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問題研究》內容簡介:社會保障作為能夠讓全體國民共享發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近百年來逐漸成為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社會發展的主體內容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工業化和城鎮化是推進中國現代化事業的重要內容,但是在現行產權制度下,農民是被排斥在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之外的,他們甚至為工業化、城鎮化背負著沉重的負擔。在失地以後,由於農民的文化素質較低,普遍缺乏工業化生產所需的生產技能,在參與城市就業市場競爭的過程中處於劣勢地位,在失去土地的保障後無論是退路還是出路都將面臨更高的風險,因而對社會保障和就業均有著強烈的需求。個體風險可以通過家庭和社區的幫助來解決,而群體風險則只能在政府的主導下,通過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來化解。如果失地農民的風險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不但難以順利轉變成為城市居民,分享不到城市文明成果,而且還有可能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由於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相對滯後,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則是發展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契機,是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出路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失地農民是一個由各年齡段組成的複雜群體,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除了老年的風險外,還有應對短期內喪失收入來源的風險,又有因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所必需的培訓、入學等風險,如何建立一個既能應對短期風險、又能應對長期風險的適合失地農民的保障機制是值得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已有研究中,研究者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內容、保障責任劃分、保障機制運作、發展方向以及如何利用現有的組織資源等方面仍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見,而要真正解決分歧,只有立足廣東實際,依靠深入調研了解廣東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和需求特點,並綜合運用社會保障、制度經濟學、公共經濟學等理論,分析目前影響政府的制度供給的制約因素,最終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為了解廣東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筆者設計了調查問卷,在全省不同地區進行了調查,調查地區涉及全省的大部分地區。被調查的農民,其土地被徵用時間有兩個高峰期:一個是1992年至1993年,另一個是2003年左右。這兩個高峰與當時經濟快速發展所引發的土地徵用高潮時間是一致的。據筆者調研的數據,家庭平均每月的收入為2443元,每年收入則為29316元,與統計局統計的數據相比高出15.4 %,但與城市居民的收入相比仍存在明顯的差距。因此,在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背景下,農民失地後如何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將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廣東,征地補償的形式一般有留地安置、現金補償、轉戶口(農轉非)安置和就業安置四種主要形式。在被調查的農戶中,大部分農民在被征地時獲得的補償形式是現金補償形式,占農戶獲得各種補償形式的71.3 %。
通過對調查數據進行交叉統計發現,不同性別的失地農民所擔心的問題排序有一定的差異性。養老問題是不同性別農民共同關注的焦點,而醫療問題和子女教育問題則是僅次於養老問題的焦點,但男性農民在兩個問題上的反應區別不大,都表現為更為關注子女教育問題,女性農民則更為關注醫療問題,對於子女教育問題女性表現得更有信心。
除了自我保障外,廣東失地農民還享有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社區保障。廣東農村依賴社區發展,因地制宜,發展多種模式的社區保障。應當看到的是,社區保障具有積極的一面,也存在著加劇社會不平等、加劇“市場”割裂和區域發展不平衡等負面效應。因此,在社會保障發展過程中,需要政府加以積極引導、逐步完善。政府需要考慮社會保障的未來演變與發展趨勢,設計未來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並將社區保障多種發展模式納入或置於未來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內進行。
在向失地農民提供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其制度安排是參照原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而設計的。對現行制度的分析表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中央政府出台政策到成為地方政府試點,在地方政府的財政約束以及地方政府其他競爭性目標的影響下,地方政府缺乏主動提供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動力,即使有上級政府的推動,地方政府也僅以非常有限的投入向被征地農民提供社會養老保險。出於效用最大化的目標,地方政府總是將有限財政用於優先安排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目標,儘量擴大地方財政收入。為改變地方政府的行為,有兩個方面的措施值得考慮: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地方政府提供一個統一的制度平台;二是改變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制度,將是否提供社會保障制度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
