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簡史
1500年4月22日,葡萄牙航海家佩德羅·卡布拉爾抵達巴西。16世紀30年代葡派遠征隊在巴建立殖民地,1549年任命總督。1808年拿破崙入侵葡萄牙,葡王室遷往巴西。1821年葡王室遷回里斯本,王子佩德羅留巴任攝政王。1822年9月7日,佩德羅王子宣布獨立,建立巴西帝國。1889年11月15日,豐塞卡將軍發動政變,推翻帝制,成立巴西合眾國。1964年3月31日,軍人政變上台,實行獨裁統治,1969年10月改國名為巴西聯邦共和國。1985年1月文人政府執政。1824年3月25日,巴西頒布了第一部憲法,規定巴西是君主立憲制中央集權國家。國家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外,另設一個“節制權”,皇帝以之控制其他三權。議會設參、眾兩院,參議員由皇帝任命,眾議員由各省代表選舉。
1891年憲法是巴西第一部共和制憲法。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議會由參議院、眾議院組成,均由普選產生。
1937年憲法宣稱要建設“新國家”。憲法規定:建立總統領導下的組合制,取消一切政黨。總統掌握立法和司法大權,議會和國家經濟委員會共同辦理立法問題。
1946年9月,巴西頒布新憲法。憲法恢復了三權分立制度,立法權重歸議會,行政權主要集中在總統手中。國家仍實行聯邦制,各州擁有自己的憲法。
1964年軍人政變上台,開始了長達21年的軍政府統治。其間,儘管頒布了兩部憲法,但主要以憲法修正案作為其統治工具。
1988年10月5日,正式頒布巴西歷史上第八部憲法,即現行憲法。憲法規定,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取消了總統直接頒布法令的權力,並規定16歲以上公民有選舉權。1994年5月,國民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總統任期縮減為4年。
議會地位
巴西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其憲法規定國會行使立法權,以總統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權,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權。【國會與總統、政府的關係】總統領導政府各部,有權任命政府高級行政官員;有權締結外交條約、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有權發布戒嚴令或宣布國家處於緊急狀態。
國會有權對總統進行彈劾和審判;有權否決總統的人事提名;有權否決政府締結的外交條約;有權從總統處獲得相關信息;有權召見國務部長到國會接受諮詢。
總統對國會有權提出立法建議;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有權決定特赦。
【國會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係】聯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憲法授權聯邦最高法院審判一切違反聯邦憲法與法律的案件。聯邦法院有權對犯有刑事罪的總統、副總統、眾議員和參議員、國家各部部長及共和國總檢察長進行審判。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對聯邦條約或法律的合憲性作出裁決。高級選舉法院是負責選舉的機構,有權對選舉中違反選舉法規定的參、眾議員取消參選資格。
【國會與憲法監督機構的關係】憲法監督機關是聯邦最高法院。
選舉與議會產生
