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借款還分為長期和短期借款
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我國股份制企業的長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機構借人的各項長期性借款,如從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除此之外,還包括向財務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借人的款項。優點
1、籌資迅速
2、借款彈性大
3、成本低
4、發揮財務槓桿作用
5、易於企業保守財務秘密
缺點
1、籌資風險大
2、使用限制多
3、籌資數量有限
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按照借款用途的不同,可以分為基本建設借款、技術改造借款和生產經營借款三類。
長期借款按照償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定期一次性償還的長期借款和分期償還的長期借款兩類。
按照付息方式與本金的償還方式,可分為分期付息到期還本長期借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長期借款、分期償還本息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按照涉及貨幣種類的不同,可以分為人民幣長期借款和外幣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按照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從銀行借人的長期借款和從其他金融機構借人的長期借款等。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業用來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或為抵償項全力而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外單位借入的、還款期限在一年以下或者一年的一個經營周期內的各種借款。
短期借款分類
工商企業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經營周轉借款、臨時借款、結算借款、票據貼現借款、賣方信貸、預購定金借款和專項儲備借款等。
短期借款分類說明
1、經營周轉借款:亦稱生產周轉借款或商品周轉借款。企業因流動資金不能滿足正常生產經營需要,而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辦理該項借款時,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計畫,經銀行核定後,在借款計畫指人根據借款借據辦理借款。
2、臨時借款:企業因季節性和臨時性客觀原因,正常周轉的資金不能滿足需要,超過生產周轉或商品周轉款額劃入的短期借款。臨時借款實行“逐筆核貸”的辦法,借款期限一般為3至6個,安規定用途使用,並按核算期限歸還。
3、結算借款:在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辦理銷售貨款結算的情況下,企業為解決商品發出後至收到托收貨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資金而借入的款項。企業在發貨後的規定期間(一般為3天,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7天)內向銀行托收的,可申請託收承付結算借款。借款金額通常按托收金額和商定的折扣率進行計算,大致相當於發出商品銷售成本加代墊運雜費。企業的貨款收回後,銀行將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據貼現借款:持有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的,發生經營周轉困難時,申請飄揚貼現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如現借款額一般是飄揚的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息後的金額,貼現借款的利息即為票據貼現息,由銀行辦理貼現時先進扣除。
5、賣方信貸:產品列入國家計畫,質量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經批准採取分期收款銷售引起生產經營獎金不足而向銀行申請分期收款銷售引起生產經營獎金不足而向銀行申請取得的借款。這種借款應按貨款收回的進度分次歸還,期限一般為1至2年。
6、預購定金借款:商業企業為收購農副產品發放預購定金而向銀行借入的款項。這種借款按國家規定的品種和批准的計畫標發放,實行專戶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過1年。
7、專項儲備借款:商業批發企業國家批准儲備商品而向銀行借入的款項。這種借款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借款期限根據批准的儲備期確定。
風險避免
借貸是我國信用體系的一個非正規的信用模式,由於缺乏一定的監管所以該方式存在一定的風險,如何科學有效的來降低這種借貸風險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功課:
1、一定要嚴格的審查市場準入機制,對一些民間借貸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對具備一定的資金、可以依法經營的私人錢莊,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專為民間金融機構;另外一方面對於那些為了謀取高利貸的人一定要給予鮮明的打擊與取締,維護金融的良好秩序。
2、借貸的利率更加要透明化的管理,規範這種民間的借貸我們要充分的來考慮借貸的需求,還需要納入我們的有效管理方式,可以根據放貸人的資質等級要求來進行上下的浮動,利用一些市場競爭推動借貸規範發展。
3、借貸引入實體經濟,民間有很多的資本,哪裡需要那裡去。但是我們還需要進入實體產業的循環環節,這樣才可以推動實體經濟可持續的發展。而不是僅僅的作為一些游離資本到處的遊蕩,最好是合法、規範的使用起來。
4、借貸的資金的流動更加需要加強,還要實施有效的管理。要設立一些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對其借貸行為進行監管,對資金進行監測管理,要進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學統計的監測指標,對一些民間借貸的資金流向、投向等情況要進行必要的監管、引導,防止一些私人房貸到處有。
借款所需資料
公司基本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貸款卡
2、近三年的年報、最近三個月財務報表,公司近六個月對公賬單
3、經營場地租賃契約及租金支付憑據,近三個月水、電費單
4、近六個月各項稅單,已簽約的購銷契約(若有)
5、企業名下資產證明
個人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
2、房產證權利人及配偶身份證
3、借款人、房產權利人戶口本
4、借款人、房產權利人結婚證
5、個人資產證明,如房產、汽車、股票、債券等
6、個人近六個月或一年的銀行流水
借款契約
借款契約,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契約。根據《契約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在訂立借款協定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主體資格問題
1、借款人身份核實
(1)簽約對方為個人
簽約對方如果是個人的,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周歲或者16至18周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證、詳細的家庭地址、聯繫方法及個人的其他情況,方便於在必要時對其進行實地的考察和確認。
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簽字、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身份關係證明。
(2)簽約對方為企業
①企業下屬部門,如企業各部、科、處、室等是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簽訂借款契約。如果簽訂了借款契約,也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認定無效。
②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則應看其是否有授權,是否具有對外開展業務資格,是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如果有授權或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有簽訂契約的資格。對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審查,除審查分支機構的履約能力外,還應審查公司的履約能力的情況,因為分公司、分廠、辦事處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③企業主體資格的審查。一般是對企業營業執照進行審查,查看企業名稱是否與擬簽契約當事人的名稱一致;查看註冊資本是否與擬簽契約標的額相稱;查看企業經營範圍是否在擬簽契約業務的經營範圍內;查看企業的工商年檢是否通過了工商部門年度檢驗。除以上的方式以外,還應依據營業執照中記載的情況,對公司的辦公地點、人員、固定資產等進行實地考察和確認。
④資信審查。一般應要求對方提供資信證明資料,包括企業簡介、營業執照、效益情況、稅務證明、銀行信用等級證明以及單位的基本情況等。同時還可以通過調取工商資料等其它手段核實對方所提供的資信證明情況,對公司的註冊資本情況、會計資料、股東等進行審查。
二、審查借款契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契約無效
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契約無效;
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簽訂的借款契約無效。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為了賭博、吸毒、販賣毒品等非法活動的,法律不予保護。
2、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契約無效
3、企業之間的借貸契約無效
4、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社會集資或者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借款契約無效
三、儘量要求提供擔保
有條件的,應該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有以下兩種形式:
1、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具有代債務人償還借款的經濟實力,由擔保人在借款協定上籤字。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保證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下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保證人:
①國家機關(國務院專門批准的除外);
②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實業單位、社會團體;
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但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
④公司擔保數額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企業;
2、抵押、質押
(1)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①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
②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
③林木;
④航空器、船舶、車輛;
⑤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
(3)以下幾類財產不能抵押:
①各級國家機關的財產;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
③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實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3、既有保證人又有抵押物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明確約定借款利息
《契約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借款契約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逾期利息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3、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五、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後利息來處理。
六、約定訴訟管轄條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執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訴訟管轄原則對出借人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可考慮在借款契約中寫明“若發生糾紛,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管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