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是廣州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至少應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代表大會會議的議題一般包括:聽取和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選舉或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他需要決定的重大事項等。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的議題,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本屆大會為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共有市人大代表582名,任期自2012年1月始。
主要職權
(1)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2)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3)監督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包括聽取和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和專題報告;改變或者撤消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監督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決議在本行政區域的貫徹實施。
(4)選舉、罷免本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本級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罷免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上述國家機構領導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選出或罷免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