【選民資格】巴西憲法規定,凡年滿16周歲的巴西公民有選舉權,登記和投票是公民的義務。下列情況者不能參加選民登記:1?文盲;2?不能用本國通用語言表達思想者;3?臨時或永久剝奪政治權利者。【候選人資格】眾議員法定最低年齡21周歲,參議員法定最低年齡35周歲。議員候選人必須是巴西公民,並享有政治權利。競選議員的候選人在政府部門擔任重要職務的,必須在競選前6個月辭去行政職務。軍人已參加選民登記,並具備下列條件的有權成為議員候選人:1.服役不滿5年的軍人退出現役。2.服役滿5年以上的現役軍人暫時脫離現役。3.未退出現役的軍人,按法律規定,正式發給證件轉為預備役。
【候選人產生辦法】政黨或政黨聯盟在選舉半年前,舉行各級黨代會,向地方選舉法院提交各級候選人名單,並提供有關決議的影印件、候選人書面認可書、黨籍證明、候選人簽名的財產申報單、地方選舉機構提供的候選人選民證複印件、選舉義務證書、選舉法院和聯邦、州法院的無犯罪記錄、選舉人的照片等。擔任行政職務的候選人須要提前半年卸任,現任議員可直接參加選舉。選舉前45天,地方選舉法院將候選人參加各級職務選舉的名單及其選號提交最高選舉法院備案並予以公布。
【競選費用】競選費用來自政府提供的政黨基金、各黨經費、企業和個人的贊助以及候選人自己。政黨或聯盟要向選舉法院預報競選費用的最高額。在黨代會推選候選人後10個工作日前,政黨要成立選舉財政委員會,並於5天內到地方選舉法院註冊。競選支出由政黨及候選人負責,事先要在銀行開專用賬戶。競選開支超出預報額度,超出部分要交5至10倍的罰款。個人可向選舉委員會提供占其總收入10%以內的捐助,但必須使用支票,選舉委員會必須出具收據。政黨及其候選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來自外國政府和組織、任何公共部門及其直屬機關、行業和工會組織、靠政府資助的私營部門、靠外匯生活的人以現金及有價證券形式的捐助。如發現非法收入,下次競選的政黨基金將被取消。
【參議院選舉規定】參議院由各州的當選代表組成。這些代表按絕對多數制原則,在年滿35歲以上並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中,通過直接和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參議員每8年選舉1次,各州的代表每四年交替更換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全國26個州和1個聯邦區,各選舉3名,共81個席位。每位參議員可推舉2名候補人員。
【眾議院選舉規定】眾議院由聯邦和各州及地區當選的人民代表組成。這些代表,在年滿21周歲並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中,通過直接和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根據憲法規定的最高限額,各州眾議員數由選舉法庭按照各州人口比例,並考慮無論何州的眾議員數不多於70人和不少於12人的原則作必要的調整來確定。聯邦區不按人口比例選舉眾議員數。眾議員每4年選舉1次,共513個席位。每位眾議員有2名候補人員,根據選票數量決定。
【負責選舉機構】高級選舉法院是負責選舉的機構。高級選舉法院劃分全國的選區,議員選舉選區的劃分以市和州為單位,人口眾多的市再分若干投票區,由上級選舉法院指定法官負責操辦有關選舉的各項活動,選舉投訴由各級選舉法院負責受理。
【選舉的種類】只有大選年選舉。大選年選舉為4年一度的總統和國會選舉,屆時,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同期舉行;議員任期未滿而辭職、死亡或被所屬議院驅逐等時由議員候補議員補上。
【議員構成】各黨在議會中的席位:
參議院81席:勞工黨12席,巴西民主運動黨19席,巴西社會民主黨12席,民主黨13席,巴西工黨8席,民主工黨5席,共和黨4席,巴西社會黨2席,巴西共產黨1席,社會主義自由黨1席,進步黨1席,基督教社會黨1席,巴西共和黨1席,無黨派1席。
眾議院513個席:勞工黨83席,巴西民主運動黨89席,巴西社會民主黨66席,民主黨65席,進步黨41席,巴西社會黨27席,民主工黨24席,自由黨23席,社會主義人民黨22席,巴西工黨22席,綠黨13席,巴西共產黨13席,基督教社會黨9席,民族動員黨3席,社會主義自由黨3席,基督教工黨3席,團結人道黨2席,全國退休人員黨1席,巴西共和黨1席,巴西的工黨1席,其他黨派和無黨派2席。
