中國小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學籍檔案進行管理。學籍檔案由學校永久保管,不得銷毀。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學籍的學生統一編定學籍號,學籍號與學生公民身份證號相同,未辦理公民身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編定臨時學籍號。
第十八條 學生學籍檔案中與居民身份相關的內容確需更改的,由學生家長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檔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複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並報《在校學生名冊》的備案單位備案。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應註銷其在本校的學籍:
(一)義務教育已畢(結、肄)業;
(二)已升學或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的;
(三)年滿18周歲已經不在本校讀書的;
(四)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第二十條 除符合十九條規定註銷學籍外,對服刑、被收容教養、轉入專門學校學習或採取相應其他幫教措施以及休學、輟學、出國的18周歲以下兒童、少年,雖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讀,學校應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學生家長到學生現就讀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學校根據家長要求開具《轉學聯繫函》。
(二)家長憑《轉學聯繫函》向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
(三)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學生髮《學生轉學函》和《轉學註冊通知書》。
(四)學生家長憑《學生轉學函》到學生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出手續,憑《轉學註冊通知書》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註冊手續。
轉學學生入學註冊時間原則上與新學期其他學生入學時間相同。
轉出手續一般應在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畢業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二十二條 轉學學生的學籍資料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移交:
(一)轉學學生或其家長將《學生轉學函》送達轉出學校;
(二)轉出學校依據《學生轉學函》,在10個工作日內將轉學學生的《學生評價表》複印件(加蓋學校印章)函寄轉入學校或用檔案袋密封、蓋章後交學生家長帶到轉入學校。
(三)轉入、轉出學校在新學期開學20天內將轉入轉出學生名冊報《在校生名冊》審核單位備案。
學校不得接收未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轉入的轉學學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期寄轉《學生評價表》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 在專門學校學習或採取其他幫教措施的學生需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由學生家長憑專門學校或有關單位證明,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轉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讀。要求轉入其他學校的,按一般轉學程式辦理。學校應按年級銜接原則將其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招收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其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需轉入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由家長或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社會組織向轉入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向其出具《學生轉學函》和《轉學註冊通知書》。學生家長憑《學生轉學函》到學生原就讀社會組織辦理轉出手續,憑《轉學註冊通知書》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註冊手續。學校應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後,編入適當年級就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身體狀況無法繼續就學,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可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時間超過一個學期的,復學時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後,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於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二十六條 被司法機關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解除收容教養或服刑期滿或經收容教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試讀的義務教育對象,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學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
第二十八條 公辦學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復讀生,包括已經獲得國中畢業資格或讀完初三課程的學生。
第二十九條 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同意,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跳一級。跳級應在學年開始時進行。
第三十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按曠課處理。
第三十一條 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均應由任課老師(或值日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應定期公布。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生評價表》。
第三十二條 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學生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須班主任同意;請假一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請假經批准後,應將請假單交教務處備案。
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者,應由本人或其家長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後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未經請假不回校上課的,班主任應及時與其家長聯繫了解情況,並報告學校教務處。
未經請假不回學校上課超過5天的,學校應將情況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尋求支持和協助,使學生儘快返校上課。因家庭變故或經濟困難而輟學的應及時報告縣級民政部門。
學校對重新回校就讀的輟學學生應加強學業和心理輔導,使其儘快適應學校生活。
學生輟學報告制度由省教育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按照義務教育學生評價的有關規定,對 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等各方面進行公正的評價(包括操行評定、學科成績考評和綜合素質評價)。評價結果應記入《學生評價表》。
第三十五條 學生的操行評定以《中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或《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為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生的學科成績考評以國家或省頒發的各學科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為依據。學科成績考評根據不同的學段、不同的學科分別用考試或考查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每個學期結束時,班主任應在充分了解學生該學期在校各方面表現的基礎上,根據操行評定、學業成績考評情況,對每個學生作出階段性的綜合素質評價,記入《學生評價表》,並向其家長報告。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對評價有疑問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師查詢。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對評價結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師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九條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績顯著的學生,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予以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評價表》。
第四十條 三好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學年結束時,由學校授予稱號,並發給獎狀。
第四十一條 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學校應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學校不得勸退或開除學生。
中小學生處分規定由省教育廳制定。
第四十二條 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由學生家長或者原所在學校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將其轉入專門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的其他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四十三條 對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學校需填寫《義務教育畢(結、肄)業鑑定及綜合素質評價表》,並將《義務教育畢(結、肄)業生名冊》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經審核後由學校發給《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
《義務教育畢(結、肄)業生名冊》一式兩份,經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返還學校一份。
第四十四條 學生修完九年義務教育全部課程,按照素質評價有關規定,符合畢業條件的(包括補考後),準予畢業,由學校在《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不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結業,由學校在《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結業”。
年滿18周歲,未修完九年義務教育課程的,準予肄業,由學校在《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肄業”。
第四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二)違反規定開除或勸退學生的;
(三)未經學生家長同意公開或買賣轉讓學生資料及其家庭情況資料的;
(四)拒絕轉交或延期轉交轉學學生的《學生評價表》複印件的;
(五)隱瞞輟學情況不報的;
(六)違反規定發放《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的。
第四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並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學生家長”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表、冊、卡由省教育廳制訂基本樣式,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作調整,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印製。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教育廳制定的《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粵教基〔1999〕14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