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標
把廣東省企業兩會建設成為最具活力、國內領先、國際知名、受社會尊重的僱主組織。
兩會文化
(一)兩會文化內容
厚德:價值核心,厚載社會主義道德。
和合:人文精神,開放包容,和合謀事。
創新:事業使命,創新創造,領跑全國。
至善:服務理念,真心用心,止於至善。
(二)兩會文化建設目標要求
鞏固制度文化
強化管理文化
推進價值文化
構建和諧文化
營造適合企聯發展的文化體系
兩會領導
高級顧問
盧瑞華原廣東省省長
盧鍾鶴原廣東省人大主任
匡吉原廣東省副省長
名譽會長
佟星廣東省副省長
游寧豐原廣東省人大副主任
佀志廣原廣東省人大副主任
會長
鍾啟權廣東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會長
常務副會長
梁燦盛廣東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常務副會長
楊連盛廣東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常務副會長
執行副會長
孟雲娟廣東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執行副會長
全軍廣東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執行副會長
顧問
謝鵬飛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陳冰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華僑委原副主任委員
陳文杰廣東省貿促會會長
王學成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梁桂全廣東省社科院院長
胡軍暨南大學校長
李旭明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副主席
林王平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正廳級巡視員兼副廳長
李煥新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黃武廣東省司法廳巡視員
鍾偉泉廣東省工商局副局長
李貴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
會員概述
現有會員6000多家,其中團體會員3800多家,個人會員2200多名。會員涵蓋國有、集體、民營、外資、合資等各種所有制、各類行業企業。
對外聯絡
廣東省企業兩會積極擴大和維護對外聯繫網路,在省內與多家行業協會,地市企聯建立了友好的合作關係,共同為企業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在國內,廣東省企業兩會與多省企聯、地市企聯保持聯繫,促進信息流通,尋求合作的機會。在國際上,廣東省企業兩會與各國駐廣州總領事館保持著經常性聯繫。
十、聯繫方式
地址:廣州市環市中麓景西路1號
郵編:510091
十一、機構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廣東省企業聯合會(GUANGDONGPROVINCIALENTERPRISESCONFEDERATION)是以本省各類企業單位為主體,吸收其它社會組織以及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等參加,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二條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會作為廣東省僱主組織,同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總工會組成省級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促進企業、企業經營者與勞動者之間的和諧關係;依照《廣東省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保護全省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團結、聯合企業界和社會各界,以服務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為己任,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守法、自律,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和勞動者的關係,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增強綜合服務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實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為推動全省企業自主創新和節約型企業的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包括:
(一)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地方立法和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意願和權益。
(二)代表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參加省級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協調勞動關係,促進職工與企業、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
(三)指導和協調地方各級企業聯合會,建立健全三方協調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把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在基層。
(四)指導和協調地方各級企業聯合會、省行業協會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工作的開展,指導和幫助企業和企業經營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五)教育引導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守法經營,承擔社會責任,在尊重人權,勞動標準,員工權益,環境保護,誠信經營,公益事業,企業自律等方面作出貢獻。
(六)主動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聯繫合作,促進我省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七)組織開展現代企業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企業管理現代化成果,依照有關規定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提高全省企業管理水平。
(八)為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提供培訓、諮詢、信息、商務、新聞出版等方面服務,推動廣東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九)開展與國內外僱主組織和其它企業團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全省企業與國內外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積極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合法經營企業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1)各行業、各種所有制企業、企業團體;
(2)各地區、各行業協會、企業團體和有關學會;
(3)經濟研究機構;
(4)其他有關的法人團體或組織。
二、榮譽會員
對在我省企業界、經濟界有重要影響或有較豐富經濟工作經驗的有關領導,省內外知名人士,港澳企業界、經濟界知名人士,熱心支持本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國際友人、海外華人、港澳台同胞,可授予高級顧問、顧問、名譽會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批准;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被選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有關材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七)協助、支持本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廣東省民政廳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四)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榮譽副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
(五)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和調整;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採用通訊會議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和調整;
(四)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榮譽副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的增補;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的2/3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會建立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分工協調責任制,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個別理事、常務理事、顧問的增補及秘書處領導成員的調整;
(三)審定聘請榮譽理事、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四)確定或批准秘書處機構的設定;
(五)批准部門領導、副秘書長的聘任;
(六)批准執行機構管理制度和各機構職責;
(七)批准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
(八)決定和組織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議;
(九)確定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十)研究處理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
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在處理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時,凡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職權範圍的,應在處理後寫出專項報告,分別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予以確認。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備任職的政治、領導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本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執行機構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會長、執行機構副會長、秘書長如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廣東省民政廳備案。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如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廣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出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契約、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對外處理有關重要事項;
(五)對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或調整人選提出建議;
(六)對新一屆理事會執行機構領導人選提出建議。
(七)監管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八條秘書處是本會日常工作執行機構,實行秘書長協調工作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日常具體工作的協調;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三)協調下屬單位的工作;
(四)聯繫和協調與地方各級企業聯合會的工作;
(五)擬定秘書處機構設定或調整方案;
(六)撰寫或修改執行機構管理制度和各機構的職責;
(七)對秘書處成員的任免提出建議;
(八)擬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與建議;
(九)負責組織協調本會的重大活動。
(十)處理會長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執行機構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委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基層黨組織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和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不領導本會業務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本會所辦的下屬單位的管理費、上繳利潤和分紅;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接受任何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捐贈。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本會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應按規定時間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廣東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