參議院中共有10名女議員,眾議院中有45名女議員。
絕大多數國民議會議員為男性,受過中等或高等教育。年齡均為中老年。按職業劃分,出身律師的最多,其次是工程師、醫生、企業家、教師等。最近一次選舉為2006年10月,2007年2月就職。眾議院改選比例約52%。下次選舉的時間為2010年10月。
【連選連任】巴西對總統的任職規定了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但對議員的任期未作任何限制。巴西議員的連選連任率相當高,眾議院有50%的議員獲得連任,參議院亦有38%。
在任者能較容易成功連任的原因主要有:1.可利用的資源較對手多。可以在電視、廣播、集會上發表演講,讓選民了解、熟悉。2.可利用自己職位為選區謀福利,讓選民感激。3.在任者較其對手更容易獲得競選資助。
議會職權
巴西憲法對國會的職權作了具體規定。【眾議院專屬權力】1.經由三分之二的眾議員贊同,眾議院有權對總統和國務部長進行起訴;2.當總統在立法會議開幕後的60天內,不向國會報告賬目,眾議院有權查賬;3?有權提出設定或取消總統的助理人員的職務和規定其薪俸的法律提案。
【參議院專屬權力】1.審判犯有瀆職罪的總統和同該罪有牽連的國務部長;2.起訴和審判犯有瀆職罪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和共和國總檢察長;3.按照憲法規定,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批准聯邦審計法院的法官、聯邦區行政長官以及聯邦區審計法院的顧問和常駐外國使團團長的人選;4.根據聯邦行政權力機關提議,審批涉及州、聯邦區和市利益的對外借貸活動和協定;5.審議或通過有關聯邦區的稅收項目、預算、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人員的法律提案,並在有關審計法院的協助下,對聯邦區實施財政和預算監督;6.根據總統的提議,通過決議,確定州和市長期定息債務總額;規定和改變州和市發行的有價證券的最低和最高期限、利率和其他條件;暫時禁止和限制這些單位的任何有價證券的發行和投放;7.全部或部分中止執行聯邦最高法院終審宣布違憲的法律和法令;8.簽發決議案;9.提出設立或取消參議院助理人員職務以及規定相應薪俸的法律提案。在對總統、國務部長、最高法院院長、總檢察長進行起訴、審判時,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可代行參議長之職。只要獲得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就可以宣布定罪性的判決。如無惡劣侵犯司法權的行為,處罰限於撤職,並在5年內沒有資格擔任公共職務。
【國會權力】國會擁有以下權力:1.得到總統的批准,國會有權處理所有聯邦許可權內的事宜,特別是有關徵稅和稅收收入的分配。2.制定年度和長期的預算;制定信貸規模;發放公債;發放必要的有價證券。3.確定和平時期武裝人員的定員。4.審議全國和地區的發展計畫和規劃。5.除緊急或攸關公共利益情況下,設定公共職務和確定相應的薪俸。6.確定國家領土、領空和領海的界線及歸屬聯邦的財富。7.決定聯邦政府所在地的臨時遷移。8.實行大赦。9.地區行政管理和司法機構設定。10.決定籌集用於支付憲法所規定的各種社會捐助。11.最終審定由總統簽訂的國際條約、協定和協定。12.批准總統宣戰和媾和,批准外國武裝力量從本國領土通過和暫時在本國領土停留。13.批准總統和副總統出國。14.批准或終止聯邦的干預和戒嚴。15.批准州和地區屬地的合併和分離。16.批准暫時變更州和地區首府所在地。17.確定下屆立法任期國民議會成員的補助費和薪俸。18.審查總統的賬目。19.決定國會會議的推遲和終止。
組織機構
