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擔保法中對外抵押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辦法》所稱對外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受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受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抵押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對外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入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五)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二十五條 對外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二十六條 對外抵押的抵押物應當得到國內作價評估機構的現值評估。
第二十七條 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
前款項下的抵押人為內資企業的,其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外匯局批准其對外負債的證明檔案。
第一款項下的抵押人的自身財產為《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的,抵押人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後,還應當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未規定登記部門的抵押物對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物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抵押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的抵押物對外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先得到外匯局批准,再按照《擔保法》規定到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為他人債務向受益人提供抵押時,所擔保債務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對外抵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規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受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申請材料
對外抵押申請人需報送什麼材料?
(1)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業務申請表;
(2)抵押項下主債務契約意向書;
(3)抵押物的價值評估檔案;
(4)《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登記部門的,應提供該部門的抵押登記檔案;
(5)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抵押人、被擔保人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6)抵押人上年度的外匯收支情況及其相應依據。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外資企業財產或權益對外抵押須知
一、申請條件
1、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規定如期繳付出資;
2、企業抵押貸款後,其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的規定;
3、抵押期限不超過企業經營期限。
二、申請檔案:
1、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資企業財產或權益對外抵押事項申請表
2、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的申請。該申請應說明抵押原因、抵押物和抵押權人名稱並做如下保證:在提交本申請前,該抵押物未曾設立擔保物權;或該抵押物曾設立了擔保物權,但該企業將有關事實通知抵押契約中所述之抵押權人。(原件)
3、企業批准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4、企業章程
5、企業的資產負債表
6、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和有關抵押物的產權證明
7、企業董事會或其最高權力機構關於同意抵押企業財產或者權益的決議(原件)
8、抵押契約副本。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