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境外電視頻道通過衛星傳送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落地的管理。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對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實行歸口管理,對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
第四條 經廣電總局批准,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可以在三星級以上涉外賓館飯店、專供境外人士辦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規定的範圍及其他特定的範圍落地。
第五條 申請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播放的內容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在本國(地區)為合法電視媒體;
(三)具備與中國廣播電視互利互惠合作的綜合實力,承諾並積極協助中國廣播電視節目在境外落地;
(四)申請落地的頻道及其直接相關機構對中國友好,與中國有長期友好的廣播電視交流和合作;
(五)同意通過廣電總局指定的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統一定向傳送其頻道節目,承諾不通過其他途徑在中國境內落地;
(六)同意並委託指定機構獨家代理其在中國境內落地的所有相關事宜。
第六條 廣電總局每年審批一次境外衛星電視頻道的落地申請,每年7月至9月辦理。
第七條 對於一個境外衛星電視機構,原則上只批准其所屬的一個頻道在規定的範圍內落地;原則上不批准新聞類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在境內落地;不批准境內廣播電視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團體、企業、個人在境外開辦、合辦的衛星電視頻道在境內落地。特殊情況,須報廣電總局特殊批准。
第八條 境外衛星電視頻道申請落地,須先向指定機構提出,並按要求填寫《衛星電視頻道備忘錄》,提交本辦法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內容的證明材料以及解碼器等收視裝置。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在接到有關通知後14日內補齊,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申請。申報材料齊全後,由指定機構向廣電總局提出擬代理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在中國境內落地的申請。
第九條 廣電總局同意指定機構與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就落地的代理事宜進行洽商的,新申請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應在60日內、上年度取得落地資格的頻道應在45日內與指定機構協商辦理有關合作事宜,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廣電總局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作出準予落地的決定。
第十條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必須遵守中國有關境外衛星電視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一條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應按照指定機構的要求相應調整原衛星信號的播出覆蓋;履行與指定機構的協定;不得擅自在中國境內開展其電視頻道及其品牌和有關接收設備的推廣活動。
第十二條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禁止播放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危害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中國榮譽和利益,泄露中國國家秘密的;
(三)煽動中國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中國民族團結,侵害中國民族風俗習慣的;
(四)危害中國社會穩定,宣揚淫穢、暴力、迷信、邪教,教唆犯罪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危害中國社會公德,詆毀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十三條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的下列事項變更,須事先向指定機構通報協商,並由指定機構報廣電總局:
(一)頻道及其直接相關機構的股份結構、經營權、投資人、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化;
(二)頻道名稱、頻道類別、節目構成、播音語言、字幕等《衛星電視頻道備忘錄》所列重要事項的改變;
(三)頻道播出信號加密與否的變化、信號傳送衛星及其覆蓋區域等有關技術參數的變化;
(四)涉及本辦法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內容事項的變更。
廣電總局認為因上述事項變更,經批准落地的頻道已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予以相應處理直至停止其落地資格。
第十四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照《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第129號令)及有關規定,管理有關境外衛星電視的接收活動。
第十五條 指定機構應採取必要的防範和處理措施,協助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所代理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的有關行為和播放內容進行監督,配合廣電總局實施相關處理,對所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播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內容的,指定機構應即時停止違規內容的傳送。
第十六條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輕微的,由廣電總局給予警告,要求其陳述情況和糾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特定內容傳送、暫停或取消有關頻道落地資格。
第十七條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造成不良影響的,除接受相應處理外,應按照廣電總局的要求在相同的傳播範圍內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八條 經廣電總局批准在境內特定地區落地的境外電視頻道,參照本辦法管理。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