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國會主席由參議長兼任,眾議院第一副議長兼任國會第一副主席,參議院第二副議長兼任國會第二副主席,眾議院第三副議長兼任國會第三副主席,參議院第一秘書兼任國會第一秘書,眾議院第二秘書兼任國會第二秘書,參議院第三秘書兼任國會第三秘書,眾議院第四秘書兼任國會第四秘書。兩院遇到意見分歧時,大多數情況下均通過協商達成共識。
【兩院的聯合機構】巴西兩院的聯合機構是國會主席團。
【眾議院全會】全會是國會最高級議事單位。
全會擁有的基本權力是:1.選舉權,眾議長及眾議院主席團領導成員均由全會選舉產生。2.審議權,各常設委員會通過的議案,必須由全會討論。3.監督權,全會有權聽取各委員會對聯邦政府各部門的監督報告。安排和調整各委員會的監督範圍,規定各委員會的監督權力,督促、協調各委員會的監督活動;有權強迫證人接受各委員會的傳訊;有權根據各委員會的監督報告,制定議案或決議。
【委員會】委員會是國會的中心,國會將大部分起草、審議、監督工作交給委員會完成。
參、眾議院的委員會有兩類:1.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根據法律、本院規定、決議設立,跨越國民議會屆別而長期存在,擁有長期不變的職責範圍,配有固定的辦公室經費和助手經費,享有審議權和監督政府部門的權力。2.臨時委員會。臨時委員會主要根據法律、本院決議設立,每一臨時委員會都有專門的課題和任務,任務一旦完成或規定的期限一到,該委員會即予撤銷。臨時委員會享有專配的辦公室經費和助手經費,有權向本院提出建議報告,但沒有審議權,其監督權也是本院專案專授的。
現國會中參議院常設委員會有11個:
1.經濟事務委員會。職責:審議總統批示、議會交辦的有關經濟和財政事務,並提交大會表決;審議國內經濟問題、信貸政策、外匯兌換、證券的保管和轉讓、對外貿易和各州間貿易、金融、銀行體制、儲蓄體制、貿易代理及廣告;審議稅制、稅收、借貸、公共財政、有關稅務、財政和經濟的規定;調解預算和貿易委員會、聯邦、州和聯邦區、市之間的分稅制的矛盾;公債和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的提案;審議指定的聯邦審計法院大法官和中央銀行行長及其主任等人選。
2.憲法、司法和公民委員會。審議總統批示的、議會交辦的或是有關委員會提出要求審議的有關議案是否符合憲法、司法、制度法的規定。除維護各委員會的職責外,對涉及聯邦政府管轄的事務提出看法。主要有:成立或撤銷州和地區;宣布緊急狀態、戒嚴、聯邦干預和大赦;公共安全、軍事消防隊、海岸、邊防、公路、鐵路警察;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選舉法、航空法、航天法、海洋法、監獄法;國徽的使用、國籍、公民權、入籍、外國人的引渡和驅逐出境、國內外移民;司法和監察部門的直接和間接機構的公務員;聯邦、州和聯邦區、市政府機關及直屬機構、國營企業和合資企業的各種形式的投標和契約的規章制度;因應召入伍而失去參議員資格;挑選聯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共和國總檢察長的任免;聯邦政府所在地的臨時遷移;聯邦和聯邦區監察部門的註冊及其行政司法制度;州的劃分和聯邦財產;徵收和租貸等委員會還有權以決議草案的形式,提出全面或部分中止聯邦最高法院頒布的判例;審議總統交辦的憲法修正案。某提案如被該委員會判定為不符合法律,它即被否決並成為死檔。如被判定部分不合法,委員會則要提出修改意見。
3.外交和國家安全委員會。審議與國際關係、法案和外交部、外貿有關的議案;決定駐外使團和駐外機構領導人的人選;審議對國外重大活動和事件的立場;審議陸海空力量、依法動用軍事力量、外國軍隊的過境及逗留、邊境問題和國土的劃界、領空、領海、宣戰和慶祝和平等問題;審議有關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事務;對總統和副總統出國提出審批意見等。
4.基礎實施服務委員會。審議陸海空運輸、公共工程、礦業、水資源、通訊設施及服務議案。
5.教育、文化和體育委員會。審議有關教育、文化、體育和文教機構、全國教育基本方針、教師工資;娛樂和演出、藝術創作、民眾性的紀念和慶祝日;人員的培訓;通訊、報刊、廣播、電視、音像影視事業的租讓、審批等議案。
