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小管理規程》以及《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規定》、《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對我鎮國小學生學籍管理有關問題作出重新的規定。特制定《虎門鎮全日制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在宣傳科教辦公室領導下,由學校負責組織實施,各國小應有專人專職或兼職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健全學籍檔案,嚴格制度,妥善保管。
第二章 入 學
第三條 凡有我鎮戶籍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都應依法按時免試就近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學校還應接收本服務區內有學習能力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第四條 學校必須按宣傳科教辦公室下達的招生計畫和規定的招生辦法進行招生,班生額應控制,一年級新生每班40人,高年級45人為宜,若突破,須經宣傳科教辦公室批准。
第五條 家長(或監護人)攜帶孩子,憑入學通知書和戶口簿等有關證件到指定的學校報名,經學校核對無誤後,給予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註冊者,須申請並經學校同意,上報宣傳科教辦公室。
第六條 適齡兒童需要免學或緩學的,由父母或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附上鎮級以上醫療部門或其它證明,由學校報宣傳科教辦公室批准。緩學期滿仍無法就學的,應重新申請。
第七條 學校不招收擇校生,若有客觀原因,或個別兒童因家長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難,需要跨片就學,須由家長寫就學申請書,經學校審核、宣傳科教辦公室研究,報鎮主管教育黨委或副鎮長審批同意後方可錄取。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建立學籍卡片,按規定編列學號,並由學校輸入電腦,報宣傳科教辦公室備案,學生畢業時經核對無誤,方可發畢業證升入國中。學生學號國小階段一律不變,鎮外轉入學生按規定編列新學號。
第三章 轉 學
第九條 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而戶籍變更,或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轉學者,應準予轉學。第十條 學生轉學必須辦理轉學手續,任何學校不得接受無轉學證明的學生。轉學手續應在開學前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後一周。學期中途、畢業年級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轉學,城區學校之間一般也不轉學。個別特殊情況,不轉學確有困難者除外。
第十一條 本鎮範圍內轉學,由學生家長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准後,家長可持戶口簿等有關證件直接到居住地片內學校聯繫,領取《轉學申請表》,經宣傳科教辦公室研究後,報鎮主管教育黨委或副鎮長審批同意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連同學生成績冊、學籍卡 (原校留下學籍卡複印件)一道,再到接受學校辦理轉入註冊手續,並將《轉學回執》交原校。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若外地戶籍學生要求轉回原籍就讀的,學校也可憑學生的外地常住戶口證明為其辦理轉出手續,但必須保留該生戶口證明複印件,以便到報批宣傳科教辦公室時核查。若本市戶籍學生未辦轉學手續而到外地學校就讀的,學校可要求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委員會責令其家長交回現就讀學校開出的有關接收證明,否則作無故退學(輟學)處理。鎮外學生轉學,只須持戶口簿、轉學證明及有關材料,填寫《轉學申請表》,由宣傳科教辦公室研究,報鎮主管教育黨委或副鎮長審批同意到指定學校就讀。學生轉往外省、市也應由家長填寫《轉學申請表》,接收學校出具接收證明後,學校方可開出“轉學證明”,出境就學還須附上出境有關證明複印件。
第十三條 轉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若戶口所在地片內國小班生額已滿,無法容納,可由宣傳科教辦公室安排到附近國小就讀,有關學校應無條件接收。
第十四條 鎮內轉學,接收學校應將其編入相銜接的年級,不得任意決定其升、留級。鎮外轉學生,必要時接收學校可對其進行文化測試,根據考核成績編入相應年級。學校及教師無權強迫學生轉學,未經家長申請和接收學校同意,不能擅自開具轉學證明,不準因轉學塗改學生成績報告單,偽造升、留級,應接收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否則,造成學生失學等後果,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轉出學校收齊所有轉學材料後,最遲在開學後15天內,轉出學校匯集所有轉出情況,列印出“ X X (學校)轉出學生呈報表”(一式兩份),附上《轉學申請表》或接收證明、有關戶口證明(戶口薄複印件)等材料報宣傳科教辦公室審批,經同意後,立即註銷該生學籍。
第四章 借 讀
第十六條 國小對因故在非戶籍申請就學的學生,經宣傳科教辦公室批准,有居住和監護條件 的,準予借讀,並按規定收取借讀費。第十七條 借讀生應持有符合政策規定的證明,經宣傳科教辦公室研究,報鎮主管教育黨委或副鎮長審批同意後,方可就學,若居住地所在學校生源已滿,由宣傳科教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因公辦學校學籍不足,國小招收借讀生應從嚴控制,外來勞工子女,一般可動員回原籍或去民辦國小就讀。但對以下人員子女借讀,可優先考慮。
1、 部隊隨軍家屬子女。
2、港、澳、台胞及外國人員子女。
3、其它有政策規定或有特殊原因需要照顧借讀者。
第十九條 學校對招收的借讀生應一視同仁,不得歧視,要建立學籍檔案,國小修業期滿,經過畢業考核發給相應學歷證書。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鎮區以上醫院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須有家長單位證明)無法堅持學習者,由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 準,報宣傳科教辦公室備案,發給休學證明。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間仍保留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應在復學前一周繳驗休學證明書,因病休學的學生,還須附上鎮區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批准, 報宣傳科教辦公室備案,即可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證明的,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凡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力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四條 學校發現學生輟學,應立即向宣傳科教辦公室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促其復學。
第六章 成績考核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考核,每學期有些學科只進行期末考核,有些學科可以根據平時成績進行考核,隨班就讀殘疾兒童的考核應別於正常兒童。第二十六條 各科成績考核記分和評定辦法。考核可採用口試、動手操作、測試等形式,分優、良、及格、不及格四級評定。學年總成績,根據兩個學期的期末學業成績,結合平時的成績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七條 班主任教師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操行表現寫出評語。評語要以正面教育,肯定成績和進步為主,恰如其分指出缺點,提出希望,不諷刺挖苦學生,力求內容具體,評價準確,感染力強。
第七章 畢業
第二十八條 國小對修完規定課程,各科畢業考核成績及格或綜合評價合格, 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第二十九條 對準予畢業的學生,經教導主任審核,校長批准,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宣傳科教辦公室核准備案,並負責填寫由宣傳科教辦公室統一監製的畢業證書,加蓋校章和科教辦公室公章後發給學生。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條 對做了突出的好事或有貢獻的學生;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顯著的學生,學校可根據其不同情況,給予表彰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第三十一條 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平均分配或輪流制。對校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表彰,應由學生討論,班主任或其它教師提名,教導主任審核,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通過,校長批准公布。
第三十二條 對嚴重違反校規校紀、《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和認識錯誤的態度, 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國小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第三十三條 凡對學生進行處分,須由教導主任調查核實,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批准。
第三十四條 對受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學生要熱情幫助,不得歧視。受處分半年至一年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由學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處分要求。撤消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未構成處分的一般性錯誤和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學籍檔案按有關規定保存,並實行電腦管理。每學期開學後15天內將學籍變動情況上報宣傳科教辦公室備案。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我鎮全日制普通國小,並自正式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鎮宣傳科教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