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灣區龍溪國小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學校對取得學籍的學生統一編定學籍號,。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學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入 學
第二條 
國小一年級新生和轉學學生應憑學生入學註冊通知或轉學註冊通知,按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學校辦理註冊手續。
學校對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入學資格考試。
第三條 國小一般招收年滿6周歲的兒童;
第四條 學校應招收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延緩入學。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六條 學校應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全日制中國小校歷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學校各年級實行常態編班。不得實行固定階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設重點班、實驗班等。
學生編班管理必須遵守《荔灣區龍溪國小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編班管理辦法》。
第八條 編班結束後,原則上不允許調班,學生因學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確需調班的,經學校教務處同意可以調班,但每學年每班調班人數不得超過該班學生數的3%。
第四章 學 籍
第九條 學生(含非本地戶籍學生)按規定辦理入學註冊(含轉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由學校負責建立學生學籍檔案,並發給學生證。
第十條 學籍檔案包括:
(一)《新生名冊》;
(二)《在校生名冊》及《在校生變動名冊》;
(三)《學生學籍卡》;
(四)《學生評價表》;
(五)《畢(結、肄)業鑑定及綜合素質評價表》;
(六)《畢(結、肄)業生名冊》;
(七)學籍變動及獎勵、處分等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國小一年級的《新生名冊》,在學年初由學校按班級列印一式二份,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退還一份學校保存。
《在校生名冊》學年初由學校按班級列印存檔。
除國小一年級學生外,因轉入、復學、重新入學等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轉出、出國、休學、輟學、轉入專門學校學習或採取相應其他幫教措施、收容教養、服刑、死亡等原因減少的在校生均應列入《在校生變動名冊》,學期初由學校列印一式二份,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退還一份學校保存。
《學生學籍卡》在新生入學註冊或轉學學生入學註冊時由學校建立。《學生學籍卡》中的學生及其家庭情況在學生註冊時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填寫,學校按《在校生名冊》順序裝訂成冊。《學生學籍卡》中的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資料學校應妥善保管,未經學生家長同意,不得公開或外傳。
第十二條 學校應按照中國小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學籍檔案進行管理。學籍檔案由學校永久保管,不得銷毀。

第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學籍的學生統一編定學籍號,。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檔案中與居民身份相關的內容確需更改的,由學生家長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檔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複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並報《在校學生名冊》的備案單位備案。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應註銷其在本校的學籍:
(一)義務教育已畢(結、肄)業;
(二)已升學或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的;
(三)年滿18周歲已經不在本校讀書的;
(四)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第十六條 除符合十九條規定註銷學籍外,對服刑、被收容教養、轉入專門學校學習或採取相應其他幫教措施以及休學、輟學、出國的18周歲以下兒童、少年,雖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讀,學校應保留其學籍。
第五章 轉學、休學、復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學生家長到學生現就讀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學校根據家長要求開具《轉學聯繫函》。
(二)家長憑《轉學聯繫函》向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
(三)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學生髮《學生轉學函》和《轉學註冊通知書》。
(四)學生家長憑《學生轉學函》到學生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出手續,憑《轉學註冊通知書》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註冊手續。
轉學學生入學註冊時間原則上與新學期其他學生入學時間相同。
轉出手續一般應在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畢業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十八條 轉學學生的學籍資料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移交:
(一)轉學學生或其家長將《學生轉學函》送達轉出學校;
(二)轉出學校依據《學生轉學函》,在10個工作日內將轉學學生的《學生評價表》複印件(加蓋學校印章)函寄轉入學校或用檔案袋密封、蓋章後交學生家長帶到轉入學校。
(三)轉入、轉出學校在新學期開學20天內將轉入轉出學生名冊報《在校生名冊》審核單位備案。
學校不得接收未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轉入的轉學學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期寄轉《學生評價表》複印件。
第十九條 在專門學校學習或採取其他幫教措施的學生需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由學生家長憑專門學校或有關單位證明,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轉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讀。要求轉入其他學校的,按一般轉學程式辦理。學校應按年級銜接原則將其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二十條 學生因身體狀況無法繼續就學,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可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當地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時間超過一個學期的,復學時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後,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於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六章 升級 留級 跳級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學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
第二十二條 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同意,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跳一級。跳級應在學年開始時進行。
第七章 考 
第二十三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按曠課處理。
第二十四條 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均應由任課老師(或值日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應定期公布。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生評價表》。
第二十五條 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學生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須班主任同意;請假一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導處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請假經批准後,應將請假單交教導處備案。
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者,應由本人或其家長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後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學生未經請假不回校上課的,班主任應及時與其家長聯繫了解情況,並報告學校教導處。
未經請假不回學校上課超過5天的,學校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尋求支持和協助,使學生儘快返校上課。因家庭變故或經濟困難而輟學的應及時報告區級民政部門。
學校對重新回校就讀的輟學學生應加強學業和心理輔導,使其儘快適應學校生活。
第八章 學生評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按照義務教育學生評價的有關規定,對 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等各方面進行公正的評價(包括操行評定、學科成績考評和綜合素質評價)。評價結果應記入《學生評價表》。
第二十七條 學生的操行評定以《中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為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生的學科成績考評以國家或省頒發的各學科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為依據。學科成績考評根據不同的學段、不同的學科分別用考試或考查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每個學期結束時,班主任應在充分了解學生該學期在校各方面表現的基礎上,根據操行評定、學業成績考評情況,對每個學生作出階段性的綜合素質評價,記入《學生評價表》,並向其家長報告。
第三十條 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對評價有疑問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師查詢。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對評價結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師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九章 獎勵 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績顯著的學生,由學校予以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評價表》。
第三十二條 三好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學年結束時,由學校授予稱號,並發給獎狀。
第三十三條 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學校應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學校不得勸退或開除學生。
第三十四條 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由學生家長或者原所在學校申請,經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將其轉入專門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的其他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十章 畢業 結業 肄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修完國小義務教育全部課程,按照素質評價有關規定,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荔灣區龍溪國小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一、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檔案資料樣式:
(一)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名冊;
(二)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名冊 ;
(三)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卡;
(四)廣東省義務教育畢(結、肄)業生名冊;
(五)廣東省義務教育學生畢(結、肄)鑑定表;
二、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繫函、轉學函;
三、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證明;
四、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兒童延緩入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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