6.農業、農改委員會。審議有關土地法、農村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農牧業、農村教育組織、農牧業的投資和貸款、確定2500公頃以上的國土的出租和轉讓、外國法人和自然人租貸土地、中小農場議案;審議農業、畜牧業和供給;家庭農業和食品安全;林業、水產養殖和漁業;產品的行銷、監測、檢查和監督、食品檢測、動植物衛生檢疫和保護;排灌、農業土地的使用和保護;農牧業投資、融資政策、農村保險和農村債務;農村稅收活動的議案。
7.環境、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監督委員會。審議環保和控制污染、保護土壤、自然資源、森林、自然保護區、狩獵、捕魚、動植物和水資源等方面的提案;國家環境政策和制度;森林的保護、開發、利用、管理及生物多樣性;土地和水資源利用的保護和管理,環境和可持續發展;食品和產品檢測、農牧業的投入、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環境法;審議保護消費者權利議案;研究、制定改善市場、供應商和消費者關係的規定和措施;改進消費者和供應商權利的監管法、契約法和刑法的法律文書、重視公民的責任,尊重隱私權、著作權及專利權;接受投訴並投訴有關濫用經濟實力、產品質量、技術宣傳、有害的或具誤導性的廣告;評估產品成本和價格、商品和服務;審議制定對高利貸、過度追求利潤及擅自提高價格的懲罰標準。
8.地區發展和旅遊委員會。審議有關地區發展不平等、地區與州及城市發展政策的提案;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地區發展的計畫、項目、投資及刺激政策;地區一體化;地區發展機構;旅遊項目、旅遊政策提案。
9.科技革新、通訊和信息委員會。審議科技發展、技術革新;國家科技創新、通訊和信息政策;部門機構組織;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科技創作、信息、任何性質的核活動、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和使用、對技術革新和研究的扶持等方面的提案。
10.人權和立法參與委員會。審議各協會、機構、工會及民間社會組織團體提案;科學、文化實體及任何機構提出的建議;保護殘疾人、兒童、青年和老年人;保障並促進人權、婦女權利;保護家庭;監督、評價政府關於人權、婦女權利、少數民族權利、外國人權利;保護殘疾人、兒童、青年和老年人政策的提案。
11.社會事務委員會。審議有關勞動關係、全國就業體制的構成、行使專業技術的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土著居民、社會救濟、保護殘疾人、兒童、青年和老年人計畫;審議保護健康、捐獻人體器官、皮膚等用於移植的必要條件,對人血及其代用品的處理和採集、藥品的生產、管理和檢查;食品的檢查和監督;全國衛生委員會的職責方面的提案。
眾議院常設委員會20個:1.憲法、司法和公民委員會。2.財政和稅務委員會。3.農業、漁業、農村供應和發展委員會。4.亞馬孫、國家和地區一體化委員會。5.科技、通訊和信息委員會。6.保護消費者權力委員會。7.經濟、工業和貿易委員會。8.城市發展委員會。9.人權和少數民族委員會。10.教育和文化委員會。11.財政監督和控制委員會。12.立法參與委員會。13.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14.礦業和能源委員會。15.外交和國防委員會。16.公共安全和打擊有組織犯罪委員會。17.社會保障和家庭委員會。18.勞動、行政和公共服務委員會。19.旅遊和體育委員會。20.交通和運輸委員會。
