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和《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為加強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特制定《深圳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範圍內由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對兒童少年實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級中等教育的機構,都應執行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市、區教育局和鎮教辦是所轄範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主管機構。

第二章 入 學

第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設定滿足本轄區內學齡兒童少年就學的學位,確定各中國小的服務區域,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免試就近入學。
第五條國小招收本服務區範圍內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初級中學接收本服務區範圍內受完規定年限國小教育的學生入學。非本服務區學生因特殊情況申請就讀的,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學校應予以接收。
第六條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國小、初級中學應予以招收,不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送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第七條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區教育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延緩入學期滿,應即入學。
第八條凡符合市政府規定借讀條件的非本市戶籍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申請就讀,須申請辦理就讀證。持就讀證的適齡兒童少年,作為借讀生,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校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讀條件的,學校不得接收。
第九條國小、初級中學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或未達到規定的在校最高年齡的本市戶籍戶口(含藍印戶口,下同)未成年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解除收容教養或服刑期滿而復學的本市戶籍戶口未成年學生。
第十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勸退和開除學生。
第十一條國小、初級中學均實行秋季始業。

第三章 學 籍

第十二條對經過市、區教育局安排入學的國小、初級中學一年級新生(含借讀生),學校應辦理註冊手續。學生辦理註冊手續後,本市戶籍戶口學生取得正式學籍,借讀生取得臨時學籍,由學校負責建立學籍檔案資料,並發給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學生證。
第十三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檔案及學校資料包括:
(一)《學生學籍表》
(二)《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三)《在校學生名冊》
(四)《流動學生名冊》
(五)《畢業生名冊》
(六)《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統計表》(國小填“義評表一”和“義評表三”;國中填“義評表二”)
(七)《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八)《學校綜合情況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冊單獨造表。
所有表冊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表冊的填寫要求及管理
(一)《學生學籍表》學生入學時由學校統一建立,按班級裝訂成《學籍冊》。《學籍冊》應有目錄、《學生學籍表》及《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冊中人數應與班上實有學生數完全相符;《學籍冊》要按時填寫有關內容;學生異動情況必須在冊中作記錄,輟學和死亡學生的學籍表放在冊的最後面保存,轉出學生學籍表原件帶走,複印件保留在冊中,休學後復學的學生學籍資料應帶入復學班級繼續使用,複印件留在冊中。《學籍冊》由學校保存,學校不得擅自毀掉或重建。
(二)《在校學生名冊》學生入學時由學校統一建立,國小一式兩份,經區教育局(或鎮教辦)驗印後,學校和區教育局(鎮教辦)各存一份:國中一式三份,經區教育局驗印後,學校、鎮教辦、區教育局各存一份。異動情況必須在冊中作記錄,每學年送區教育局審核。《在校生名冊》由學校保存,學校不得擅自毀掉或重建。
(三)《流動生名冊》每學年一冊,開學初建立,學生異動,隨時登記,每學年由區教育局(鎮教辦)驗核。
(四)《畢業生名冊》在學年末建立,由學校保存。
(五)《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統計表》每年九月中旬填報,區教育局匯總後報市教育局。
(六)《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登記表》、《學校綜合情況登記表》和《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學校必須在開學初填寫好,並用省教育廳提供的《學生學籍管理系統(軟體)》(國家教育部編制)錄入計算機,在開學一個月內傳送到區教育局,區教育局匯總後傳送到市教育局。市屬學校直接送市教育局。錄入時須在生源類別一項中根據學生的學籍類別註明正式學籍或臨時學籍。
第十五條學校對取得學籍(含臨時學籍,下同)的學生,統一編定學號、統編號(編排方法見附屬檔案)。每位學生的統編號一經編定,前20位不作變更,直至該學段結束;學號應與學生所在班級編號保持一致;各類表冊均以統編號為序。
第十六條學生學籍檔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換;確需改換,須持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資料更改有效證明,向學校申請辦理,學校統一在學期初到區教育局申請辦理。市屬學校到市教育局辦理。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備專門的學籍資料管理員,負責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並配備學籍管理專用的電腦設備。
第四章 轉學、休學、復學
第十八條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按有關程式辦理轉入、轉出手續,予以合理安置,並報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任何學校不得藉故拒收轉學生,不得收取規定以外的費用。
轉學一般應在學期結束至新學期開學前辦理。初三下學期不辦理轉學(非戶籍戶口學生回內地參加中考除外)。
第十九條學生轉學要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申請;在讀學校向轉入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專用的《學生轉學聯繫函》;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讀學校憑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接收回函報當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開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籍資料,並將有關轉學資料錄入計算機;轉入學校憑轉學證明和學籍資料接收學生。
第二十條學生轉學後(含縣[區]內、外轉入、轉出),原轉出學校的統編號不作變更,帶入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根據原學籍資料重新建立學籍檔案(原學籍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有區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可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學校在報經區級以上教育局批准可準其休學。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時間超過3個月的,復學時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休學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二條學校在每學期結束前,將本學期內學生轉學情況,填寫《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並附上轉學審批資料及轉入地的接收回函,市直屬學校報市教育局、區屬學校報區教育局備案。手續不完備的視為非正常流動生。
第二十三條各區、直屬學校要在每學年結束前,填寫《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將本學年內轉入、轉出的情況報市教育局。

