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而制定。該規則共八章、三十九條(含附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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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14日,廣州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2日,廣州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98年2月18日,廣州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1999年4月16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06年7月28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作出決議、決定,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召開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書面向會議主持人或者秘書長提出,並獲同意。
常務委員會會議實行出席登記制度。出席情況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公布,並向下次代表大會書面報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由主任會議提出,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可安排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和建議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會議舉行三日前,將會議有關材料送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廣州海事法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各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按照會議的議題,邀請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列席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書面向會議主持人或者秘書長提出。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議題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言記錄,經發言人審閱簽名後編寫簡報,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需要查閱或者提出修正其發言的,應當在會議期間向記錄人員提出。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言,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綜合為會議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審定,由會議主持人在全體會議上宣讀,會後由辦公廳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代擬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五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十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程式,依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的程式,依照《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案的程式,依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關於議案的決議、決定草案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關於議案的決議、決定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對議案的修正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委託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請,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可以暫時不交付表決,交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由分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廣州海事法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專項工作報告時,應當由市長、院長、檢察長到會作報告;市長、院長、檢察長因事不能到會時,可以委託副市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工作報告時,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依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評議工作報告,依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五章 質 詢

第二十八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二十九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有全體組成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時,受質詢機關應當重新作出答覆。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有權調閱有關的證據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調查所涉及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結束後,調查委員會應當提出調查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及分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簡明扼要。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時間,第一次發言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10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發言時間,但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10分鐘。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實行逐人表決;但經當次會議到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多數同意,也可以實行合併表決。
第三十七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八條 表決議案需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表決議案可以贊成或者反對或者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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