委員會有權審議所有與其職責有關的議題。必要時可召開聯席會議。會議在五分之三成員到場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委員會實行報告人制度,一案一換。報告人按照政黨或政黨聯盟所占議席比例來任命。議案的提議者不能擔任報告人一職。委員會主席可擔任報告人職務。報告人對某項法案作出書面報告,由委員發表意見,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如有反對意見,可對有爭議的條文進行表決,然後提交議會會議。在委員會辯論的所有議題必須要有結論,或全部或部分通過,或被否決,或進入死檔(法案)。委員會有權就某議題舉行秘密會議。委員會主席、報告人和成員簽字通過的議案,將提交全會表決,後在國會日報上發表。有些特急的議題,議長應指定報告人在全會上作報告,時間在30分鐘以內。經審議後,有報告人簽名的報告應提交給主席團。
【小委員會】小委員會一般分為兩類,一類隸屬於常設委員會,另一類隸屬於臨時委員會。隸屬於常設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被稱為立法小組委員會,有權向所在委員會報告議案。隸屬於特設小組被稱為非立法小委員會,只能進行調查研究,無權審議和報告議案。
【委員會成員的選派】議員們十分注重自己進入一些重要的委員會。進了重要委員會,不僅能為自己的選區謀更多的福利,而且有可能使自己獲得連選連任。重要委員會,例如:財政和稅收委員會,憲法、司法和公民委員會及外交和國防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委員由各黨派按照各黨比例協商指派,主席由成員選舉產生。國會內部章程規定,每位參議員最多只能擔任3個常設委員會的成員和3個委員會的候補委員。每位眾議員最多只能擔任2個常設委員會的成員和2個委員會的候補委員。常設委員會主席,參議院規定為每2年改選1次。眾議院規定每1年改選1次。
【兩院對法案的協商機制】按立法程式,一院審議通過的議案須交另一院審議。如果另一院對送來的議案不提出任何修正案,或者,如果議案提交院完全同意另一院的修正,那么,議案即是獲得了兩院通過,可送總統簽署。如果另一院對議案提出大量修正案,提交院不接受這些修正案,那么兩院可提議舉行兩院協商。通常情況下,經協商後都能通過。
會議制度
【會議種類】國會的會議除例會外,還可召開特別會議,兩院聯席會議。根據總統、參議長或兩院三分之二的議院提議,可以召開特別會議。【會期與召集】國會每年從2月2日到7月17日、8月1日到12月22日在聯邦首都舉行兩例會。每周一至周四,10點開始召開委員會會議,下午2點參、眾兩院召開全會。周五上午9點召開全會。全會在至少5%的參議員到會的情況下才能開會,當不足5%時,會議主席有權宣布休會。會期一般為4個半小時,可根據情況延長。
國會根據在下列情況下可召集特別會議:1.在發布戒嚴令、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或聯邦干預的情況下,應聯邦參議院議長的提議;2.共和國總統提議;3.國民議會三分之二議員提議。特別會議只討論為召開這次會議所提的議題。
國會為以下目的召開聯席會議:1.召開立法會議;2.制定共同的章程;3.討論和通過預算;4.舉行總統和副總統就職儀式;5.頒布憲法修正案等。
每4年一屆的立法會議在2月2日召開,新當選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在這一天的會議上宣誓就職。2月2日選舉產生兩院監票員。如果每年的預算草案在6月30日沒有被批准,7月份的休會將自動被取消。如果最後的預算在12月5日還沒有批准,會議將不會延期到12月底和第二年的1月。兩院的聯席會議在眾議院舉行,參議長主持會議。
【表決方法】國會表決方式有兩種:公開和秘密。公開表決方式,舉手表示投反對票。秘密投票方式均通過電子表決器,每個議員都有自己的密碼號。投票結果公布在會議大廳的電子螢幕上。
立法程式
