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起訴
免予起訴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 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認罪態度較好的。可以免除刑罰包括以下9種情況:① 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刑法應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②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③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過當)。④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避險過當)。⑤預備犯罪的。⑥中止犯罪的。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⑧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⑨犯罪較輕自首的,或雖犯罪較重但在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免予起訴的案件,必須製作免予起訴決定書。免予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被告人如果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訴決定書後 7 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應將複查結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 (見不起訴)。1996年 3月通過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不再有免於起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