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CodeofBotanicalNomenclature,ICBN)是專門處理化石或非化石植物(包括高等植物、藻類、真菌、
粘菌、地衣、光合原生生物(protists)以及與其在分類上近緣的非光合類群)命名的法規,由國際植物學會議(InternationalBotanical
Congress,IBC)制定。最近幾十年來,國際植物學會議每六年舉辦一次,每次都會對國際植物命名法規進行修訂,推出新版的法規。
最新的法規是2005年7月第十七屆國際植物學會議(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辦)通過的《維也納法規》(Vienna Code)。1999年8月第十六
屆國際植物學會議(在美國聖路易斯舉辦)通過的“聖路易斯法規”(St. Louis Code),由已故植物分類學家朱光華先生譯為中文,
並在國內正式出版(科學出版社,2001年)。
法規提出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規規”(J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國巴黎舉行的第一次國際植物學會議中,德堪多的兒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會議的委託,負責起草植物命名法規規規(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經參酌英國和美國學者的意見後,決議出版上述法規,稱為巴黎法規或巴黎規則。該法規共分7節68條,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規規規。1910年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三次國際植物學會議,始奠定了現行通用的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規規的基礎。以後在每5年召開的每屆國際植物學會議後加以修改補充。直到現在這樣的國際性大會總共召開了14次 (第十四屆)。我國正式翻譯出版的有蒙特婁法規(匡可任譯)和列寧格勒法規(趙士洞譯),這是目前中國植物命名的主要參考文獻。
要點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規規是各國植物分類學者對植物命名所必須遵循的規章。現將其要點簡述如下:
(一)植物命名的模式法和模式標本
科或科級以下的分類群的名稱,都是由命名模式來決定的。但更高等級(科級以上)分類群的名稱,只有當其名稱是基於屬名的也是由命名模式來決定的。種或種級以下的分類群的命名必須有模式標本作根據。模式標本必須要永久保存,所以不能是活植物。模式標本有下列幾種:
(1)主模式標本(全模式標本、正模式標本)(holotype) 是由命名人指定的模式標本,即著者發表新分類群時據以命名、描述和繪圖的那一份標本。
(2)等模式標本(同號模式標本、復模式標本)(isotype) 系與主模式標本同為一採集者 在同一地點與時間所採集的同號復份標本。
(3)合模式標本(等值模式標本)(syntype) 著者在發表一分類群時未曾指定主模式而 引證了2個以上的標本或被著者指定為模式的標本,其數在2個以上時,此等標本中的任何1 份,均可稱為合模式標本。
(4)後選模式標本(選定模式標本)(lectotype) 當發表新分類群時,著作未曾指定主模式標本或主模式已遺失或損壞時,是後來的作者根據原始資料,在等模式或依次從合模式、副模 式、新模式或原產地模式標本中,選定1份作為命名模式的標本,即為後選模式標本。
(5)副模式標本(同舉模式標本)(paratype) 對於某一分類群,著者在原描述中除主模 式、等模式或合模式標本以外同時引證的標本,稱為副模式標本。
(6)新模式標本(neotype) 當主模式、等模式、合模式、副模式標本均有錯誤、損壞或遺失時,根據原始資料從其他標本中重新選定出來充當命名模式的標本。
(7)原產地模式標本(topotype) 當不能獲得某種植物的模式標本時,便從該植物的模式 標本產地採到同種植物的標本,與原始資料核對,完全符合者以代替模式標本,雖然採集人與 採集日期不盡相同,稱為原產地模式標本。
(二)每一種植物只有1個合法的正確學名,其他名稱均作為異名或廢棄。
(三)學名包括屬名和種加詞,最後附加命名人之名。
(四)學名之有效發表和合格發表。
根據“法規”,植物學名之有效發表條件是發表品一定要是印刷品,並可通過出售、交換 或贈送,到達公共圖書館或者至少一般植物學家能去的研究機構的圖書館。僅在公共集會上、 手稿或標本上以及僅在商業目錄中或非科學性的新聞報刊上宣布的新名稱,即使有拉丁文特徵集要,均屬無效。自1935年1月1日起,除藻類(但現代藻類自1958年1月1日起)和化石植物外,1個新分類群名稱的發表,必須伴隨有拉丁文描述或特徵集要,否則不作為合格發表。 自1958年1月1日以後,科或科級以下新分類群之發表,必須指明其命名模式,才算合格發表。例如新科應指明模式屬;新屬應指明模式種;新種應指明模式標本。
(五)優先律原則
植物名稱有其發表的優先律(priority)。凡符合“法規”的最早發表的名稱,為唯一的正確名稱。種子植物的種加詞(種名)優先律的起點為1753年5月1日[即以林奈所著而在1753年5月1日出版的《植物種志》(Species plantarum ed.l)為起點];屬名的起點為1754與 1764年[即自林奈所著《植物屬志》(Genera plantarum)的5版與6版開始]。因此,1種植物如已有2個或2個以上的學名,應以最早發表的名稱為合用名稱。例如,銀線草有3個學名,先後分別發表過3次:
Chloranthus japonicus Sieb.,i nNov. Act. Nat. Cur. 14(2):681. 1829.
