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條信綱

三十九條信綱,新教安立甘宗英國國教會的信仰綱要。16世紀中葉,英格蘭國教會在宗教改革時期,為澄清同天主教及新教其他各派在教義上的分歧,並闡明關於英格蘭教會的統一及教會與國家政權間的關係等問題,曾先後制定一些條款,並最終確定於本信綱的第二稿。

新教安立甘宗英國國教會的信仰綱要。16世紀中葉,英格蘭國教會在宗教改革時期,為澄清同天主教及新教其他各派在教義上的分歧,並闡明關於英格蘭教會的統一及教會與國家政權間的關係等問題,曾先後制定一些條款,並最終確定於本信綱的第二稿。其經過大致如下:1536年制訂“十條信綱”。1537年頒發《主教之書》。1543年經國王亨利八世修訂,改稱《國王之書》。1539年制訂“六條信綱”。1552年由國教會首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克蘭麥起草制訂《四十二條信綱》。10年後,國教總議會將其修訂為三十九條,最後於1571年由女王伊莉莎白一世主持定稿,經總議會和國會通過,定為英格蘭國教會信綱,編入《公禱書》,沿用至今,未再改動。
該信綱未採取信經或信仰宣言的形式,而是就若干教義要點,針對當時各派間的爭議,規定國教會的觀點。信綱既與爭論的對方劃清界限,又避免在文詞上作出過於精細或僵化的規定。在某些有分歧的教義問題上採取中間立場,並儘量持守“廣涵”原則,容許在一定限度內根據聖經作較靈活的解釋。信綱1~5條肯定三一論和基督論的傳統信條;6~7條規定《聖經》包含得救所需要的一切道理,對次經表示尊重,但不以其為教義的根據,不承認其屬於正典聖經;第8條肯定《尼西亞信經》和《使徒信經》,認為二者都為聖經所驗證;第9~24條闡明因信稱義等教義;在第17條中迴避了與J.加爾文的雙預定論存在的尖銳分歧;在第21條中否定公會議無謬誤的說法。關於聖餐問題的25~31條,明確反對天主教的變體論以及貯存、舉揚和跪拜聖體之舉,並含蓄地陳述了與馬丁·路德和U.茨溫利等對聖餐禮的不同看法;第32條肯定聖職人員結婚的合理性;第33條論述革除和恢復教籍的條件;第34條闡明教會的傳統和禮儀可以根據不同時代和地域而有所改變,但任何人違抗教會和政權所肯定的不背離基督聖道的傳統和禮儀,都應受到公開譴責;第35條提及國教會頒定的《講道集》第2卷;第36條論及主教及其他聖職的祝聖和派立;第37條強調國家和國君對教會的權力;第38條指名反對再洗禮派的財產公有主張;第39條規定基督徒不得作偽誓,但在國家官長之命令下,可以宣誓。
英國國教會並不強制信徒接受此信綱,但要求教會聖職人員和牛津、劍橋兩大學成員必須承認“此三十九條信綱符合上帝的道”,不要發表違反信綱的言論。本信綱受到各國安立甘宗教會的尊重,但並不受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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