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

鐵路警察

鐵路警察,英文:Railway Police警種之一,又稱鐵路民警,簡稱鐵警。鐵路警察是在公安部和國家鐵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和指揮下,執行國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相關鐵路運輸管理法規的警察種類。

基本信息

簡介

鐵路警察鐵路警察
鐵路警察是在火車站或者鐵路運輸線上打擊各類犯罪活動的警種。具有進行人身及住宅搜查的權力;具有扣押刑事犯罪證據的權力;具有執行刑事拘留的權力;具有執行逮捕的權力。

當今世界上,鐵路運輸企業大多數都是國家壟斷經營管理的部門,鐵路警察是國家警察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們常說,鐵路警察,各管一段,這句話說出了鐵路警察主要的工作特點。

2008年起,公安部成立公安部第十局,鐵路公安局,鐵路公安民警轉換為國家公務員編制。鐵路公安民警一律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

發展歷程

鐵路警察鐵路警察

中國鐵路警察從發初至今已有百餘年的歷史,本文從中國鐵路警察的歷史沿革、組織概況和管理方式三個方面闡述了鐵路警察由鐵路興起而產生,隨著鐵路發展而發展的歷史過程。鐵路警察,作為中國現代警察之一種,從其發軔到現在已有一百一十年了。百餘年來,鐵路警察由鐵路興起而生,隨著鐵路的發展而發展,走過了一條漫長的道路。現據《鐵道年鑑》、敵偽檔案和有關記述,就其歷史沿革、組織概況和主要管理方式分述如下:

1.1888年(光緒十四年),由清廷總理海軍衙門主管的唐(山)胥(各莊) 鐵路展築至天津。通車後,由路方派一彈壓委員,在列車上做稽查工作;同時在重要車站僱傭3至5人,身著號服,負站台守望之責,名曰“巡夫”。這是鐵路警察的雛形;

2.民國成立後,為解決鐵路警務人員缺乏問題,鐵路主管機關交通部於1913年特設“鐵路巡警教練所”。同年9月經內政部提交國務會議決議並以大總統教令公布鐵路警察服裝、臂章制式。此後,在一些 鐵路局及重要車站和區段陸續設立警察所、警察段、護路隊等組織;

3.國民政府成立後,於1928年6月交通部令將鐵路警務處一律裁改為警務課,隸屬於路局總務處。同年11月成立鐵道部。1932年5月,經行政院核准,鐵道部成立路警管理局,掌理全國鐵路警察事宜,管轄各路警務機關。同年7月將各局之警務課、警務處統一改組為警察署。1936年1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以 鐵路警察關係國防、軍運,至為重要,為確保鐵路交通安全,將鐵甲車隊劃歸路警統轄,並將路警管理局改為鐵道部鐵道隊警總局,仍隸屬鐵道部,同時受軍事委員會指揮。1938年1月鐵道部併入交通部,鐵道隊警總局改為交通部隊警總局,統轄鐵道、交通、航路隊警,兼為軍委會交通警備司令部。

4.抗戰開始, 鐵路警察系統在日本侵略者的鐵蹄之下,和鐵路一樣支離破碎。從1940年起,僅存鐵路的警防指揮,為戴笠領導的軍委會水陸交通統一巡檢處所取代。1937年日寇侵占華北後,先由滿州鐵道株式會社派員接收 鐵路,後於1939年4月,與華北臨時政府“合辦”成立了華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隨之,日本侵略者打著受臨時政府委託執行 鐵路警察權的幌子,在華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警務局,綜理鐵路警務事宜。抗日戰爭勝利後,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交通部1946年4月重新成立了交通警察總局,統轄 鐵路、公路、水路、航路警察組織及警務事宜。翌年,隨著國民黨恢復對東北三省的統治,又成立了第二交通警總局,管理東北 鐵路警察組織及警務事宜。

鐵路警察鐵路警察
5.新中國的公安隊伍是先有 鐵路警察而後有地方警察。1949年2月,在瀋陽成立了東北鐵路 公安總局。建國初期,人民公安部隊共有35個師,其中鐵道部公安局下轄第31、32、33、34、35等五個師,負責沿線大型橋隧的警衛。1954年秋,鐵道部 公安局與公安部第十局全並,統一領導鐵道、航運、公路、郵電部門的公安保衛工作。所領導的 公安部隊劃歸中國人民解放軍。“文革”中公檢法被砸爛,直至1975年1月,才恢復了鐵道部公安局的建制。1984年,根據公安部指示,進一步明確了 鐵路公安部門是國家派駐鐵路的公安機關,列入國家公安機關序列。

解放後,鐵路公安機關實行上級公安機關同所在鐵路局、分局雙重領導的體制。即:鐵路公安局受鐵道部 公安局( 公安部十局)和所在鐵路局(集團公司)的 雙重領導,業務上以鐵道部 公安局領導為主,幹部管理、後勤保障以所在鐵路局(集團公司)領導為主。鐵路公安處受鐵路公安局和所在分局(總公司)的 雙重領導,業務上以鐵路公安局領導為主,幹部管理、後勤保障以所在鐵路分局領導為主。基層所隊由 鐵路公安處直接領導。與此同時,各 鐵路公安局、處在業務上還接受所在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的領導。1990年鐵道、公安兩部規定;鐵路運營系統公安機關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序列。現在多數省市已經落實,還有少數廳局以 鐵路管轄跨越省區,交叉很大,尚未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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