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天津市照明學會成立於1979年。英譯名為Tianjin Illunination Society,縮寫為TIS。 本會是天津市照明科技工作者和與照明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和天津市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會貫徹國家和天津市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全市照明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我市照明科技的繁榮和發展、普及和推廣;促進照明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在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登記註冊,自覺地接受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在照明領域內(包括視覺與顏色、光和輻射的物理計量與測試、室內照明、室外照明、電光源 、燈具、舞台影視照明、交通運輸照明與光信號、光生物和光化學、圖像技術、霓虹燈技術等)開展如下業務: 1、開展國內外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我市照明科學技術和照明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2、普及科技知識,捍衛科學尊嚴,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傳播照明先進技術和經驗。 3、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4、舉辦照明技術領域的成果展覽、展示會、推介會。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推動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積極開拓市場。 5、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及相關事物的科學決策工作。 6、組織或推薦專家承擔國家或本市科技項目。 7、接受委託承擔照明科技項目的論證、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8、承擔照明建設規劃的編制和技術規程、規範、標準的編審及培訓教材的編寫。 9、承擔照明項目的調研、照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其他照明技術諮詢服務等工作。 10、組織或推薦專家承擔為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要求提供的所屬業務範圍的專項調查及論證報告。 11、選派或推薦專家參與國際專業學術活動。 12、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工作者的友好合作交往。 13、推薦或表彰獎勵優秀的照明科技工作者,培養和舉薦科技人才。 14、編輯、出版、發行照明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15、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16、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公益事業和科技實體,辦好科技工作者之家。
本會下設6個工作委員會,12個專業委員會。第七屆現任理事會理事長范世福教授,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郭源芬高工,副理事長馬劍教授、宋復明(天津施萊德照明器材公司總經理)、趙國珠(天津市容委夜景燈光建設管理中心主任)。(以姓氏筆劃為序),副秘書長何秉雲高工、田素英。 天津市照明學會在各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績。榮獲中國科協學會部、學會雜誌社頒發的自1990~2002年省級學會“學會之星三連冠”稱號;榮獲中國科協學會部、學會雜誌社1990~2002年省級學會“學會之星十連冠”稱號;2003年又被評為2002~2003年度天津市“學會之星”;連續三次被天津市社團管理局評為“天津市先進社會團體”。
天津市照明學會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鞍山西道三潭東里7-6-211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天津市照明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全稱:Tianjin Illunination Society,英文縮寫為TIS;
(二)本會以團體會員的名義參加中國照明學會;
(三)本會執行《學會組織通則》精神。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組織,是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和本市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貫徹國家和天津市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全市照明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社會和諧,反映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族素質服務,為照明科技工作者服務,推動我國照明科技事業的進步和發展,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市科協),並依法在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登記註冊,自覺地接受市科協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本會辦公地點在天津市南開區鞍山西道三潭東里7—6—21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在照明領域內(包括視覺與顏色、光和輻射的物理計量與測試、室內照明、室外照明、電光源 、燈具、舞台影視照明、交通運輸照明與光信號、光生物和光化學、圖像技術、霓虹燈技術等)開展如下業務:
(一)開展國內外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普及科技知識,捍衛科學尊嚴,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傳播照明先進技術和經驗。。
(三)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舉辦照明技術領域的成果展覽、展示會、推介會。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推動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積極開拓市場。
(五)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及相關事物的科學決策工作。
(六)組織或推薦專家承擔國家或本市科技項目。
(七)接受委託承擔照明科技項目的論證、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八)承擔照明建設規劃的編制和技術規程、規範、標準的編審及培訓教材的編寫。
(九)承擔照明項目的調研、照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其他照明技術諮詢服務等工作。
(十)組織或推薦專家承擔為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要求提供的所屬業務範圍的專項調查及論證報告。
(十一)選派或推薦專家參與國際專業學術活動。
(十二)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工作者的友好合作交往。
(十三)推薦或表彰獎勵優秀的照明科技工作者,培養和舉薦科技人才。
(十四)編輯、出版、發行照明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十五)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六)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公益事業和科技實體,辦好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多元制的會員結構,會員種類分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外籍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參加本會的意願;
3.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從事照明事業的科技工作者;
4.獲得碩士學位從事照明事業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二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三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五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5.從事照明工作多年,富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成績或做出貢獻的人員;
6.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有經驗有成績的領導幹部和專職業務幹部。
(二)團體會員
凡與本會照明事業有關並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產、設計、教學、管理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願意與本會建立聯繫並能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單位,均可向本會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
凡本團體會員及科研、生產、設計、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和個人,願意與團體建立聯繫,並以多種形式向本團體提供贊助,支持團體的建設與發展,在徵得該單位及個人的同意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均可成為本團體贊助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
1.會員入會,一般須由本人填表申請,有兩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
2.理事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審查通過;
3.批准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
1.申請單位依據本會章程規定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方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批准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工作委員會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和各種科技培訓;
(三)優先獲得有關學術資料和各類技術信息;
(四)有權向本會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意見,要求學會給予幫助。
(五)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六)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關心學會工作;
(六)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和學術報告。
(七)贊助會員除承擔並享受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優先獲得本團體理事(或)理事單位的提名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個人會員證和團體會員證書。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團體提示或通知後一年內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並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觸犯刑律被剝奪公民權者其會籍自然撤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推選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7~9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2~3人。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由秘書長組織辦理本會的日常會務工作。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及2名副秘書長為專職,其他可為兼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各專業委員會(或專業組)和工作委員會的設定;
(六)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七)討論審定學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及其它重大事項;
(八)制定學會工作計畫和各項工作條例;
(九)推薦優秀論文、建議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給予獎勵;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風範。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理事長兼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辦事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下設若干個工作委員會和若干個專業委員會(或專業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家、單位、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科技諮詢服務和開展活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市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日常財務開支由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簽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科協審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十一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