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委託代銷的特點是受託方只是一個代理商,委託方將商品發出後,所有權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因此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在委託方。只有在受託方將商品售出後,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轉移出委託方。所以,企業採用委託代銷方式銷售商品,應在受託方售出商品,並取得受託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實現。
主要類型
一、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銷售商品,受託方只收取代銷手續費,並且該代銷手續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
二、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銷售商品,受託方只收取代銷手續費,並且該代銷手續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
三、受託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託方按協定價結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這種類型就是日常所說的視同買斷,受託方以商品差價作為經營報酬。
四、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的結合。
涉稅問題
稅法上關於委託代銷的規定是:
(1)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代銷協定;
(2)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3)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確定的價格銷售,並向委託方收取代銷手續費;
(4)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實際上,該企業的整個操作過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只是總公司與各門店之間簽訂的是代銷契約購而非銷契約(或協定),因此需在契約簽訂上作一點變動。為什麼要將原有的經銷改為代銷呢?如果按代銷方式進行操作,各門店的樣機屬於代銷商品,在未銷售之前,不需要和總公司進行結算,而且所有權也屬於總公司。對總公司而言,該部分商品屬於代銷商品,未實現銷售,不需要開票結算,而要在收到代銷清單後才開票結算。
在委託代銷的情況下,
(1)若委託方不給予手續費且不加價銷售,由於委託方企業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受託方企業屬於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但由於收到受託方企業開的專用發票可抵扣,實際不繳納增值稅,由於沒有取得手續費也不繳納營業稅。但在實際中這種現象是很少存在的。
(2)若給予手續費且不加價銷售,由於受託方企業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同上。另外就手續費征5%的營業稅。注意在此時單獨收取的手續費並不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這是因為價外費用的收取對象是受託方的顧客(他的下家)而不是委託方(他的上家)。而手續費的收取對象是委託方而不是受託方的顧客。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在加價但不收取手續費的情況下,受託方就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就從委託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就加價部分繳納實際負擔的增值稅。同時加價部分作為代銷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4)在加價且給於手續費的情況下,受託方就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同上。同時加價部分和從委託方取得的手續費作為代銷手續費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