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基本建設最佳化研究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研究會簡介:

34年前,中國改革開放的春雷炸響。廣東,作為向南開放的前沿陣地風起雲湧,以敢為天下先的勇氣和魄力創造了中國經濟的奇蹟。隨著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在2008年的金融風暴席捲之下廣東省經濟發展步入了“瓶頸期”。
在最佳化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的需求日益迫切下,為了進一步發揮高校、研究機構和產業界的優勢。2012年初,廣東省生產力促進中心、中國科學院廣州 分院、廣東省農業科學院、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深圳市廣深發投資有限公司6家 單位,共同發起成立的一個致力於廣東省基本建設最佳化研究和實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廣東省基本建設最佳化研究會。其目的就是要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團結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充分整合各自資源優勢,開展基本建設最佳化理論研究和實踐推廣等活動,逐步搭建一個由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產業界共同 參與的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基本建設最佳化研究平台,打造一個由政府、學術界、實業界高層人士參與的民間智囊機構,為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建設做出貢獻。
在整個籌備過程中,廣東省委省政府及省科技廳高度重視研究會籌備工作,特別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汪洋,民建中央副主席、原廣東省副省長宋海,多次指示籌備領導小組要認真研究、精心籌劃,一定要把研究會辦實、辦好。從組織發起單位到發展會員,很多單位積極主動提出入會申請,並要求承擔更多的工作 責任和義務。在整個籌備過程中得到了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和中國基本建設最佳化研究會等部門或單位的大力支持,經過半年多的努力,籌委會圓滿完成了各項籌備工作,使廣東省基本建設最佳化研究會第一屆會員大會在7月17日順利地如期召開。研究會接受廣東省科技廳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基本建設最佳化研究會的學術指導。目前,研究會已發展單位會員28家、個人會員58名。
風物常宜放眼量。在新的歷史發展起點上,在廣東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期、經濟發展的突破期、結構調整的攻堅期、民生改善的提升期和開放型經濟發展的加速期。廣東省基本建設最佳化研究會將將圍繞廣東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部署,對推進廣東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一些突出問題開展調研,為廣東省經濟建設的 最佳化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研究會宗旨:

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廣東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部署,充分發揮人才、技術優勢和社會化服務職能,促進廣東省基本建設事業最佳化發展,為推動廣東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貢獻。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基本建設最佳化研究會。
英文名為GUANG DONG OPTIMIZATION SOCIETY OF CAPITAL CONSTRUCTION。縮寫為GDOSOCC。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由熱心廣東省基本建設最佳化研究和實踐的科研院所、社會團體、企事業等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廣東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部署,充分發揮人才、技術優勢和社會化服務職能,促進廣東省基本建設事業最佳化發展,為推動廣東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技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廣州市沿江東路463號珠島賓館10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改革、創新、開拓、進取的精神,充分發揮本會多學科、多領域、跨地區、跨行業、智力密集的優勢,積極開展基本建設最佳化理論研究和實踐推廣活動,包括:
1、城鄉建設發展戰略和重大項目規劃布局的科學理論和方法;
2、最佳化理論在基本建設規劃、科學管理和投資決策中的套用;
3、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空間布局最佳化研究;
4、城市圈道路交通基礎建設最佳化研究;
5、城鄉環境建設和生態建設最佳化研究;
6、區域、縣域發展與規劃,小城鎮或專業鎮發展規劃;
7、農業發展規劃、鄉村發展規劃、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規劃;
8、防災減災的理論和最佳化技術研究;
9、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最佳化研究;
10、各類教育、科技資源配置最佳化研究等。
(二)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存在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 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三)接受各級政府、各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評估;各類專業人員的培訓、推薦;投資決策分析。
(四)加強同國內外有關科技團體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出訪考察, 吸取有益經驗和學術成果,提高本會成員科技業務水平,積極為會員服務,辦好刊物, 開展培訓、信息交流、經驗交流以及各種諮詢活動;根據社會需要舉辦各類研討會、論壇等。
(五) 整合國際國內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和先進技術資源, 搭建基本建設資源最佳化和信息服務平台, 為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開展信息服務。
(六)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七)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社會資源,聯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中國最佳化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單位會員:
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國有大中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營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媒體、中介服務機構等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部門和單位。
個人會員:
關心支持、並致力於經濟社會發展最佳化研究的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依法舉辦的經濟實
體或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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