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務
其主要任務是,組織會員貫徹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方針、法令,開展拯救和保護珍稀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提供經營管理野生動物資源的技術業務諮詢,籌募保護野生動物的資金,同各國自然保護組織和機構建立聯繫,參與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
協會自成立以來,通過“愛鳥周”、“野生動物宣傳月”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科技交流活動,在普遍提高全民自然保護意識,普及科學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及促進科技、文化交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多年來,通過組織珍稀動物展覽等形式,開展募捐活動,為國家保護大熊貓工程,拯救朱䴉,東北虎等瀕危珍稀野生動物,支援自然保護區建設等廣泛地籌募了資金。同時在北京召開了“野生動物保護國際會議”和有產技術交流活動,先後同美國、德國等國家的野生動物保護組織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合作研究項目,為促進國際間的文化交流、組織中國珍貴動物大熊貓、金絲猴先後到美國、加拿大、愛爾蘭、比利時、新加坡、日本等國家展出,1984年,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接納為會員。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設有科技、宣傳和基金管理委員會,以加強和協調野生動物宣傳、科技工作和資金的使用管理,此外,為了推動野生動物養殖和瀕危物種——鶴類的保護工作,還先後成立了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野生動物養殖委員會和鶴類保護專業委員會。
業務範圍
(一)組織調動社會力量,開展保護野生動物及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的科普宣傳教育;
(二)組織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科學普及和專業技術培訓活動;同國外野生動物和自然保護組織、個人建立聯繫,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及合作;
(三)組織開展國際狩獵、生態旅遊等野生動物資源開發經營活動;為野生動物保護、養殖、經營利用及其有關單位提供業務諮詢和服務;組織參與野生動物產業活動,負責野生動物行業協會、聯合會的聯絡與協調;根據主管部門委託承擔一定行業管理工作;
(四)組織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國際、國內交流和中介服務;
(五)組織開展特產、珍稀野生動物(標本)的國內外展出、展覽;在國內外募集保護野生動物的資金,尋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六)組織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影視、出版、文體合作項目的實施;組織企業共同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社會公益活動;
(七)負責協會組織建設和自身建設;對從事或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或在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或授予榮譽。
組織機構
科普宣傳處主要工作: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宣傳、教育、科學普及工作;國內外科技交流與合作等。產業管理處
主要工作:產業項目的開發與經營管理;開展產業科技諮詢和紀念品的開發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產業的國內外交流和中介服務等。
組織建設處
主要工作:籌備、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組織建設及地方協會的聯絡與指導等。
野生植物處
主要工作:開展野生植物的科學研究、培植繁育、加工利用和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提供野生植物業務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等。
組織刊物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電子雜誌《野生動物世界》,由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攜手電子雜誌製作軟體全球第一品牌iebook超級精靈主辦。電子雜誌的開創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是協會走向科技領域的一次偉大變革。在宣傳推廣動物保護事業上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貢獻。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WildlifeConservationAssociation,縮寫CW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科研教育、馴養繁殖、自然保護、漁獵生產者和廣大野生動物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開展科普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生態保護意識;加強國內外的科技交流與合作,促進野生動物保護科學技術的發展,拯救珍稀瀕危物種,保護生物多樣性,全面發揮其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動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與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本會接受國家林業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和平里東街18號,郵政編碼:100714。
第六條 本會會徽為大熊貓圖案。圖案以我國的國寶大熊貓為會徽的主題,CWCA是本會的英文縮寫,下端為本會的中文全稱,在構圖上體現了本會團結廣大民眾,共同保護野生動物的深遠意境。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調動社會力量,開展保護野生動物及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的科普宣傳教育;
(二)組織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科學普及和專業技術培訓活動;同國外野生動物和自然保護組織、個人建立聯繫,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及合作;
(三)組織開展國際狩獵、生態旅遊等野生動物資源開發經營活動;為野生動物保護、養殖、經營利用及其有關單位提供業務諮詢和服務;組織參與野生動物產業活動,負責野生動物行業協會、聯合會的聯絡與協調;根據主管部門委託承擔一定行業管理工作;
(四)組織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國際、國內交流和中介服務;
(五)組織開展特產、珍稀野生動物(標本)的國內外展出、展覽;在國內外募集保護野生動物的資金,尋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六)組織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影視、出版、文體合作項目的實施;組織企業共同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社會公益活動;
(七)負責協會組織建設和自身建設;對從事或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或在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或授予榮譽。
第八條本會由個人會員、資深會員、外籍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中國公民(或外籍公民),除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須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個人會員:
1、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科研教育、馴養繁殖、漁獵生產和其他經營利用活動;
2、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3、熱心、支持和贊助野生動物保護事業,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二)資深會員:
凡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縣處級以上行政職務,或知名企業家、文化名人和社會活動家,或具有15年以上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會員會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本會、各省級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理事或名譽理事,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委員;