第五章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四條完成每學年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律隨班升級,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
第二十五條初級中學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復讀生,包括已經獲得國中畢業資格或讀完初三課程無故不參加中考的學生。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習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經全面考核,國小報鎮以上、初級中學報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直屬學校報市教育局)批准,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六章 考 勤

第二十七條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在上課後才進課室(或現場)者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自離開課室(或現場)者作早退處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曠課處理。
第二十八條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包括上課和課程表安排的自習、勞動等)均應由任課教師(或值日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學校公布一次。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籍表,並填入學生手冊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九條學生請病例、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請假——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導處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導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請假經批准後,應將請假單交教導處備案。
學生因急事或因病宋不及請假者,應在回校後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過期不辦理補假手續者作曠課處理。

第七章 學科成績考核

第三十條學校應對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進行全面的考核,確保學生全面發展。在對學科成績考核時以國家或省頒發的各學科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為依據。著重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運用和綜合套用能力。
第三十一條學科成績考核分學期考試、學年考試、畢業考試。
學期或學年結束前,由學校組織進行學期、學年考試。學期考試只考本學期所學內容。學年考試考一年所教的主要內容,重點放在第二學期所教的內容。
國小不設畢業考試。國中畢業考試由學校組織,升學考試由市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閱卷。
義務教育階段取消除中考外的任何跨校性的統一試題、統一時間的考試。
第三十二條學期和學年考試成績採用等級制或百分制,考查只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因病不能參加學期或學年考試的學生,可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提出申請,經班主任、教導處批准,分別情況準予免試部分或全部學科,或準予參加下一學期的補考。免試學科的學期或學年成績,可根據學生的平時成績評定。學年評定不合格的學科,均由學校組織補考。
第三十四條對學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績,應分學期記入學籍表,並填入學生手冊通知學生家長。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學生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對思想品德好、學習好、身體好、符合三好學生條件的學生,由學校有關部門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某一方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相應的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三好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學年結束時,由學校正式授予稱號,頒發獎狀或證書,以資鼓勵。三好學生的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七條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
第三十八條獎勵或懲罰學生,須經學生評議,由班主任提出並徵求任課教師意見,(懲罰學生還應聽取家長意見),送教導處報校長審批。
第三十九條對受處分的學生,不要歧視,應繼續進行教育。一個學期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過討論和批准,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的決定應通知家長並予以公布,同時撤銷原處分材料。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條國小、初級中學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達到規定要求,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不合格者應參加補考,經補考後仍有半數以上學科不合格者,給予結業;對雖未修完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九年者,予以肄業。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後,均由學校發給統一印製的,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國小學段不發畢業證書)。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情況均在《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予以註明。
第四十一條《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全省統一格式,由市教育局印製。
第四十二條《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由學校填寫蓋章後,送區教育局憑入學新生名冊、三年流動生名冊和畢業成績冊驗印。無市或區教育局驗印章的《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我市此前所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相符者,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