從國內各地的實踐來看,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政府無法迴避解決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和權益保護問題,而需應對農民的風險保障需求,承擔對農民的保障責任。政府逐步從征地交易主體回歸到政策制定者、協調者和監督者地位,有利於土地交易市場化和制度執行的透明化。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從制度上代替了土地對農民的保障,降低了養老風險,有助於打破二元體制障礙,加速農民向市民轉化。但是,各地的社會保障試點也存在許多問題:現有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缺乏社會保障的特徵,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定位模糊,保障方式單一且保障水平過低。
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要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系統地保障農民失地以後面臨的各種風險;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和建立統一的城鄉勞動力市場為方向,農民參加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並重;適應農民失地後的生活和就業特點,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利於失地農民向城鎮轉移的、與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相互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除了向失地農民提供可承受的社會保障以外,通過土地入股增強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也是提高失地農民收入的根本途徑。同時,政府還應注意對現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擴展,建立一個面向所有失地農民的社會保護體系。除了社會保險制度外,這個社會保護體系應包括社區養老和家庭養老,而後者的發展同樣需要政策的優惠與支持。另外,還應適度引導商業保險,利用商業保險機制為力所能及的失地農民提供更多層次的養老保障。
隨著征地安置政策的變遷,特別是貨幣安置政策的出台,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顯得越來越重要。根據筆者的調研,廣東失地農民的收入來源以打工收入為主,農業收入占第二位,個體經營收入占第三位。這與近年來全省的農村居民收入變化的趨勢是一致的,工資性收入占據家庭收入主要的比重。但是,由於受自身條件和職業轉變成本高的影響,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較弱,大多數很難就業,自主創業能力也非常弱。
要改變這種現狀必須依賴培訓。而目前的就業培訓機制主要是供給主導型,培訓針對性差,農民認為培訓對就業沒有影響。同時,因為財政投入不足,培訓機構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據筆者的調查,大部分農民表示有技術培訓的需求,表示暫時沒有需求的僅占有效樣本的5.4 %。在技術培訓需求中,以企業上崗培訓占的比例最大,達36.6 %,農業技術培訓占22.4 %。職業培訓的發展為部分失地農民及其子女提供了學習機會。但目前職業培訓的供給能力仍然較為薄弱,主要面向學校招收一些應屆畢業生,向失地農民提供培訓機會的院校仍然很少,無法滿足農民的培訓需求。在培訓經費方式上,一些培訓需求總量較大的地方往往又是經濟發展相對滯後的地方,地方財政總量偏低,難以提供補貼支持。
從調查結果可知,失地農民的培訓需求差異性較大,年齡、學歷、家庭背景的不同均對培訓需求有影響,特別是許多農民已經成家立業,要承擔家庭的經濟責任,如果進行全日制的培訓,不但機會成本高,而且效果也難以保證。而目前的許多培訓機構在管理上仍然按照全日制學員的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在培訓方式和內容上均難以滿足農民學員的要求。
培訓政策是就業保障政策中的重點內容,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政策又是緊密相連的,但就目前的政策來看,相關政策的保障措施很不完善。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經濟轉型時期,又面臨著經濟全球化、全球金融危機的嚴峻挑戰,這對於在城市化進程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失地農民來說無異於雪上加霜。即使他們接受了職業培訓或就業安置,也很容易再次失業。
從各地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實踐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在失地農民就業安置與培訓方面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有的為失地農民進行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有的為他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以及城市生產、生活方式的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就業競爭力,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些舉措主要停留在解決失地農民面臨的眼前問題上,由於沒有把失地農民的培訓與就業問題納入制度安排,短期措施發揮作用的空間相對有限。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城鄉教育資源分配難以改變,二是短期培訓效果難以保證。
促進失地農民就業,關鍵是為失地農民創造穩定的收人流,保障基本生活,實現城鄉共同富裕。除了失地農民要轉變就業觀念外,更重要的是加強人力資本的投資,提高其自謀職業、競爭就業的能力,鼓勵失地農民積極主動地參與市場就業競爭,以及為其返鄉創業創造良好的條件等。增強就業能力的重點政策是由一系列政策合成的,其中包括培訓政策、就業政策、創業政策、勞動力市場政策和就業保護政策等。在實施機制上,政府除了提供資金支持外,還應提供組織保證和法律保護。
圖書目錄
本書摘要
1 引言
2 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需求
3 廣東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供給:多維的社會保護網
4 國內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創新:經驗借鑑
5 失地農民與社會保障的理論分析
6 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設計
Ⅱ 就業保證
7 失地農民的就業現狀與存在問題
8 廣東失業農民的培訓需求與培訓供給現狀
9 促進失地農民就業的理論與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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