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2006年7月28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市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檢查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執法檢查應當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和依法治市的需要,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有重點地進行。執法檢查應當注重實效。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每個工作年度制定執法檢查年度計畫。
執法檢查年度計畫草案,由常務委員會研究室於每年第一季度組織擬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提出本年度擬組織檢查的內容。
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本年度執法檢查項目的建議。
執法檢查年度計畫由主任會議審定後實施;需要調整的,應當報經主任會議批准。
執法檢查年度計畫經審定或者批准後,由辦公廳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會各委員會,並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
第五條 執法檢查年度計畫的內容包括檢查的指導思想、檢查的內容、檢查的時間以及具體承辦執法檢查組織實施工作的委員會(以下簡稱承辦委員會)等。
第六條 承辦委員會應當於年度計畫規定的執法檢查項目實施時間前一個月,提出具體的執法檢查工作方案,並提交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的內容包括檢查組成員名單、執法檢查的指導思想或者目的、檢查的重點內容、檢查的具體日程安排、檢查的步驟和方式以及檢查的要求等。
第七條 執法檢查由常務委員會組織執法檢查組進行。
執法檢查組按照精幹、效能、便於活動的原則,由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和組員若干人組成。執法檢查組可以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分為若干檢查小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執法檢查組的成員,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執法檢查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以及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
第八條 承辦委員會可以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或者執法檢查組成員的要求,組織執法檢查的前期調研。
執法檢查前,承辦委員會應當安排檢查組成員學習與檢查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好執法檢查前的準備工作。
第九條 被檢查機關應當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如實匯報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執法檢查。
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應當由被檢查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向執法檢查組進行匯報。
第十條 執法檢查組開展執法檢查工作應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
執法檢查可採用聽取匯報、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召開座談會和監督聽證會、個別訪問、實地考察、調閱文檔資料、抽樣調查、問卷調查、專函調查或者委託民意調查中介機構徵求意見等多種方法和形式,了解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掌握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
執法檢查報告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不迴避矛盾和存在問題,其內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實施現狀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原因的分析;
(三)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執法檢查報告可以對需要修改、廢止、解釋的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廢止、解釋的建議。
執法檢查報告應當經檢查組成員討論或者書面徵求檢查組成員意見後,由檢查組組長審定。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執法檢查組組長或者執法檢查組組長委託的執法檢查組副組長的報告,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被檢查機關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就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重要問題以書面形式提出質詢案。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經承辦委員會綜合整理後,由主任會議審定。必要時,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就執法檢查報告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作出有關決議、決定或者發出法律監督書。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以書面形式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廣州海事法院。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或者按照有關決議、決定的要求改進執法工作,並在兩個月內將改進的措施、在六個月內將改進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分別提出書面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將有關的書面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進行執法檢查,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與案件。具體問題與案件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依照法定職權與程式辦理。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以及執法工作人員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執法檢查組可以把有關材料轉交有關機關,督促其依法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
對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 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了實施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也可以納入執法檢查工作內容,進行檢查監督;認為規章違反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組可以提出審查的要求,由有關委員會依照《廣州市規章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執法檢查報告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廣州海事法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的情況或者有關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市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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