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經營戰略研究會

深圳市企業經營戰略研究會

(一)擁護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會的意願;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研究會簡介

深圳市企業經營戰略研究會是由中國經營大師論壇、《中國經營報》社深圳記者站發起,中國社科院、深圳社科院批准和領導,接受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的,由

研究會會徽研究會會徽
深圳市中小企業組成的,以經營智慧、溝通交流、服務企業、共享平台,是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註冊的合法組織機構。
研究會以“搭建平台、研究戰略、更新知識、提升決策、對接商機”為研究會宗旨,以關注和研究企業發展的戰略問題為核心,注重企業發展的實際經驗研究,使企業戰略的研究與企業的發展緊密聯繫起來,促進深圳企業的高質量增長。研究會代表深圳市中小企的主導力量,是深圳市各中小企業資源搭建、共同發展的權威組織結構。

研究會宗旨

宗旨:道以為用 智慧經營
使命:智慧傳承 幫助企業成長
文化:真誠 靜智 責任 協作
遠景:做國內最實戰的戰略研究智庫
理念:相信智慧的力量

職能作用

· 提升研究會會員和會員單位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地位;
· 維護研究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是其共同利益的代言人;
· 開展行業的戰略經營研究,做企業政府的智庫;
· 協調中小企業的發展,是會員與會員之間、企業與政府及其他企業之間的溝通橋樑;
· 提供會員所需要的各類服務,是中小企業的服務者。

發展優勢

1、資源發展優勢:
戰略研究會的定位優勢:牽引型高端定位可以以政府智庫形式建立研究會市一級機構的品牌形象;
社科院、大學、國內知名企業家作為顧問的形象牽引力,容易建立知名度和高端社會形象;
各具行業特色、有自己經營理念的會員企業總經理匯集起來的資源優勢、智慧優勢、人脈優勢;
國內知名財經媒體和網站的媒體資源優勢、策劃資源優勢及公關優勢;
商圈發展優勢:
企業會員規模和不同行業形成的綜合實力平台,具備的融資、互助基金、建立工業園區;
2、互幫扶商圈性質優勢;
由企業家自己組成的商圈人脈構成互補的智慧結構平台,會員間構成相互參照的發展坐標,利於自我成長和群體成長;
研究會研討座談形成的濃厚學習氛圍和理性氛圍,形成的商圈大局觀優勢;
3、自主經營:
可自行發展項目,解決研究會經費問題,如發展“百企千億”、建立專屬工業園、發展互助基金等。
研究會每季度、每年形成的行業、專業報告,可對政府、對相關部門產生影響,吸引政府的關注。

會長簡介

靖鑒強
深圳市企業經營戰略研究會會長
中國經營大師論壇主席
中國經營大師訓練中心院長
國內體驗式戰略訓練第一人
深圳大學管理學院特邀教授
深圳市行銷協會名譽會長
企業戰略管理與企業文化研究專家、高級講師
現為深圳市影響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首席顧問
簡介:1983年畢業於河南大學,畢業後在內地大學工作十年;
1993年進入深圳,先後在深圳市宣傳部新聞影視中心、宣傳部幹部培訓中心工作;
1998年開始在企業從事管理工作,管理過外貿企業、地產業、石材加工製造業、文化企業,歷任發展部經理、總經理等職;
2004年開始從事管理顧問諮詢工作,主要方向為企業戰略規劃、企業品牌整合、企業文化研究等;
服務的企業有:雷士照明、皇明太陽能、長青集團、英特卡集團、金立翔集團、天助網集團等,服務過的深圳中小企業200多家,對大型企業的領導人和戰略架構非常了解,熟悉中小企業,對深圳的中小企業運營及文化、管理有獨到研究,屬實戰型的企業管理諮詢專家。
主要課程有:企業戰略輔導、企業品牌梳理輔導、企業文化輔導、企業基礎團隊的人生觀輔導等。
主要著作有:中國古代賢人的智慧、我是最偉大的奇蹟等。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名稱:深圳市企業經營戰略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
英文名稱:corporation management research meeting in ShenZhen
第二條性質:本會由我市一線運營企業家和研究及關注企業戰略發展的研究機構和專家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研究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搭建平台、研究戰略、更新知識、提升決策為宗旨,以關注和交流企業戰略發展前瞻性、原生態商戰規律和戰略決策經驗分享為主要研討方向,以促進深圳企業的自我學習和自我經營智慧沉澱、推動深圳企業戰略升級為發展目標,大力推動深圳企業集群的形成和發展,促進企業生態環境的最佳化,進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住所:廣東省深圳福田區八卦四路中浩大廈2102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研究會業務範圍
(一)定期舉辦會員間的自我學習、自我總結和交流活動,分享各自不同的經營理念,為深圳市企業的整體戰略經營能力提升提供幫助;
(二)組織高端論壇,邀請國內知名企業家來協會講學,交流互動,傳承經營智慧,提供經營戰略的案例和借鑑;
(三)針對中微觀經濟環境、企業運營管理、戰略決策等方面的實際,藉助研究會專家的智慧支持,開展不同主題的研討會,編寫經營智慧、商業思想方面的內部學習材料,提高會員企業家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戰略決策能力;
(四)增進會員內部交流與外部溝通;組織會員進行考察活動、取經學習;
(五)開展來自會員企業實際的經營戰略研究活動,為相關部門及會員提供經營能力、經營素質評估等報告;
(六)創辦研究會相關內刊、專業網站等,刊發專家、會員研究報告,建立企業經營戰略研究檔案;
(七)根據會員提案,定期舉辦貼近會員實際的主題沙龍,為會員分憂解難,並提投資,理財,財稅,法律,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諮詢與援助;
(八)做經營戰略研究的定點推動工程,對接各種資源推動會員發展,樹立發展標桿,總結經驗推廣,推動深圳企業整體經營能力的提升。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研究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申請加入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會的意願;
(三)如為經營企業的、企業經營達到一定規模,且信用良好的企業負責人或投資人;
(四)企業經營戰略研究機構或研究人員,研究人員是指諮詢顧問、大學或研究機構的經營理論研究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提交入會相關資訊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研究會會員大會和會員活動,重大事項的知情權;
(三)獲得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研究會的章程,維護研究會合法權益,促進研究會發展;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參加研究會組織的經營智慧研究、交流活動;
(三)定期向研究會提供經營管理方面的心得體會,參與專題研究,提供研究會開展研究的實戰案例;
(四)為研究會建設多提建議,對外宣傳推廣研究會;
(五)為研究會會員提供共享資源編入資源手冊,實現會員間的商機共享;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研究會的其它重大事項和決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管理研究會會員間開展的各項互助幫扶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研究會理事超過50名時,可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企業經營戰略方面有研究,熟悉中小企業,在會員間有較大影響;
(三)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為兼職,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為會員服務,堅持面向企業實際,推動企業發展的理念;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遵紀守法,遵守道德規範;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由熱心研究會建設的單位、個人自薦或推薦,並投入相應精力為研究會工作作出貢獻。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最多可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研究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落實研究會重大事項的執行;
(五)對接高端資源,推動研究會發展;
第二十八條研究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提交研究會發展的各種議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以下編號相應調整)本社團設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社團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年度繳納會費6800元;
(二)副會長單位年度繳納會費4800元;
(三)理事單位年度繳納會費3000元;
(四)會員單位年度繳納會費1600元
第三十一條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0年12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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