法律草案由議員、總統、最高法院院長起草,議員只有在得到五分之一眾議員或三分之一參議員的支持下,才有權向國會提交法律草案。草案先提交給主席團或委員會,由委員會審議表決後,向全會宣讀,討論通過或否決。根據不同性質,法律草案的審議程式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草案宣讀後的5個工作日內,委員會開始提出修改意見。除憲法修正案外,草案只需一輪討論,多數議員表決通過後提交全會討論通過。如經五分之三參議員兩輪表決通過後,法案由總統行使批准或否決權。總統簽署的法案具有法律效力。法案被總統否決後,要退回國會重新討論,國會在五分之三的議員堅持原案的情況下,有權頒布法案。總統可以向國會提交關於任何問題的法律提案,如總統要求國會予以審議,這些提案可以從眾議院和參議院收到之日起的45天內進行審議。如總統認為法律提案是緊急的,可以請求國會聯席會議在40天的期限內予以審議。在規定的時限內,法律提案沒有付諸審議,每個提案按照常規在其後連續10次會議上將自動成為緊急提案;如這些會議終了仍未予以審議,提案將被認為最終通過。
制定憲法修正案程式是:憲法可以依據眾議院和參議院以及總統的提案進行修改。對傾向於取消聯邦或共和國的憲法修正案提案不予審議。在實施戒嚴令或緊急狀態時,不能對憲法進行修改。如果是眾議院和參議院提議的,應由三分之一的眾議員和三分之一的參議員簽名。在前述任何一種情況下,憲法修正案的提議要在國會聯席會議上輪流討論和表決,當得到國會兩院各自成員的三分之二通過,就可認為獲得兩院通過。憲法修正案按次序,由眾議院和參議院予以公布。
【預算審議和批准程式】提出預算法案的動議權屬於行政機關。年預算法案由總統提交國會,由兩院聯席會議共同表決,直到下一財政年度開始的前4個月為止。如在本財政年度結算前30天,國會未將法案付諸審議,該法案將作為法律宣布生效。
議員制度
【議員權利】任期內眾議員和參議員除犯有污辱榮譽的罪行外的人身權利不能因發表的意見、講話和表決行為而受到侵犯。除犯有極惡劣不能保釋的罪行外,從證件發出到下屆立法會議會期開始,國會成員享有豁免權。議院在絕大多數成員贊同下,可以通過主席動議隨時中止對眾議員和參議員的刑事訴訟。【議員義務】眾議員或參議員除擔負臨時出國使命外,不能享受他人資助出國旅行。眾議員和參議員要服從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作為證人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如無正當理由,在30天內不遵從司法機關的傳訊,其訴訟特權即告失敗。國會議員從議員證頒發時起不能同具有公共權力的人、自治機關、公共企業、合營經濟公司或公共服務租讓企業簽訂或保持契約。除非契約為原先簽訂的,也不能接受或擔任自治機關、公共企業、合營經濟公司或公共服務租讓企業中的職位、職務或有酬薪的職業。議員從就任起不能成為在其具有公共權力的法人的契約中享有優惠的企業的企業主或經理,或在該企業中任有酬薪的職務;不能擔任聯邦、州或城市的其他當選職務。違反上述規定的任何一項議員將被免職。
【議員待遇】議員月薪為1.65萬雷亞爾(1美元約=2.2雷亞爾),每年領取15個月薪,其中兩個月薪是往返首都巴西利亞與所在城市的路費補貼;享用國會提供的辦公室和公寓,不住公寓的議員可享受3000雷亞爾/月的住房補貼;每月享有5張巴西利亞至其家鄉的州府間往返機票(不含巴西利亞議員),1.5萬雷亞爾的交通、食宿及辦公用品等補貼;眾議員每月還享有6萬雷亞爾雇員經費、500雷亞爾印刷品費用、4200雷亞爾的郵資(包括傳真和信件)費和電話費;參議員享有一輛專車和私人司機;議員除在國會醫院免費就診和醫療外,可享受在國內外醫院就醫的補貼;國民議會為議員訂閱5種報刊雜誌;國會在政府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時,議員可按加班工作日享受雙份工資。
議會黨團
國會黨團隸屬於政黨的全國執委會領導。參議院和眾議院黨團領袖是當然的全國執委會委員。黨團領袖在國會可要求發表聲明或演講反映本黨主張。發言的時間根據政黨或政黨聯盟所占的議席比例而定,一般為3至20分鐘。成立國會黨團須根據各黨議席與國會總席位的比例而定。參議院為10%,眾議院為5%,成立後,需向主席團備案。國會黨團活動主要在國會,傳達並執行黨的指示。在討論有關重要議案時,協調本黨議員的立場,採取贊成或反對的政策。由於巴西現行的政黨法對黨員個人的立場沒有限制,所以經常發生個別議員在投票表決時,採取與本黨立場相悖的立場。辦事機構
