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天津市保險學會成立於 1987 年 10 月14日。是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的市級學術性民眾團體法人,是天津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團體會員。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地方民眾性學術團體。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開展學術交流;組織教育培訓,促進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推動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天津市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 Tianjin Insurance Institute ,縮寫為 TII ,(以下簡稱“學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天津市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地方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行業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開展學術交流;研究和探討保險事業發展的途徑和方法;組織教育培訓,促進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推動保險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辦公地點設在天津市和平區岳陽道 88 號福泰溫泉公寓 C-225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國家和天津市發展保險事業的總體要求,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學術交流,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保險理論建設,組織編寫有關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書刊以及相關的保險教材等;
(三)組織行業的理論研討活動,通過研究探討交流解決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使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
(四)辦好《天津保險通訊》、《天津保險網頁》使其成為業內交流的平台;對外成為宣傳保險、普及保險知識、擴大保險影響的視窗;
(五)加強保險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專題學術講座,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帶動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
(六)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團體及各地保險學會間的橫向、縱向聯繫與協作。與大專院校合作進行課題研究,為推動保險業發展服務;
(七) 加強同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相關組織和保險科研工作者之間的保險學術交往,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學會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外交政策和外事紀律,開展國際研討、出國考察、外派培訓等重大活動,必須報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批;
(八)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保險教學方面做出突出成就和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九)接受委託承擔保險項目評估、科研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並頒發相關的資格證書;
(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保險行業的專業資格考試工作;
(十一)根據學會會員的建議及要求,組織並完成保險理論及實務研究;
(十二)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兩類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凡擁護本學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學會,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個人會員
( 1 )從事保險、金融及相關專業教學理論研究或實務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 2 )在全國性報刊上獨立發表有關保險理論及實務研究方面的文章三篇。
(二)單位會員
1 、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天津市工商管理機關取得登記註冊的保險經營機構;
2 、與保險業有關的院校、科研等單位或機構。
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同意入會後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
本人提交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
單位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發給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 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權利
( 1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2 )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3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
( 4 )有見解的學術論文本會可以向全國刊物推薦,並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 5 )申請和推薦優秀論文,或參加優秀科研成果評獎;
(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 、義務
( 1 )遵守本會章程,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 2 )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 3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 4 )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科研、講學、專項任務或其他工作,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交流和科研活動;
( 5 )按期交納會費;
( 6 )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二)單位會員
1 、權利
( 1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2 )優先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 3 )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相關學術資料;
( 4 )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 5 )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 、義務
( 1 )遵守本會章程,按期交納單位會員會費,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2 )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 3 )定期向本會提供重要學術活動的情況和成果;
( 4 )支持本會開展學術交流和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本會統一印製並發放。
第十二條 凡退會者應提交書面聲明並主動向天津市保險學會交回會員證。如會員未繳納年度會費超過一年的,按自動退會處理,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召開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查並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推遲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二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六人、秘書長一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一至三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批年度學術計畫和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多年保險從業經歷,在本市保險業有較大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備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八)會長、副會長由本會會員公司在職的主要負責人兼任;
(九)副會長由會長以外的其他會員公司在職的主要負責人兼任;
(十)秘書長應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十年以上,擔任過分公司級以上的領導職務,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60 歲,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歲。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二 年。秘書長任期必要時可延長至五年。該任職人員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調離原推薦單位和原崗位,協會應在其離崗後三十日內召開全體理事會議,根據章程的規定推舉新的擬任人選,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核同意,報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秘書長離任需進行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交學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並與會長保持工作聯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分工及職責,並在理事會核准範圍內確定工作人員的薪金;
(五)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有關事項;
(六)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進展和財務情況;
(七)簽發學會的日常檔案;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理事會核定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經費收支情況保持高度透明,經費由秘書處管理,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每年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年終的財務決算和本年度財務預算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進行必要的經濟責任稽核,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均參照本地保險公司工資待遇水平,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及天津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查同意,並報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二零零四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