2、在野生動物保護的科研、宣傳教育、經營管理或與其有關的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3、熱心於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中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和自然保護各項活動成績顯著的。
(三)外籍會員
與我國經常友好往來,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或熱心、支持和贊助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外籍人員。
(四)團體會員
1、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科研教育、馴養繁殖、漁獵生產和其它經營利用活動;
2、熱愛野生動物保護事業;
3、支持和贊助野生動物保護事業,願意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本人提出入會申請,由所在單位書面推薦或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秘書處批准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或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報本會備案,即為本會會員。
(二)資深會員:由本人向本會分會、省級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提出申請,經由本會分會、省級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推薦,報本會秘書處;也可本人直接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本會秘書處批准,並向常務理事會通報,即為本會資深會員,頒發本會資深會員證。
(三)外籍會員: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秘書處批准,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報中國科協備案,即為本會外籍會員,發給本會會員證。
(四)團體會員:要求入會的除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提出申請,經本會秘書處或所在地省級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報本會備案,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含外籍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資深會員
享有與個人會員的同等權利,並有優先推薦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學術會議、考察、專業論證、評估等活動;
(三)團體會員
1、參加本會和所在地方協會舉辦的活動;
2、取得本會和所在地方協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3、推薦參加國內外培訓、學習、考察和會議;
4、向本會和所在地方協會提出科技諮詢;
5、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6、單獨或聯合其它團體會員,向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直至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資深會員
履行個人會員的義務,並履行下列義務:
1、對國家和本地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和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反映野生動物科技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要求。
(三)外籍會員
履行個人會員的義務,並履行下列義務:
溝通野生動物保護信息,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四)團體會員
1、執行本會和所在地方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和所在地方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和所在地方協會委託的工作;
4、組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活動;
5、交納團體會員會費;
6、資助本會或地方協會活動經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提出警告,並通知會員本人;會員如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組織機構和負
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產生新的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所在單位為理事單位。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職責時,除本人繼續從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擔任理事,理事單位應提出更換理事人選。
為鼓勵在野生動物保護事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著名專家、企業家、文化界名人和社會活動家等,吸引全社會支持、贊助野生動物保護事業,本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由秘書處進行審定,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協會工作規劃方案;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有關獎勵及授予榮譽事項;
(十一)決定有關表彰獎勵及授予榮譽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理事不到2/3,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理事意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常務理事不到2/3,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常務理事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秘書長召集,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顧問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推舉產生。顧問一般由離任的會長、副會長或在國內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經中國科協、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批准,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或分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各工作委員會是協會各相關工作的議事、協調和指導機構;各專業委員會是協會各有關專業技術諮詢、協調、服務機構。委員會主要領導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者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受常務理事會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秘書處設立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4人,其任職按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對自願加入本會的各級地方野生動物保護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擬任社團負責人,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其中,由中央管理的幹部需經其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報請中央組織部審核批准;
(四)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家林業局和中國科協的撥款;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各種事業和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會員會費;
(五)協會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要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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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組織之動物保護協會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