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
由於代銷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因此,委託方在將商品交付給受託方時不確認收入,但需單獨設定“委託代銷商品”賬戶,在商品發出時,將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轉入本賬戶的借方。當受託方將商品實際銷售後,應向委託方出具代銷清單。委託方在收到代銷清單時,按協定價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貸記本賬戶。本賬戶期末餘額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委託方向受託方支付的代銷手續費,作為商品流通費用,計入營業費用。
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許多企業為了擴大產品的銷售量,提高企業的銷售收入,增加企業利潤,採取代銷的方式進行商品銷售。在這項業務中會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務處理。由於該銷售方式比較複雜,財會人員在會計處理上容易混淆。在雙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下,可以對雙方的處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一、視同買斷方式
即由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定,委託方按協定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定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受託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託方按協定價結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委託方應在發出商品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確認收入,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託方以委託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但其銷項稅額應按實際售價與增值稅稅率的乘積計算得出,並開具相應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如果受託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仍與委託方按原協定價結算,以商品差價作為經營報酬,則此差價構成了代銷商品的手續費,對此差價應兼營行為徵收增值稅。
例1: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按協定價200元/件結算。該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稅稅率17%。B企業實際售價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甲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
(一)A企業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1.將甲商品交付B企業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借:應收賬款——B企業 23 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 400(20 000×17%)
借:主營業務成本12 000
貸:庫存商品12 000
2.收到B企業匯來的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23 400
貸:應收賬款——B企業 23 400
(二)B企業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1.收到甲商品並取得A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時:
借:庫存商品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4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23 400
2.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28 080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24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 080(24 000×17%)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支出)20 000
貸:庫存商品20 000
3.按協定將款項付給A企業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23 400
貸:銀行存款23 400
二、收取手續費方式
即受託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託方嚴格按照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只收取手續費。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託方以委託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於受託方按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一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一般情況下,受託方交納的增值稅額為零。同時,對受託方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向委託方提供的勞務報酬並按6%交稅增值稅。
例2: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協定價200元/件,該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業按協定價格出售給顧客,A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B企業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甲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增值稅稅率17%,營業稅稅率5%)。
(一)A企業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1.將甲商品交付B企業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12 000
貸:庫存商品12 000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B企業23 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 400(20 000×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 000
貸:委託代銷商品 12 000
借:銷售費用 2 000
貸:應收賬款——B企業2 000
3.收到B企業匯來的 價款淨額(不含手續費)時:
借:銀行存款21 400
貸:應收賬款——B企業21 400
(二)B企業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1.收到甲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20 000
貸:代銷商品款 20 000
2.實際對外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3 4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 400(20 000×17%)
3.取得A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 4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3 400
借:代銷商品款20 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20 000
4.支付A企業款項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23 400
貸:銀行存款21 400
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1886.7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3.21
與發出商品區別
發出商品與委託代銷商品的區別:
1、發出商品:在一般銷售方式下,企業對於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即企業對於發出的商品,在確定不能確認收入時,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2、委託代銷商品:是企業委託其他企業代銷商品的一種銷售方式。企業委託代銷發出的商品作為委託代銷商品處理,借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
企業委託其他企業代銷商品時,在發出商品時,如果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比如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或視同買斷方式但對方未銷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況),那么企業發出商品時,應該先將成本由“庫存商品”轉入“委託代銷商品”,因此這個“委託代銷商品”與“發出商品”科目的性質是類似的,而“發出商品”科目的性質與“庫存商品”科目的性質是類似的,因此委託代銷商品是委託方的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