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學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學會概況

天津市教育學會成立於1956年,是由教育專家與全市廣大優秀基礎教育工作者組成的專門從事基礎教育和與其相關領域科學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核准登記的市級學術性民眾團體法人,是天津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1956年10月28日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宣告天津市教育學會正式成立。時任中央教育部副部長柳湜同志到會祝賀。會議選出李建勛、楊堅白、黃鈺生、劉文修等人為理事,組成第一屆理事會。“文革”中,教育學會終止了活動。1978年恢復活動,新的理事會由11人組成,會長李繼之。1987年1月17日,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李光岐任會長。1991年1月15日,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崔福泓任會長。1996年召開的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63名理事組成的理事會,會長李聞璽。
2002年召開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五屆理事會,現有理事35人,天津市副市長張俊芳同志任名譽會長,市教委黨組書記何致瑜同志任顧問,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主任李聞璽同志任會長,原國家督學張鳳民同志任常務副會長,國家督學劉長興同志任副會長兼秘書長。
天津市教育學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學會下屬22個團體會員和30個專業委員會,會員20600餘人。全市數百名特級教師和市級學科帶頭人均為教育學會會員並在市、區縣教育學會及其專業委員會擔任主要職務。
學會的宗旨為: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雙百”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團結和組織廣大基礎教育工作者,進行現代教育科學理論研究和探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
主要任務是: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普及教育科學知識;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信息反饋;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評獎、鑑定與推廣。通過建立實驗基地,舉辦實驗學校,開展培訓活動,大力創設濃厚的學術氛圍,建設一支科研型幹部教師隊伍。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天津市教育學會”,英文譯名:TIANJIN EDUCATION ACADEMIC SOCIETY(縮寫TJEAS)。
第二條 本會由我市教育專家與廣大優秀基礎教育工作者組成,是從事基礎教育和與其相關領域科學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雙百”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團結和組織有志從事基礎教育科學研究的廣大教育工作者,進行現代教育科學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落實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素質教育,為我市的教育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區泰安道1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組織重點科研項目的協作研究;
(二)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及教育改革經驗;
(三)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信息反饋;
(四)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認定、評獎與推廣;
(五) 出版會刊和組織出版學術性書刊,編寫教材,建立
實驗基地,舉辦實驗學校,開展培訓活動;
(六) 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和法律諮詢;
(七)組織教育評價活動;
(八)開展境內外的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其他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有一定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學術組織、教育研究機構和骨幹教師、領導幹部;
(四)在本業務範圍內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名譽會長、顧問及名譽理事若干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行政撥款;
(四)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必須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第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27日天津市教育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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