【參議院助理機構】參議院有七個助理機構:1?主席團秘書局。參與全會工作的領導,協助提供有關立法程式的信息。2?立法諮詢局。向主席團、各委員會和參議員提供諮詢服務,並在國會立法和檢查方面負責為參議員起草技術研究報告,提供草案、發言稿和報告。3?社會通訊局。由宣傳處、公共關係處和電子技術處組成。負責指定參議院的宣傳報導政策、向公眾輿論提供參議院和國會活動信息和做解釋工作。4?律師局。向主席團、領導委員會和參議院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司法方面的諮詢和參謀服務,向聯邦總律師提供與參議院利益有關的法律和法律程式之外的辯護所需的信息和技術服務。5?預算諮詢局。負責向預算混委會、主席團、各委員和參議員提供公總計劃和預算方面的諮詢和參謀服務。6?內部管理。引導和監督參議院、印刷中心和數據處理中心的預算執行情況。7?辦公廳。由參議院第一秘書負責,主要是監管參議院的行政事務。由行政處、立法處、檔案信息處、特別服務處、人力發展中心中心處組成。此外,還有一些後勤機構及數據處理中心和印刷中心。
【眾議院助理機構】眾議院助理機構7個:1.辦公廳;2.行政管理局;3.人事局;4.法律局;5.主席團秘書局;6.內部管理局;7.社會通訊局。
【國會工作人員】國會約有2.2萬名工作人員。其中5400名為公務員,均受過中等以上的教育,收入處於國內中等以上水平。每位參、眾議員最多可聘用25名工作人員,按規定,其中10名須經過考核錄用,不允許安排親屬,凡查出裙帶關係,一律給予辭退。工作人員的工資根據不同工作收入不等,眾議員雇員工資檔次約為460至7000雷亞爾。參議員雇員工資為1100至9000雷亞爾。參議員特別助手及辦公室主任工資底薪為6500雷亞爾,最高可達2.4萬雷亞爾。國會黨團有自己的助理。國會工作人員的薪金由國會支付。
對外交往
【眾議院外事處】歸屬於議長辦公廳領導。目前共有7人(1名處長,3位助手,3位雇員),其主要職責是協助議長外事活動(包括出訪、接待來訪),負責起草並回復眾議長與外國領導人的信件,負責議會與駐巴使團的聯繫,協調眾議院同世界各國議會的交往。參議院議長外事助理為外交部大使(職業外交官)。其職責除協助參議長外事活動外,主要任務是催促參議院加快審議巴西與各國簽署協定的進度。【議長出訪審批程式】參、眾議院對議長每年出訪和接待外國團組不作計畫。國會有外事專項經費。議長出訪不享受專機,不需審批。每年根據各國議會的邀請、在外事助理的建議下,議長決定出訪的國家(一般不超過4個國家)。代表團成員由議長親自指定,約5人左右。對要求來訪的代表團,巴方通常不婉拒,因巴方不承擔任何費用(除與個別友好國家,例:中國,巴方根據對等原則,招待中方代表團少數成員費用)。
【議員出訪審批程式】參、眾議員出訪須經議長審批。程式是:通過外事處或議長外事助理向議長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邀請機構、出訪目的、出訪路線及訪問日程。議長視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如議長不批准,議員仍堅持出訪,機票費則不予報銷並受到扣工資等懲罰。
【定期交流機制】眾議院先後與阿根廷、古巴、義大利、巴拉圭、中國、東帝汶、安哥拉、莫三比克、幾內亞比索、聖多美與普林西比等10個國家簽署了類似交流機制的合作協定。年內還將與維德角簽署合作協定。參議院與俄羅斯等國簽署了合作協定。
【議員友好小組】眾議院議員友好小組共有55個,其中最為活躍的為巴—日、巴—意和巴—德議員友好小組。主要原因是有些議員是日本、義大利和德國的後裔。絕大多數實為虛設,很少開展活動。一般在對方國家領導人訪巴時,派幾名代表參加議長陪見。議員友好小組沒有專項活動經費,議會不提供辦公室和秘書。友好小組組成:由議員自願發起,通過簽名方式(眾、參議員均可參加),最後送主席團備案,並在國會報紙刊登成立訊息。參議院約有20個議員友好小組。參議院成立議員友好小組須經外交和國防委員會開會通過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