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起訴

免予起訴

免予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檢察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程式的一種法定方式。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或公安機關等偵査終結移送的案件,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可以決定或依有關規定報請上級檢察院批准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的人民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請人民法院審判而終結訴訟的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

免予起訴

免予起訴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 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認罪態度較好的。可以免除刑罰包括以下9種情況:① 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刑法應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②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③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過當)。④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避險過當)。⑤預備犯罪的。⑥中止犯罪的。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⑧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⑨犯罪較輕自首的,或雖犯罪較重但在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免予起訴的案件,必須製作免予起訴決定書。免予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被告人如果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訴決定書後 7 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應將複查結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 (見不起訴)。1996年 3月通過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不再有免於起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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