Chloranthus mandshuricus Rupr. , Dec. Pl. Amur. t.2. 1859
Tricercandra japonica (Sieb.) Nakai , Fl. Sylv. Koreana 18:14. 1930.
按命名法規優先律原則,Chloranthus japonicus Sieb.發表年代最早,應作合法有效的學名,後兩名稱均為它的異名(synonym)。
(六)學名之改變
由於專門的研究,認為此屬中的某1種應轉移到另1屬中去時,假如等級不變,可將它原來的種加詞移動到另1屬中而被留用,這樣組成的新名稱叫“新組合”。原來的名稱叫基原異名(bisionym)。原命名人則用括弧括之,一併移去,轉移的作者寫在小括弧之外。例如,杉木最初由Lambert定名為Pinus lanceolata Lamb.(1803年)。1826年,Robert Brown又定名為Cunninghamia sinensis R. Br. ex Rich.。1827年,Hooker在研究了該種的原始文獻後,認為它應屬於Cunninghamia屬。但Pinus lanceolata Lamb.這一學名發表最早,按命名法規定,在該學名轉移到另一屬時,種加詞“lanceolata”應予保留。故杉木的合用學名為 Cunninghamia lanceolata(Lamb.)Hook.其他兩個學名成為它的異名,而Pinus lanceolata Lamb.稱為基原異名。
(七)保留名(nomina conservenda)
對不符合命名法規的名稱,但由於歷史上慣用已久,經國際植物學會議討論作為保留名。例如某些科名,其拉丁詞尾不是-aceae,如豆科Leguminosae(或為Fabaceae);十字花科Cruciferae(Brassicaceae);菊科Compositae(Asteraceae)等。
(八)名稱的廢棄
凡符合命名法規所發表的植物名稱,不能隨意予以廢棄和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同屬於一分類群而早已有正確名稱,以後所作多餘的發表者,在命名上是個多餘名(superfluous name),應予廢棄。
(2)同屬於一分類群並早已有正確名稱,以後由另一學者發表相同的名稱,此名稱為晚出同名(later himonym),必須予以廢棄。
(3)將已廢棄的屬名,採用作種加詞時,此名必須廢棄。
(4)在同一屬內的兩個次級區分或在同一種內的兩個種下分類群,具有相同的名稱,即使它們基於不同模式,又非同一等級,都是不合法的,要作為同名處理。
屬名如有下述情形,如名稱與現時使用的形態術語相同,種的模式標本未加指定,名稱為由兩個詞組成,中間未用連字元號相連等時,均屬不合格,必須廢棄。
種加詞如有下述情形時,即用簡單的語言作為名稱而不能表達意義的;絲毫不差地重複屬名者;所發表的種名不能充分顯示其為雙名法的,均屬無效,必須廢棄。
常見的命名表達式
常見命名表達式有7種1、一般頭一個字是屬名,第一個字母應大寫,多為名詞;第二個字母是種名,多是形容詞,雙名之後附上命名人的姓氏縮寫(第一個字元應大寫)如華山松PinuscarmandiiFranch.
2.由兩個人命名的,這時應將二人的縮寫均附上而且在其間加上連詞“et”或“&”
符號。如水杉MetasequoiaglyptostroboidesHuetCheng.
3.某植物由某一人命名,但由另一人代為發表的,則應先寫原命名人的縮寫,再寫一前置詞表示“來自”之意,最後再寫代為發表論文的作者姓氏縮寫。如榛CorylusheterophyllaFisch.Exbess.
4、有些植物的學名後附上二人縮寫人名,而前一人名括在括弧之內,表示括弧內的人是原命名人,但後來經後者研究而更換了屬名之意。如青岡櫟Cyclobalanopsisglauca(Thunb)Oerst.(QuercusglaucaThunb)。
5、拉丁學名之後寫syn的縮寫字,其後又寫許多學名,同一植物又幾個學名,為避免異名同物的誤會起見,常將正式學名之後,附上縮寫,再將其餘的異名附上,本書各論部分則將主要的異名放在括弧中列出,如新疆楊。Populusalbacv.Pyramidalis(P.bolleanaLauche,P.albavar.bolleanaLauche.)。
6、種以下的變種,則在種名之後加縮寫字var,後,再寫上拉丁變種名,如紅玫瑰。RosarugosaThuab.var.roseaRehd。
7、栽培品種,則在種名後加寫cv,然後將品種名用大寫或正體字寫出或不寫cv,而僅大寫或正體寫於單引號內,首字母均用大寫,其後不必附命名人。例如:日本花柏的一個栽培品種叫絨柏的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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