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一、研究會簡介

廣東省社會責任研究會(Guangdong international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GDICSR)是由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廣東商學院、廣東康然醫藥有限公司等法人單位聯合,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廣東商學院、中山大學、華南師範大學、華南理工大學、暨南大學、華南農業大學、深圳大學等百位著名專家發起,經政府部門批准成立的省一級學會。
該學會是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的下屬機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和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是廣東地區從事社會責任研究或管理工作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為實現其宗旨自願聯合起來的學術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以聯合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研究和推動解決廣東社會責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廣東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為根本宗旨。
目前,學會會員近600人,理事會理事來自80多所院校、50多個大中型企業、10多家媒體和20多個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管理單位的220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歷的專家成員達180人。原廣東省委常委黃浩同志任名譽會長,廣東省社會科學綜合開發研究中心主任、經濟學教授黎友煥博士任會長,廣東各部門近20位廳局級領導人顧問。

二、研究會的發展歷程

近年來國際社會責任運動發展如火如荼,並隨著跨國公司極大對中國投資的同時導入中國,廣東作為中國改革開發的前沿陣地和外向型經濟比例最高的地區,已經深刻感受到了這場社會責任運動帶來的壓力和挑戰。
為了應對這種新型的國際經濟貿易發展規則,廣東學術界率先開展了對社會責任各種情況的深入研究,並取得豐碩的成果,很多廣東學者的著作和研究論文已經成為目前國內學術界研究社會責任的重要參考文獻。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廣東省社會科學院院長梁桂全研究員、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席兼黨組書記田豐研究員、廣東商學院原副校長徐印州教授等學者早在10年前就預見到了開展對社會責任研究的重要性,並於2003年就指示成立了由30多位研究人員組成的課題組開展對該領域的廣泛研究,設立了全國第一個SA8000專業網站和專業資料庫,及時為廣東省委、省政府領導提交了決策參考研究報告(課題組於2004年2月向時任廣東省委書記的張德江報送了社會責任研究報告,同時報送廣東副省級領導幹部)。2004年,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公開出版了全國第一本社會責任藍皮書《廣東企業社會責任建設藍皮書》,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隨後,一些學者提出要成立廣東省社會責任研究會,搭建一個更專業、更高層次的研究平台,組合全省研究社會責任的力量,在更大範圍內開展對社會責任的研究。這個建議,得到了廣東60多所高校和40多家大中型企業以及20多家媒體的回響。於是,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原有的社會責任課題組的30多位成員就作為研究會的發起人,2005年初先後得到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檔案批覆後,開始開展研究會的各項籌備工作,在籌備期間,得到了中上大學、暨南大學、華南師範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南農業大學和廣東商學院等單位和專家學者的大力配合與支持,同時一大批專家、學者陸續加入到籌備工作隊伍之中,使得整個籌備工作能如期進行,並取得了初步的成功。
2007年1月13日,廣東省社會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廣東商學院隆重舉行,400多名會員參加了會議。原廣東省委常委黃浩,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席、黨組書記、博士生導師田豐研究員,原廣東商學院校長、博士生導師吳家清教授,廣東省民政廳相關領導以及20多種媒體的記者出席了會議。會議一致以投票形式選舉了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會員。
隨後幾年,先後有近百家企業加入到研究會成為會員,個人會員也發展到600餘人,國內外的一批學者先後擔任研究會顧問或者與研究會簡歷戰略合作夥伴關係,共同開展社會責任研究會,使廣東省社會責任研究會從地方性研究會迅速成長為我國開展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最重要平台之一。

三、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1、組建與發展廣東社會責任研究網路,努力拓寬廣東社會責任研究領域,充分發揮會員單位的人 才、學科、行業的系統優勢,在聯繫、交流、協作的基礎上,提高協同解決各種疑難複雜問題的能力,積極推進廣東社會責任研究和推廣、普及工作;
2、及時向政府和企業反映社會責任建設過程中經研究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政策,把最新的研究成果推薦給政府和企業實施和決策,為政府和企業的決策提供依據;
3、大力倡導並推動廣東實施社會責任活動,協助廣東各級政府和各類企業應對國際社會責任運動帶來的影響;
4、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5、主動利用各種傳播煤介,宣傳推廣廣東社會責任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
6、接受省內外各界委託,提供各類諮詢、培訓、課題研究、項目決策和推廣服務。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社會責任研究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international social responsibility”,縮寫為:GDISR。
第二條 本會是廣東地區從事社會責任研究或管理工作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為實現其宗旨自願聯合起來的地方性學術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以聯合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研究和推動解決廣東社會責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廣東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為根本宗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和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為中國廣州市天河北路369號2棟506房。(郵編:5106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建與發展廣東社會責任研究網路,努力拓寬廣東社會責任研究領域,充分發揮會員單位的人才、學科、行業的系統優勢,在聯繫、交流、協作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廣東社會責任研究、推廣和普及工作。
二、及時向政府和企業反映企業社會責任建設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政策,把最新的研究成果推薦給政府和企業,使本會的研究成果能夠為政府和企業的決策提供依據。
三、大力倡導並推動廣東實施社會責任活動,協助廣東各級政府和各類企業應對國際社會責任運動帶來的影響。
四、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充分利用各種傳媒,宣傳推廣廣東社會責任研究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
六、接受省內外各界委託,提供各類諮詢、培訓、課題研究、項目決策和推廣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關注廣東社會責任建設並努力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一、執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一年累計超過三分之二的或沒有正當理由 不參加年會又不事先向研究會辦公室請假的,均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辦法;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和第四十八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且能熱心研究會的工作;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會長因忙或其它原因難以履行現職時,或受會長委託,本會常務副會長可以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遞交會長與副會長決定後予以聘任;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人員的聘任;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接受捐贈;三、接受政府資助;四、研究諮詢活動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的年度會費為50元;團體會員的會費標準:企業會員單位年度會費5000元;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年度會費2000元。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研究會主管部門報告,並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柒年壹月拾三叄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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