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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紀宗教改革時期,英格蘭新貴族和資產階級希望加強王權,削弱教會,擺脫教皇的控制。1533年,國王亨利八世禁止英格蘭教會向教廷交納歲貢。次年,促使國會通過《至尊法案》,規定英格蘭教會不再受制於教皇,而以國王為英格蘭教會的最高元首,並將英格蘭教會立為國教。其後,這項改革運動又得到愛德華六世的支持。瑪麗一世曾重修英格蘭與教廷的關係,伊莉莎白一世則又恢復了英格蘭教會的獨立。其時通過的伊莉莎白法案在崇拜慣例上有所改革,在教義、教規上仍保持天主教會傳統。17-18世紀時,清教徒和福音派主張進一步改革。19世紀的牛津運動則再次強調公教會原則,這一時期在政教關係上也有所改革。由於從英國傳布到世界各地的聖公會陸續建立獨立教會,安立甘宗乃逐漸形成。
安立甘宗沒有世界性的統一組織或集權領導機構,宗內各教會間不相從屬,習慣上尊坎特伯雷大主教為名義上的領袖。安立甘宗以《聖經》為教義基礎,在持守傳統教義的同時主張在具體解釋上兼容各家之說,在天主教和其他新教宗派之間採取中間立場。在教會管理上保留主教制,並承認其有繼承使徒的性質,但也讓平信徒參與教會的管理。安立甘宗贊成宗教改革,但主張尊重《聖經》和教會傳統,認為兩者之間應保持平衡。在崇拜中使用《公禱書》,但允許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故宗內有各種派別,如高教會派、低教會派、廣涵教會派、福音派等。安立甘宗自稱是使徒所傳聖潔公教會的一支,保有《聖經》及古代教父以來所傳承闡釋的正統信仰,只承認教皇為世界眾主教之一,尊重國家權威但不從屬之。英國聖公會要求教牧人員遵奉《三十九條信綱》,但不要求平信徒信守,該宗其他教會一般並不特別重視此信綱。安立甘宗的聖職分為主教、會長(相當於其他宗派的牧師)、會吏三級,基本教政單位是教區,大部分地區由教區組成教省,有一國含數教省或一教省、一教省含數國及一教區含一國或數國等不同情形,職務名稱和組織機構各地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